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南宁合同无效但已结算,工程款还能要回吗?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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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自然人黄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黄某进场施工,并在2021年8月8日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

2021年8月10日,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为20082.96㎡,按20元/㎡计算,进度款为401659.20元。2021年1月13日的补充协议还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即40165.92元。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两套房屋抵偿上述工程款441825.12元,但房屋同样未交付。黄某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 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
  2. 支付逾期利息(432988.62元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8836.50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3. 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4. 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824元。

本案深度解析:三个关键问题

一、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签的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照样要付

本案第一个焦点,是合同效力。

黄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活。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黄某虽然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但双方已对已完工部分进行了书面结算,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量和单价,且后续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工程已经具备折价补偿的结算基础。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按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

实务痛点提示: 很多包工头担心“没有资质签的合同是白纸一张”,实际上,结算文件、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补充协议等书证,比合同效力本身更重要。结算就是欠条的转化,只要双方对工程量、单价、总价达成一致,即使原合同无效,已结算的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二、结算后反悔“还要下浮15%”,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三份抗辩:

  • 项目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
  • 总平方数未核实;
  • 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未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签字确认的内容不符,不予采信。理由有三:

  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明确: 项目名称、施工内容、面积、单价、总金额写得清清楚楚,发包方签字“情况属实”并盖章,这在法律上构成一份独立的结算确认文件。
  2. 后续行为印证结算结果: 被告未付工程款后,与原告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用两套房冲抵441825.12元工程款。这个行为进一步说明被告认可了结算金额。
  3. 下浮15%在结算时未主张,视为变更: 双方结算时没有对该部分进行扣除,之后又以房抵债,已经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结算条款。结算后翻旧账,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痛点提示: 结算文件的签字、盖章、捺印意味着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一旦签字,再想以“还有扣款项没核”“图纸没审计”“下浮点没扣除”为由反悔,难度极大。反过来,作为付款方,如果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千万不能在结算单上签字,一旦签了再打官司,就是在推翻自己的自认。

三、质保金、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能主张的全都要主张

本案判决的四项费用,几乎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全面的追偿组合:

1. 质量保修金(2%)

按合同约定,工程款付至98%,余下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支付。

法院认定结算日(2021年8月10日)视为工程竣工交付日,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被告应在届满后7天内(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保修金8836.50元。很多当事人只盯着97%至98%的工程款,往往忘了还有一笔质保金可追。

2. 逾期付款利息

  • 工程款432988.62元: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
  • 保修金8836.50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清偿之日。

亮点在于分段计息。 2021年9月10日当期的1年期LPR为3.85%,2022年8月17日当期LPR为3.65%,法院严格按“应付之日”的LPR而非起诉时LPR计算,精确到每一笔欠款的起算日和对应标准,多争取了几个月的高息。

3. 律师服务费18000元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法院全额支持。

操作细节: 律师费要获得支持,必须有委托代理合同、转账流水、发票三组证据,且金额不得明显超出标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律师费条款写进争议解决条款,这是许多工程款案件中律师费能否转付的核心前提。

4. 诉讼保全保险费824元

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函费824元,同样依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痛点提示: 申请财产保全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替代现金担保,可以减轻原告的资金压力,保险费不高(本案仅824元),但能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被查封,真正实现“以保促谈、以保促执”。


给工程款当事人的六条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以下建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一,施工过程中,每一份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都要甲方签字盖章。 不能只让现场监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最好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工程停工或中途解除合同,务必书面结算。 口头承诺“后面再算”基本等于不算。本案黄某因为及时拿到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补充协议、《合作建房合同》、支付补充协议等多份书面凭证,才在对方百般抵赖的情况下锁定胜局。

第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要约定清楚,万一不履行怎么办。 本案用《合作建房合同》抵债未果,法院支持了折价补偿的现金债权。建议在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时明确以下内容:抵债金额、房屋坐落、交付时间、办证义务、税费承担,以及“若未按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原工程款债权主张现金支付并追偿利息”。

第四,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很多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注销账户。及时申请查封房产、冻结银行账户,可以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建议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较小的保费撬动大额担保。

第五,不要被“合同无效”吓倒。 无资质自然人承揽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结算文件、签证单、还款承诺书等新证据可以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是固定好结算资料

第六,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都要一并主张。 只要合同有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全部维权费用。不要因为“金额小不好意思主张”而放弃,本案甚至连824元保全保险费都判了。


本文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工程款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含南宁地区)

1. 问: 我是南宁市良庆区一个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 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双方已进行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款照样受法律保护。

2. 问: 结算单上签了字,对方反悔说还要下浮15%才能付款,能行吗? 答: 不行。结算单是对工程量、单价、总额的确认,签字盖章后对你和对方都有约束力,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单方反悔很难被法院支持。

3. 问: 工程停工后,总包方一直拖着不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 建议书面发函催告结算,同时整理施工记录、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表、材料采购单据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工程量并支付工程款。停工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设备租赁等损失。

4. 问: 签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开发商又不交房了,我能改要现金吗? 答: 可以。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债务清偿方式,如果房屋未交付、未办证,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要求按原工程款债权主张现金支付,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5. 问: 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答: 按合同约定,通常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结算确认之日起算保修期(一般一年),期满后7天至14天内支付。如果合同无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

6. 问: 工程款拖欠两年多,逾期利息怎么算? 答: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欠付工程款之日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每笔款项应从各自应付之日起算,例如进度款从申请确认后起算,保修金从保修期满后起算。

7. 问: 合同里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会支持吗? 答: 会。但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8. 问: 我是包工头,总包不给钱,农民工一直催我要工资,我有什么办法? 答: 你可以依据结算文件起诉总包方;也可以申请将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同时,保留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欠薪。

9. 问: 发包人已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总包方,实际施工人还能找发包人吗? 答: 不能。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除非发包人尚未付清总包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全额支付,只能起诉总包方,并考虑追究其违约责任。

10. 问: 宾阳县某项目的结算书上只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有效吗? 答: 如果该负责人有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签字有效。建议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如果只有签字,最好同时保存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佐证。

11. 问: 起诉前发现被告公司账户没钱了,还有必要起诉吗? 答: 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后可以查封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也可以申请拍卖变卖。另外,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未实缴出资情形)、申请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些都会给被执行人造成压力。

12. 问: 诉讼保全保险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 如果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维权支出,法院一般会支持。本案中824元保全保险费就得到了法院全额支持。

13. 问: 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如何举证? 答: 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员窝工工资、材料仓储费、看守工地费用、已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等。举证材料:施工日志、考勤表、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

14. 问: 对方说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拒绝付款,法院怎么认定? 答: 如果双方已签署结算文件或进度款申请表,视为已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确认,以签字盖章的书面结算为准。没有书面结算的,可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5. 问: 南宁青秀区有个厂房消防工程,总包中途退场,合同解除了,之前干的部分能要钱吗? 答: 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不合格但可修复的,可以要求支付修复费用;双方有争议的,可申请鉴定。建议退场前做好已完工程量的书面确认和影像留存。

16. 问: 判决书判了利息按LPR计算,但LPR每年都在变,利息怎么分段算? 答: 判决一般从欠款之日起算,以当期一年期LPR为标准。如果中间LPR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按固定利率计付,二是分段按各期LPR计付。本案即采用了分段计息方式,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可计算Excel明细表并计算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7. 问: 没有竣工验收,但已实际进场施工,能要进度款吗? 答: 能。进度款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为依据,即使未竣工,只要完成的工作量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就达到了约定的付款节点。如果发包方拒绝确认,可通过监理或者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固定。

18. 问: 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如果仲裁条款明确有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申请仲裁。但如果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仍可向法院起诉。建议签订合同时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表述。

19. 问: 总包公司破产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怎么办? 答: 尽快申报债权,同时核实发包人是否已付清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尚有未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申请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或代位行使总包对发包人的债权。必要时申请法院裁定将总包对发包人的债权强制执行。

20. 问: 收到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答: 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材料。法院立案执行后会在两个月内开展财产查控,冻结账户、查封房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21. 问: 保修期一年从什么时候起算?保修金能扣押多少比例? 答: 一般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双方结算确认之日(视为交付)起算。保修金通常为结算总价的3%至5%,具体比例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全额退还,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扣留。

22. 问: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即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对方出具了还款承诺或支付了部分款项,诉讼时效从承诺日起重新计算。建议每两年至少发一次催收函并保留送达凭证。

23. 问: 横州市有个施工队,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干活,现在公司不盖章怎么要工程款? 答: 挂靠经营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或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关键是提供挂靠协议、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成本投入凭证、实际组织施工材料等,证明施工义务已实际履行。

24. 问: 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途退场,结算时怎么算? 答: 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中已完成部分的比例或按已完工工程量以合同单价结算。无法按比例计算的,可委托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同时可主张已采购但未安装的材料费用和退场费用。

25. 问: 对方说“以房抵债已经抵消了,不再欠钱”,该说法成立吗? 答: 如果房屋未实际交付、未过户,债务抵销没有完成,债权人仍可主张原工程款债权。但要注意,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诉讼时效可能重新起算,不要拖延起诉。

26. 问: 项目被转手,新的开发商说之前的工程和他没关系,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 要看项目转让时原开发商是否对你负有明确债务。如果项目资产整体转让且承继债务,新开发商应在承接资产范围内负责。也可以查封项目对应房产,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7. 问: 马山县有个工程停工两年多,复工后原合同价格还能适用吗? 答: 停工复工后材料价格、人工费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协商调价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但优先建议以补充协议形式重新约定结算标准和付款节点,避免后续争议。

28. 问: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建设单位)吗? 答: 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前提是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付清工程款,且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施工工程量。

29. 问: 结算后对方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 诉讼时效从承诺书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如果承诺书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从催告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0. 问: 南宁武鸣区的一个项目,法院已经查封了被告的房产,下一步该怎么让房子卖钱还给我? 答: 查封后向执行法官申请房产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再申请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由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如果第一次流拍,可以申请以物抵债或降价二次拍卖,但注意保留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31. 问: 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不用开任何发票”,合法吗? 答: 不开票约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属于税收规避行为,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结算条款效力。承包方依法应开具发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税金由谁承担、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结算扯皮。

32. 问: 停工期间我雇人看守工地,看守费能要吗? 答: 可以,属于停工损失的一部分。需要提供看守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停工通知》、工资支付凭证等,金额应合理有据。发包人原因停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33. 问: 消防工程专项分包需要什么资质?个人可以承包吗? 答: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个人不能以自然人身份承包消防工程,否则合同无效,但已实际施工且已结算的,仍可依据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建议个人挂靠有资质公司,或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34. 问: 结算时发包方让我先在“最终结算单”上签字,说回去再盖章给我,能签吗? 答: 不建议。一旦签字,可能被认定为对结算结果的确认,事后对方不盖章可能很难推翻。如确需签署,可在签字处注明“本结算单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或“以甲方盖章确认版为准”。

35. 问: 上林县某项目的发包人表示用未售车位抵扣工程款,我不同意,还能主张现金吗? 答: 可以。以物抵债需双方协商一致,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人不能单方决定变更清偿方式。起诉时可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除非对方在诉讼中同意以车位折抵并达成调解。

36. 问: 工程款拖欠期间,工人误工费谁赔偿? 答: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并非工人误工费的直接赔偿依据。但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包含窝工工资、设备闲置费。工资发放记录齐全可主张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