南京员工离职后股权激励本金能否要回?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股权激励”被很多企业视为留住核心人才的“金手铐”,但当员工离职时,这把“金手铐”有时也会变成“紧箍咒”。员工投入了真金白银,离职后公司是否应当按约定回购并支付利息?这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发生在南京的真实案例,来深入剖析这个困扰许多职场人的法律难题。
一、案例回顾:一场关于“股权激励”的离职纠纷
1. 基本案情:高管的股权激励之路
郭*年于2017年12月29日入职南京白云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年薪30万元。入职前,白云公司推行《员工股权计划》,旨在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南京云达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达公司”)实现员工对公司的间接持股,以“更好地吸引、留住、激励杰出员工”。
2018年1月,郭*年与云达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了股权认购款25万元及部分溢价款,间接持有白云公司股份。协议约定,若员工在锁定期内辞职或被辞退,云达公司有权按其原始出资额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2. 矛盾爆发:欠薪引发连锁反应
2020年,白云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郭年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于2020年4月以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随后,郭年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本金268420元,按年利率8%计算)。
3. 判决结果:股权激励争议被“拒之门外”
一审法院认定,白云公司应支付郭年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认为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处理。郭年不服上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与法律分析:为何股权激励“不归”劳动法管?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股权激励,在离职时产生的回购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裁定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主要依据如下:
1. 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性质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因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的争议。本案中,郭*年与云达公司签订的是《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其身份是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而非直接持有白云公司的股权。他与云达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因该合伙份额产生的回购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
2. 股权激励与传统劳动报酬的“区别”
虽然股权激励的初衷是“激励员工”,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它与一般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有本质区别:
- 权利来源不同: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本身而获得的法定权利;股权激励则是基于“投资”或“赠与”合同获得的资本性收益,其风险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挂钩。
- 对价不同: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股权激励的对价是员工的出资(如本案的25万元)或长期服务,其最终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 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持股员工在持股平台中是平等的合伙人关系,权利义务由合伙协议调整。
3. 员工维权的路径选择
由于法院认定股权激励回购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郭*年就无法通过劳动仲裁和“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来主张。他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依据《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向云达公司(而非白云公司)主张回购股权、支付本金及利息。这意味着维权周期更长、程序更复杂。
三、以案说法:本案对企业和员工的双重启示
这起发生在南京市六合区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和员工都敲响了警钟。
给劳动者的启示:
- 审慎对待“股权激励”协议: 不要被“原始股”、“未来上市”等概念冲昏头脑。在签署协议前,务必看清与您签约的主体是公司还是有限合伙平台(常为公司实控人设立的持股平台)。您购买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合伙份额”,这直接决定了未来纠纷的处理路径。
- 明确“退出机制”是关键: 协议中关于离职时股权如何处理(谁回购、什么价格回购、利息如何计算)的“退出条款”是最核心的条款。如果您看不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务必警惕“公司有权无条件按原价回购”等对员工不利的条款。
- 拆分维权思路: 如果发生纠纷,要分清您的诉求属于哪一类。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应申请劳动仲裁;关于股权回购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要像本案一样“一把抓”,导致诉求被驳回。
给企业的启示:
- 股权激励方案要合规: 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明确平台定位、退出机制、回购价格计算公式等。避免因条款模糊或设计不当引发争议,甚至让员工误认为“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 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应当分离: 公司应引导员工正确认知,参与股权激励是基于自愿的商业投资行为,而非劳动合同的附属部分。股权纠纷的解决应依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而非劳动法。
四、结语:法律是理性的,维权需找准路径
本案判决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法律逻辑:“谁的地盘谁主张,什么关系用什么法。” 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基于投资合伙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合同法、公司法调整。对于激荡在职场中的精英们而言,在面对公司给予的“股权诱惑”时,除了看到眼前的收益,更要看清未来的退出路径和风险。当争议发生时,唯有找准法律关系和维权路径,才能高效、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干货问答:关于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这些你问过吗?
1. 问:我是南京鼓楼区的员工,公司拖欠工资,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要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企查查或天眼查可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以及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工资条、欠条、催讨记录等)。
2. 问:我参与的公司股权激励,是通过一个有限合伙平台持股的,现在离职了,公司不按协议回购,我应该去哪里起诉? 答:您与持股平台之间的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您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而是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该持股平台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权转让款。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比如在南京,可能是玄武区、秦淮区等相应辖区的法院。
3. 问:我签的股权激励协议里写了“离职后公司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回购”,这个条款有效吗?我投入了10万,现在公司股价涨了,只能拿回10万吗? 答: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触发回购条件(如您主动辞职),公司或持股平台确实有权按约定价格(如原始出资额)回购您的份额。您需要仔细阅读协议中关于回购价格的约定。如果您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就对该风险有充分认知。
4. 问:公司用“股权激励”代替部分工资或年终奖,这种情况合法吗?离职时我能要求公司折算成现金发给我吗? 答:这种做法风险较高。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货币形式,不能以股权激励代替。如果公司承诺将您部分工资或奖金转化为股权,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签署正式协议,您在离职时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欠发的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若能证明公司承诺属实(如书面通知、邮件记录等),劳动仲裁机构会支持您的请求。
5. 问:我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除了可以要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公司赔偿我的股权激励损失吗? 答:不能直接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劳动关系项下的争议。股权激励损失属于合同纠纷,仲裁委不会处理。您需要先就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获胜后再依据股权激励协议,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或持股平台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辞职)导致的股权损失或按协议回购。
6. 问:我是南京市江宁区的企业HR,我们想给员工做股权激励,怎么设计才能避免未来被认定为劳动争议? 答:首先,建议务必设立独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与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其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是基于员工自愿投资,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再次,必须在协议中详细设计退出机制和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并让员工书面确认已知悉并接受该机制。最后,劳动报酬和股权激励的发放应严格分离,在工资条和文件中体现。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薪酬”混同风险。
7. 问:我在南京建邺区的一家公司工作,签了股权激励协议,但协议里没有约定离职时怎么退出,现在我离职了,钱能拿回来吗? 答:可以。协议没有约定,不等于您无法拿回本金。您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或《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主张退伙,要求返还出资款。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您在合伙期间是否有过错、公司或平台是否有损失、出资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定退伙结算金额。对于没有约定退出机制的股权激励,司法实践普遍支持返还本金,具体计算方式需要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8. 问:我在仲裁时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款,仲裁委说这不归他们管,让我去法院起诉,但法院又说这是劳动争议,让我先去仲裁,我该怎么办? 答:您遇到了“程序空转”难题。建议您仔细梳理您的诉讼请求。如果是要求支付股权回购款,则属于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是要求确认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则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受理。您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或仲裁委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法院认为并非劳动争议,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您可以持该裁定书再去仲裁委,或者直接上诉。如果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您可以持该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
9.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锁定期”是什么意思?我在锁定期内离职,是不是就等于放弃股权了? 答:锁定期通常指员工获得股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质押或退出的期限。“锁定期内离职必须转让”不等于“放弃”,而是触发回购条款。通常情况是,您必须将股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往往是您的原始出资额)转让给指定的原股东或持股平台,从而退出持股。这意味着您的投资没有增值收益,但本金一般可以收回。如果协议约定在锁定期内离职无偿收回,这种条款可能显失公平,在法律上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10. 问:我在南京工作时,公司用我的身份证在持股平台登记为“显名股东”,但实际上钱是公司出的,现在公司要收回,我不配合,合法吗? 答:这属于“股权代持”或“挂名股东”问题。如果实际出资人是公司,您只是名义持有人,公司有权要求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您配合变更后,可以依据代持协议追究公司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补偿。如果公司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您主张自己是显名股东要求分红或拒绝配合,法律风险较大。法院会审查资金来源、协议约定、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等综合认定。建议尽快搜集内部审批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何处理。
11. 问:我在秦淮区某公司工作,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规定离职时必须把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价格由大股东说了算,这合理吗? 答:这是典型的不平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建议在签署协议时对价格确定机制提出异议,要求明确为“协商确定”、“按净资产评估”或“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等可执行的标准。如果离职时发生争议,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价格条款无效,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转让价格。
12. 问:我是南京浦口区的一名员工,在离职时发现公司为我购买的“股权激励”其实是一个保险或理财计划,根本不是公司股权,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如果公司以“股权激励”之名,行推销保险或理财之实,属于欺诈行为。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主张权利。如果该保险或理财计划与您的劳动关系紧密相关,可以主张公司赔偿您的损失。如果属于一般投资,您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保存好公司宣传该计划的邮件、PPT、录音等证据至关重要。
13. 问:离职时,公司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后回购我的股权,但现在一年过去了还没兑现,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尽快固定证据。如果是口头承诺,需要寻找录音、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该承诺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在证据固定的基础上,您可以先发律师函催告,限期要求公司或持股平台履行回购义务。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您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承诺期满之日)起计算。
14. 问:我通过股权激励拿了公司5%的股份,但公司一直不给我分红,也不让我查账,我该怎么办? 答:作为公司股东或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您有权查阅公司或平台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拒绝,您可以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分红,需要看公司是否形成了分红决议。如果没有分红决议,您不能直接要求分红,但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盈利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盈余分配之诉。如果纠纷发生在南京,这类案件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