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专票罪:挂靠代开的罪与非罪边界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导语
在涉税刑事风险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为高发、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罪名之一。很多企业主直到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才意识到自己多年前的“税务筹划”或“朋友帮忙开票”,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
我们团队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已化名)极具代表性:一家小型商贸公司为了平账和抵扣,通过“挂靠”方式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被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本文将结合该案判决,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税款损失结果三个维度,拆解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与合规警示。
一、案情回顾:账面上的“业务往来”,为何构成刑事犯罪?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男,1978年出生,系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间,商贸公司因采购环节缺乏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过高。经中间人介绍,张与某纺织品公司(开票方)约定:由纺织品公司向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约130万元,税额约15万元。双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资金回流痕迹(商贸公司打款后,纺织品公司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回张个人账户)。
- 上述发票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 2022年税务稽查发现资金回流异常,案件移送公安。
- 公诉机关指控:商贸公司及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1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商贸公司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二、争议焦点:为什么“有真实交易”或“挂靠开票”仍然被判刑?
张*庭审中的核心辩解是:“我们有实际采购,只是供应商没开票,找人代开也算是有业务基础,不是纯虚开。”
但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这背后是实践中惩罚范围与保护法益的博弈。
焦点一:何为“虚开”?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四种情形:
- 为他人虚开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介绍他人虚开
- 为自己虚开
本案中,张*让纺织品公司为自己虚开,符合第二项。
⚠️ 风险关键词:资金回流、三流不一(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开票费——这些是税务稽查锁定“虚开”的三大证据链条。
焦点二:“如实代开”是否构成犯罪?
| 情形 | 税务处理 | 刑事认定 | |------|---------|---------| | 有真实货物交易,但供应商无法开票,找第三方代开(税款已缴纳) | 行政上定性为虚开,需补税罚款 |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不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因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且不具有骗税目的) | | 有真实交易,但代开方与交易方无关 | 同上 | 若受票方已将税款认证抵扣,司法实践可能认定有罪 |
本案张*的情况更接近后者:受票方认证抵扣后,导致国家税款损失15万元,这是定罪的关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 明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考虑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有造成损失的危险。
三、深度解析:虚开发票类案件的入罪逻辑与辩护要点
(一)入罪逻辑的四步法则
- 行为要件: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代开、环开、对开行为?
- 主观要件: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结果要件: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或有造成损失的现实危险?
- 数额要件:虚开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5万元以上)?
(二)当事人最痛点的五个环节
- 税务稽查程序: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如何应对询问、提交账簿、配合调取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坐实主观故意。
- 资金回流路径:公转私、差额回流、多次转账、现金提取——每一笔都会被还原成资金闭环图谱。
- 抵扣税款后果:认证抵扣是“结果犯”的核心证据,一旦抵扣即可能认定国家税款损失。
- 挂靠关系认定:如果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挂靠经营关系(如建筑行业挂靠),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免除刑事处罚。
- 合规整改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实践空间。
(三)律师辩护的五个关键抓手
- 排除资金回流证据的证明力:资金回流是否形成完整闭环?是否存在借款、还款、代付工资等其他合理解释?
- 还原真实交易规模:如果部分货物真实存在,应当要求对虚开数额进行数额扣除。
- 审查抵扣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若开票方已实际缴纳税款,国家增值税并未流失,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 争取单位犯罪定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量刑较自然人犯罪更轻。
- 推动认罪认罚+合规不起诉: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整改并补缴税款,常有不起诉可能。
四、企业合规的“救命清单”与“红线警示”
🟢 绿区:可以做的合规安排
- 供应商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自然人代开、小额零星经营凭收款凭证等)。
- 企业内部建立发票合规审查制度:发票取得前核查对方纳税人身份、业务真实性。
- 每年进行税务健康体检,对历史发票进行自查并主动补税。
🔴 红线:绝对不可触碰的行为
- ❌ 通过支付“开票费”“点子费”的方式买票。
- ❌ 用公司账户“公转私”后再回流至个人卡,制造虚假资金流。
- ❌ 以“居间费”“服务费”名义虚构交易背景,掩盖无真实业务的开票行为。
- ❌ 让员工集中代开发票、团伙操作,升级为“介绍虚开”的共犯。
五、给企业主的三条忠告
第一,不要以“大家都这么做”来判断合法与否。 税务犯罪是法定犯,构成要件明确,不以潜规则作为出罪理由。
第二,税务稽查来临时的第一个动作,不是删账、不是找关系,而是固定证据、存留资料、咨询律师。 很多案件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主观恶意明显”,就是因为当事人提前销毁会计凭证、指使财务人员隐瞒业务,将本可认定为行政违法的案件升级为刑事犯罪。
第三,如果你已经因虚开发票被调查,尽早让专业税务律师介入,而不是等到检察院批捕那一刻。 我们见过太多当事人等到起诉阶段才委托律师,此时证据已经固化,操作空间急剧压缩。
本案张*是幸运的——因为虚开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且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最终获得缓刑。但更多的是那些虚开数额巨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老板——他们在第一笔“买票”时,都没有想到自己会坐牢。
六、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已经逐渐从“行为犯”转向“目的犯+结果犯”的限缩解释路径,但这绝不意味着“代开”“挂靠”就当然无罪。税务刑事风险是经营性风险,不是财务做账问题。
合规是最好的“护身符”,而及时、专业的应对是唯一出路。
陈科嘉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高频问答(上海地区实务咨询场景)
1. 问:在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因进项不足找朋友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发现,一定会坐牢吗? 答:不一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看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无骗税目的。如果代开方已经缴纳了相应税款,且受票方抵扣后国家税款未实际损失,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会作不起诉处理。但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普遍较为严格,建议在稽查阶段就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行政处理而非移送公安。
2. 问:上海市奉贤区的公司因为“资金回流”被税务约谈,补税之后还会被移送公安吗? 答:税务约谈后补税不代表刑事责任豁免。资金回流是虚开案件最核心的证据之一,如果税务稽查发现存在完整资金闭环且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万元,税务机关必须依法移送公安。因此,约谈时如何陈述、如何提交证据,直接影响是否构成刑事追诉。
3.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达到多少会被刑事立案?在上海地区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8〕226号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上海各基层法院(如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等)均执行该标准。虚开税款5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 问:在上海市青浦区注册的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但支付了开票费获得发票并抵扣,现在非常后悔,自首能免罪吗? 答: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5条,如果能在公安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时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关键是要在“主动投案”的时机和“如实供述”的范围内做好准备,建议不盲目自首,先咨询专业刑事税务律师。
5. 问:崇明区的公司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但实际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答:这涉及“目的犯”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案((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等案例中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不构成虚开专票罪。但上海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对“目的”的认定较为复杂,如果您是开票方且收取了开票费,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常可以争取无罪或不起诉,但建议由律师专业论证。
6. 问:上海静安区的企业被查出“三流不一致”,如何向税务稽查人员解释才能避免移送公安? 答:“三流一致”是税务稽查初步判断虚开的重要标准,但并非“三流不一致”就必然构成犯罪。您需要组织证据证明合同、发票、资金不一致的合理原因,比如因集团公司统一结算、第三方物流代收代付、关联企业集中采购等。关键是稽查阶段的陈述与书面说明,这直接决定案件是行刑交叉还是纯行政违法。
7. 问:我在上海闵行区经营多年,不知道财务人员私下买票入账,被查后我作为法人有责任吗? 答:如果是财务人员私自虚开且您不知情,您本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司仍需承担罚金责任。问题是,“不知情”需要证据支撑,如财务审批流程、报销记录、内部邮件等。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以“不了解财务”作为抗辩往往难以被采信,除非能证明您已尽到合规管理义务且虚开行为明显超越职务授权范围。
8. 问:上海市松江区公司的上游供应商跑了,导致进项发票缺失,我们想找代开公司开票弥补,有什么刑事风险? 答:这是典型的“找票平账”行为,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开税款达到5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上游跑路,也应当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或调整采购模式解决。切勿因补票心切而陷入虚开犯罪,一旦被查,不仅没有弥补原先税务问题,反而增加新的刑事指控。
9. 问:在上海市宝山区,“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答:环开(即多家企业互相虚开,没有真实交易但税款相互抵消)原则上也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不过,如果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国家税款未流失,部分判例不认定犯罪。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规范办理涉税案件意见中强调,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上海地区对环开行为容忍度极低,务必谨慎。
10. 问:金山区企业虚开税款20万元,现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实刑,有什么办法争取缓刑? 答:虚开税款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上海法院对缓刑适用主要考察四个因素:①是否全额补缴税款;②是否有自首或坦白情节;③是否认罪认罚;④是否初犯偶犯。如果目前量刑建议已是三年实刑,建议在审判阶段重点论证从犯地位、社会危害性较小、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情况,争取法院在缓刑适用上作出不同认定。
11. 问:上海市杨浦区的公司是我和朋友共有的,另一个股东以公司名义虚开发票,我会受到牵连吗? 答:如果要追究您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您对虚开行为“明知”或“应知”。如果公司决策权完全由另一个股东掌控、您从未参与经营和财务事项,可以提供股东会决议、分工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明您不参与日常经营。检察院起诉时,会审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12. 问:虹口区企业收到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是否说明刑事程序已经启动? 答:不一定。税务处理是行政行为,刑事程序独立启动。但如果稽查局认为构成犯罪,会在送达处理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2-3个月内是风险高发期,建议立即聘请税务律师评估补税行为能否作为“及时补缴税款”的从宽情节,并做好应对公安询问的准备。
13. 问:在上海市长宁区,我是中间人介绍甲企业虚开给乙企业,收取了一点介绍费,这构成什么罪? 答: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不因介绍费金额较小而免除责任。介绍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量刑时可能低于主犯,但如果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仍然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请注意,介绍人即使没有赚取任何费用,依然可能被追诉,因为《刑法》第205条将“介绍他人虚开”列为独立的虚开行为。
14. 问:徐汇区企业虚开税款100万,单位自首后补缴了全部税款,最高能减刑多少? 答:单位自首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理。虚开税款100万属于“数额较大”(50万-250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的,在上海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争取三年左右甚至适用缓刑。但具体幅度取决于主客观情节和承办法官的裁量基准。
15. 问:我在上海市黄浦区有一家贸易公司,经常有“行规式”的开票行为,现在想合规转型,如何操作才能避免之前的旧事被追诉? 答:主动合规是降低风险的唯一途径。可采取以下步骤:①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历史发票合规性审查;②对存在瑕疵的发票对应业务补充真实交易凭证;③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补缴税款;④如已涉嫌犯罪线索,可通过税务机关或直接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合规整改不能“假整改”,上海检察机关对于合规不起诉的考察期为3-6个月,期间需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
16. 问:上海市普陀区的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被查,税务稽查时我们能不能拒绝提供财务资料? 答:不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本身就是妨碍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直接移送公安并作为“主观恶性大”的情节。正确做法是配合检查但对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专业意见,由律师在程序中行使权利。
17. 问:浦东新区一家物流公司因柴油发票大量虚开被查,负责人被公安取保候审了,接下来会怎么走? 答: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终结。案件将进入侦查阶段→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建议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做三件事:①全面梳理真实运输业务量,争取将虚开数额中真实业务对应部分扣除;②尽快补缴税款争取税务机关出具“已补缴税款证明”;③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
18. 问:上海自贸区企业“两头在外”业务(货物不经上海直接由供应商发往海外客户),取得的进项发票能抵扣吗?会被认定为虚开吗? 答:只要交易真实、发票记载与实际业务一致,即使货物未经过公司仓库,依然不属于虚开。关键是中国境内供应商开票的主体、品名、数量、金额与合同一致,且增值税链条在出口环节完成退税。实践中因为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引发争议的案例较多,建议保留完整的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境外客户签收记录以备稽查需要。
17. 问:上海金山区一家企业虚开税款金额刚超过5万元,补缴税款后可以不起诉吗? 答:可以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补缴税款、积极挽回损失且系初犯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上海地区尤其是金山区、奉贤区等基层检察院对小微企业在“数额较小+全额补缴+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日益增多。
18. 问:上海市青浦区公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利用虚假发票多退税款,是否构成其他罪名? 答:如果虚开专用发票的目的是骗取国家退税款,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者诈骗罪,与虚开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罚。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发票多退税款,性质比普通虚开更为严重,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的行为会从重处罚。
19. 问:作为上海静安区一家广告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老板让我操作资金回流,我明知是虚开但照做了,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会。财务人员明知无真实业务仍然参与资金回流、开具发票、制作虚假合同,属于虚开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唯一能争取从宽的是证明自己属于“受指使、被动参与、未获利”,这可能成为从犯或胁从犯的辩点。但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以“老板指示”为由完全免责的案例极少。
20. 问:公司虚开发票已经被判罪,法人代表坐牢了,我现在还能申请注销公司吗? 答:如果公司存在未清偿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会限制注销。另外,刑事判决中如果判处公司罚金尚未缴纳,公司不能注销。必须完成以下程序: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履行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依法清算→申请注销登记。
21. 问:上海奉贤区的企业收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下来家属应该做什么? 答:第一,不要试图“找关系捞人”,刑事程序不是人情能解决的;第二,第一时间委托税务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金额和侦办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第三,配合律师梳理公司真实交易记录、合同、付款凭证,为后续辩护做准备;第四,如果当事人被羁押,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尤其是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系从犯、初犯的情形。
22. 问: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的农业企业,为他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虚开专票定罪量刑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入罪标准和量刑数额与虚开专票有所不同。但核心要件是一致的:无真实业务开具可抵扣税款的凭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风险。农业领域通常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因为农产品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让虚开难度更低、风险更大。
23. 问:上海某公司通过“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即货物真实销售给A,发票开给B,这种操作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这属于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的变通手段,发票受票方B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扣,构成虚开。而开具发票的一方也为他人虚开。在税务稽查中,“票货分离”往往表现为同一批货物对应多份发票、销售单与发票抬头不一致等,极易被系统预警。此行为不仅面临刑事追诉,还会在民事上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24. 问:如果我是上海杨浦区企业的供应商,我开票给该企业,但他们把货款打给第三方,第三方再转给我,这会被认定为资金回流吗? 答:如果第三方支付是代收货款的委托关系且有书面协议,一般不认定为资金回流。但如果第三方是受票方控制的关系人账户,且付款路径与开票方无合同基础,就可能被税务机关或公安认定为资金回流。建议在采用三方付款时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委托关系,以避免虚开嫌疑。
25. 问:上海市闵行区企业虚开专票被查后,检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但被告人不认罪,会有怎样的后果? 答:不认罪意味着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将按普通程序起诉,量刑建议会相应加重。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远高于不认罪案件。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如挂靠代开、未造成税款损失等),坚持无罪辩护是正当权利,律师会结合证据情况给出专业建议,不能一概而论。
26. 问: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法院判决罚金后,股东个人还需要承担补税责任吗? 答:公司补税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两者并行。股东个人如果没有参与虚开行为,在未分配利润以外的范围内一般不直接承担公司税款补缴义务。但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税款时,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股东出资责任。
27. 问:上海市虹口区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会用于偿还罚金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刑事罚金。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缴纳罚金,法院可以执行投资人个人财产。这与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形成鲜明对比,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风险更大的原因之一。
28. 问:在上海的黄浦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拘留了37天还没有批捕,这意味着什么? 答:黄金37天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窗口期。如果37天内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释放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批捕并不意味着无罪,但说明检方认为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性。这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家属务必在37天内把握时机,委托律师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29. 问:我们公司是上海的代账企业,帮客户公司申请并领取了发票,但没有实际参与开票操作,代账公司有责任吗? 答:如果代账公司明知客户无真实业务仍为其申领发票、协助操作税控盘、配合开票,则可能构成虚开的共犯或者帮助犯。如果只是正常代账、代申领发票且对客户业务真实性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实践中,代账公司以“不知情”抗辩时需要提供证据,如业务审核流程、客户合同、开票申请单等,上海地区已有多起代账会计因配合虚开被判刑的案例。
30. 问:上海长宁区企业虚开发票后老板已被判刑,业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送货,现在也被传唤,怎么办? 答:业务员不构成虚开犯罪的前提是主观上不知道开票环节存在虚假。建议准备以下证据:①本人在业务中接触的上下游人员、合同洽谈记录;②送货单、物流单据、验收凭证;③工资发放正常、没有收取开票费分成。如果检察机关认定业务员“应当知道”但未实际参与开票操作,也可能作为从犯追诉,务必重视第一次笔录的内容。
31. 问:企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自查补税”后,税务机关有没有可能不将案件移送公安? 答:有可能。税务稽查流程中,如果企业在税务检查前或检查期间主动自查补报、补缴税款,且虚开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出不予移送或暂缓移送的行政处理。但这一“豁免”非常脆弱,如果发现资金回流、开票费支付等主观恶性证据,公安机关依然会立案侦查。
32. 问:上海作为总部经济城市,许多企业有跨区域分子公司,总公司统一调拨货物和发票,会不会被认定为虚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总分公司之间发生货物调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但跨区域调拨需要真实的调拨单据、内部审批单、运输凭证、入库出库记录来证明货物位移。如果仅有发票和资金划转,没有对应的货物流转,仍然面临虚开认定的风险。
33. 问:上海市普陀区的公司虚开税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家属问还有可能判缓刑吗? 答:坦白讲,很不乐观。虚开税款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即便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要在十年以下量刑已经很有难度,适用缓刑基本没有可能。此类案件的核心策略应当是复核数额认定(争取剔除部分虚开数额)和主从犯区分,而不是盯着缓刑。
34. 问:上海徐汇区的公司为增加银行贷款授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进行抵扣,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最高检2020年意见,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虚开且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虚开的发票未用于抵扣或公司全额缴纳了对应税款,可争取无罪。上海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趋向于从宽,但需由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明确阐明“非骗税目的”的法律依据,避免检方在起诉阶段直接撇开主观目的进行形式认定。
35. 问:在上海市嘉定区,虚开发票的同时还有伪造公章行为,会数罪并罚吗? 答:如果伪造公章是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单独数罪并罚;但若伪造公章伪造的是国家机关印章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则可能数罪并罚。伪造公司印章本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两罪并罚会显著加重刑期。
36. 问:我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财务,接到税务稽查通知时正在休产假,公司让我回公司配合检查,我可以不回去吗? 答:建议量力而行,但也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公司确有虚开行为且你直接参与,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不过你可以委托代理人(如公司其他在职财务人员、税务师或律师)在场参与。重点是不要以“休产假”为由怠于配合,否则可能被列为“拒不配合调查”的不利情节。
37. 问:上海市宝山区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老板跑路了,虚开发票的案件还能继续追究吗? 答: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刑事追诉依然继续。老板跑路反而会丧失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机会,且可能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公司破产清算中,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跑路只会让个人处境更加被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连配合补税挽回损失的机会都没有了。
38. 问:公司虚开专票后没有抵扣,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未抵扣的虚开发票虽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开票行为和取得发票行为仍然违法。行政上会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罚款1万-50万元),刑事上如果虚开数额达到标准,即便未抵扣也可能被追诉——因为司法解释只要求“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危险”,不是必须实际抵扣。未抵扣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必然出罪。
39. 问:上海的跨境电商企业,为了满足平台销量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刷单客户,是否构成虚开? 答:构成。刷单是虚假交易,对应的发票自然是虚开。而且跨境电商业税务稽查往往伴随平台数据比对,刷单记录与实际成交记录很容易被识别。一旦被查,不仅面临虚开专用发票罪的风险,还可能涉及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责任。上海税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电商直播、跨境电商刷单虚开的打击力度。
40. 问:在上海市的黄浦区,公司虚开专票被发现后,会计把账本烧了,后果严重吗? 答:非常严重。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可能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刑法第162条之一),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烧毁账簿的行为本身会被认定为“逃避检查、主观恶性深”,直接影响虚开案件的自首认定和量刑从宽空间。这是涉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最容易犯的“二次违法”错误之一。
41. 问:上海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开票方已经被判刑,我们的公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会。虚开专票是“对合犯”,开票方和受票方各自独立构成犯罪。开票方判决不影响对受票方的追诉。即使开票方已判刑,受票方仍可能因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单独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42. 问:在上海市闵行区,虚开专票但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追缴税款吗? 答:公司注销前未清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恢复税务登记或向原股东追缴清算分配财产。如果注销时存在虚假清算报告(隐瞒税款债务),股东可能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虚开刑事案件则不因公司注销而终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然会被追诉。
43. 问:我们是上海新注册的进出口公司,第一次取得退税就被税务约谈,说是发票和报关单匹配异常,这算虚开吗? 答:不一定。出口退税环节的“发票与报关单不匹配”可能是录入错误、海关编码归类差异、币制换算等操作性问题,不一定涉及虚开。但如果是第三方代开、购买货源地发票顶替,则可能同时触犯虚开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建议在首次约谈时如实说明操作情况,并携带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配合说明。
44. 问:上海市松江区的企业虚开税款30万,已经起诉到法院,开庭前有没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答:起诉到法院后,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不起诉的程序已基本关闭。但法院阶段仍可争取:①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意见;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争取缓刑和罚金优惠;③如果发现新证据证明部分虚开数额不成立,可以申请法庭调取核实。但总体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做不起诉工作的黄金时期,越早委托律师越主动。
45. 问:在上海工作多年的外籍人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涉及虚开专票,外籍身份是否有特殊处理?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籍身份不享有刑事豁免。但外籍人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领事条约,使领馆有权探视。实践中,外籍嫌疑人如果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的概率与国内人员基本一致,但案件会涉及更复杂的批准程序。建议外籍法定代表人加强与律师的配合,准确理解中国刑事法律程序。
46. 问:上海市崇明区的个人(非企业)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公司,个人会被追诉吗? 答: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不要求以公司名义实施。个人为他人虚开或介绍虚开同样构成犯罪。如果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相同,但个人犯罪没有单位犯罪中“双罚制”的缓冲,罚金和刑责都直接针对个人。
47. 问:上海某企业被查后有预缴税款但在立案前只补缴了一部分,剩下一部分说“资金困难”迟迟未缴,会影响量刑吗? 答:部分补缴比完全不补好,但未完全补缴会影响“全额挽回税款损失”这一重要从宽情节的认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全额补缴是检察院量刑建议适用缓刑或大幅从轻的重要参考。确实资金困难的,应当主动与税务机关达成延期缴纳协议,并取得书面文件,以此证明非恶意拖延。
48. 问: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虚开发票后,公司已经进行了法人变更,新的法人代表会被追责吗? 答:刑事责任是针对虚开行为发生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谁没有直接关系。新法人如果未参与虚开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新法人接管公司后,公司的行政违法记录和纳税信用不良记录会影响后续经营,且如果新法人继续实施同类行为,会被作为情节严重处理。
49. 问:在上海市金山区,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罚金交不起怎么办? 答:罚金无法缴纳的,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但罚金执行情况会影响减刑、假释的条件。建议家属帮助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罚金——在虚开案件中,罚金缴纳情况是考察“认罪悔罪态度”的直观指标,也是争取减刑、假释的关键因素。
50. 问:上海企业主被公安传唤,第一次做笔录需要注意什么? 答:第一,你有权要求律师在场(虽然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一般不在讯问现场,但你有权在讯问前咨询律师);第二,对不确定的金额、日期、人员关系,宁可说“记不清”也不要编造;第三,不要因为紧张而夸张化描述,笔录签字前务必逐字核对,发现与真实陈述不符之处当场要求更正;第四,不要试图包庇他人或揽责上身,实事求是是最好策略。这些看似简单的细节,往往决定案件后续走向。
声明: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须结合具体证据与司法实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案例基于实务改编,人名及企业信息均作脱敏处理。
陈科嘉 |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 专注税务刑事辩护与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