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十二个关键节点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案件背景与典型案情
说明:以下案例系根据上海地区近三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常见裁判规则提炼的典型案例模型,隐去涉案当事人具体信息,用于普法教育。
案情摘要
2022年至2024年间,上海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化名)因上游供应商无法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外地三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0余万元,其中税款78.6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后因上游公司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发票链条被穿透,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王*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诉讼过程
- 侦查阶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如实代开”“无骗税目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 审判阶段:法院认定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自首、补税、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虽系因真实交易中上游无法开票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但该行为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性,且其主观上对虚开行为具有概括故意。鉴于本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实害结果,且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额补税、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二、以案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构成——不仅仅是“有发票”那么简单
痛点关键词:进项不足、开票费、挂靠、代开、资金回流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 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情形下)
- 定性争议焦点:是否要求“骗抵税款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结果”
实务痛点: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通常通过“三流一致”(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原则进行初步判断。实际操作中,税务稽查人员会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出入库单据、物流凭证等29项指标。
(二)税务稽查与刑事立案的衔接——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痛点关键词:协查函、案源移送、税务稽查局、公安经侦、证据固定
在虚开案件中,税务稽查往往是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线索来源于税务机关在查处上游企业时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环节 | 时间节点 | 风险等级 | 应对要点 | |------|----------|----------|----------| | 税务稽查立案 | 接到检查通知书后15日内 | ★★☆ | 积极配合,避免“拒不接受检查”认定 | | 初步检查结论 | 检查后60日内(可延长) | ★★★ | 争取听证、陈述申辩机会 | | 税务处理决定 | 立案后180日内(可延长) | ★★★★ | 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 | | 移送公安 | 涉嫌犯罪即移送 | ★★★★★ | 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争取自首认定 |
(三)主观目的之辩——“有真实交易”是否必然无罪?
痛点关键词:如实代开、挂靠经营、富余票、善意取得、骗抵税款目的
本案核心辩护点在于王*存在真实货物采购交易,只是上游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开票。此类“如实代开”案件在最高院研究室复函〔2015〕58号中明确:如行为人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在上海司法实践中:
- 上海一中院某判例认为,只要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即便存在真实交易,也可能构成犯罪
- 上海高院相关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代开”行为应区分“如实代开”与“恶意代开”
- 关键证据:能否证明开票方缴纳了对应税款、受票方是否实际抵扣、抵扣链条是否完整
(四)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辩——法定代表人何时可以免责?
痛点关键词:单位意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决策
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地区法院在认定责任主体时,会重点审查:
- 虚开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股东会决议、内部审批流程)
- 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是否进入公司账户)
- 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采购经理等)
(五)犯罪数额与税款损失的计算——辩护空间最大的环节
痛点关键词:价税合计、税额、抵扣金额、实际损失、存疑有利于被告
本案中,虚开税额78.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50万-250万区间)。但辩护律师通过对上游作废发票、红字冲销、未认证抵扣发票的逐笔核对,成功排除了3笔存在瑕疵的发票,将数额降至67.3万元。
三、上海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司法裁判动向
数据画像(以上海市近三年公开裁判文书为样本)
- 判处实刑比例:约43%(主要集中在虚开税额超200万或多次虚开的案件)
- 缓刑适用条件:补缴税款 + 自首/坦白 + 初犯 + 认罪认罚
- 罚金数额区间:2万至30万不等
- 二审改判率:约12%(主要改判理由:数额认定错误、自首认定不当)
重点提示
上海各级法院对**“三流不一致”的容忍度低于外省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某典型案例中明确:单纯以“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开票”作为抗辩事由的,必须提供完整的挂靠协议、资金往来记录、货物入库凭证**,否则不予采纳。
四、企业税务合规的十条生命线
- 建立发票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开票、受票、认证、抵扣各环节的审批权限
- 供应商准入审查——对上游企业的工商信息、开票额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尽调
- 杜绝“买票”行为——即使是支付了“税点”的发票,也属于虚开
- 定期自查“三流一致”——重点检查资金回流、现金交易、第三方支付
- 关注发票异常状态——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正常”或“异常”状态
- 妥善处理“失控发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书面说明
- 慎重接受“代开”——委托代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核实开票方资质
- 建立税前扣除凭证档案——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验收单等留痕不低于5年
- 年度税务健康体检——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对进销项匹配度进行测评
- 涉案后的止损策略——第一时间补税、接受行政处罚以阻断刑事移送
五、涉税刑事风险的法律后果量化表
| 行为类型 | 虚开税额(万元) | 刑期区间 | 罚金(万元) | 附加影响 |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50以下 | 三年以下 | 2-20 | 禁止招投标、限制高消费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50-250 | 三年至十年 | 5-30 |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50以上 | 十年以上 | 10-50 | 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 | | 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 | 100份/金额40万 | 二年以下 | 1-5 | 纳税信用降为D级 |
六、给涉案企业和个人的紧急行动指南
第一步:停止一切“补救”行为
- 不要销毁账簿、凭证
- 不要与开票方串通、补签合同
- 不要转移资产
第二步:区分案件所处的阶段
- 税务稽查阶段(尚未移送公安):争取在税务环节终结
- 公安侦查阶段(刑事立案):争取自首、争取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
- 审判阶段:争取缓刑、附加刑最优化
第三步:证据固定清单
- 证明真实交易的采购合同、订单
- 证明货物交付的入库单、物流记录
- 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流水、承兑汇票复印件
- 证明上游已完税的开票方纳税记录
- 证明无骗税目的的内部沟通记录、行业惯例说明
七、结语
涉税刑事风险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属于重罪,但只要应对得当,在律师的专业辅导下,完全可以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记住:涉税案件黄金救援期在税务稽查阶段,而非刑事立案之后。尽早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做好合规审查与风险隔离,方为正道。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附:涉税刑事法律风险常见问题解答(Q&A)
Q1:上海的公司在税务稽查阶段发现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税款,现在该怎么办? A:首先停止抵扣相关操作,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其次,尽快整理与开票方的全部交易凭证(合同、付款流水、物流单据),证明业务真实性。最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可以避免案件被移送公安。上海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对主动配合且补税的纳税人,一般以行政处罚结案。
Q2: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道财务人员去买发票抵扣,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A:如果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未参与决策,且公司内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依法不构成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实践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在财务审批单上签字、是否对异常开票行为予以关注,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Q3:公司已经注销了,税务机关还能追查以前的虚开发票行为吗? A:可以。公司注销不消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依法恢复已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直接责任人追缴。上海某区稽查局曾对注销三年的企业进行穿透式稽查,追究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Q4:上海的企业因为上游供应商倒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找其他公司代开合法吗? A:不合法。“如实代开”虽然在有真实交易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刑事上存在出罪空间,但在行政法上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会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海地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尤其严格,代开行为极易引起税务稽查关注。
Q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经被公安立案了,现在自首还来得及吗? A:来得及。只要在侦查终结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以认定为自首。上海各级法院对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一般在20%-40%。即使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供述还未掌握的同类事实,也可以成立“准自首”。
Q6:税务稽查局在对上海某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调取银行流水,但发现资金通过多级个人账户回流,如何处理? A:这是典型的资金回流特征,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线索。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资金流向的原因,如果有真实交易的折扣、返利、退款等事由,应提供对应合同和往来凭证。切忌刻意隐瞒,否则可能构成“逃逸式”稽查处罚,加重后续刑事处罚。
Q7:上海的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了,但税款已经全部转出且未实际抵扣,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如果发票未用于抵扣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般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静安区法院曾有判例,认定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税务机关仍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Q8:在国外工作的上海户籍人员,被公安经侦传唤涉及其名下的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人不在国内怎么处理? A: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和情况说明,争取通过律师在场的方式在入境时自动归案,争取自首认定。长期不归案将被列为网上追逃,届时会丧失自首条件,且可能被提请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Q9:财务人员按照老板指示开票,老板承诺“出事公司负责”,财务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会。财务人员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一名受雇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其应当明知开票行为违法而仍然操作,不能因“职务行为”“领导指示”而免责。
Q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介绍人”风险有多大? A:介绍人同样构成犯罪,不以收取好处费为前提。上海崇明区某案中,中间人仅收取5000元好处费,但介绍虚开税额达3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介绍人中包含税务中介、财务公司人员、同行企业家等,风险不容低估。
Q11:上海的企业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判断对方是否为“善意接受虚开”? A:需要综合判断: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合同、物流、验收单)、发票记载信息是否与货物品名一致、资金流向是否对应、是否明知对方存在“无货开票”情况。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上海地区税务机关允许重新取得合法发票或调增成本,不按偷税处罚。
Q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统计“税额”是以发票上注明税额计算,还是以实际抵扣金额计算? A:在刑事定罪处罚中,以上限计算。上海一中院有裁判规则:既统计开具发票的票面税额,也统计实际抵扣的税额,但最终量刑时考虑实际抵扣金额。辩护时应该要求逐笔核对认证记录、抵扣联存档,排除未抵扣的税额。
Q13:上海长宁区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收取开票费,被起诉了,认罪认罚能减刑多少? A: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获得量刑建议减让约10%-20%,如果同时具备自首、全额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保证金,总减幅度可达30%-50%。上海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减让幅度一般高于外地。
Q14:受票公司和开票公司签了合同,款项也通过对公账户付了,但是税务局认定为资金回流,原因是第三方账户转账给我了,有办法解释吗? A:资金回流是虚开认定的核心性证据。应当针对每一笔回流资金进行拆分说明,比如归还借款、投资款分红、采购退款、代收代付等正当理由,需要提供对应的借款协议、股东会决议或往来函证寄送证据。如果无法合理解释,被认定虚开的概率极高。上海地区查处的资金回流比例通常在75%以上。
Q15:上海某互联网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异常发票核查通知”,涉及的发票是供应商提供,现在供应商已经联系不上,如何应对? A: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发票清单及对应凭证,在15天内到税务机关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缴税款,同时保留向供应商追偿的权利。上海税务部门对无法查明真实交易的异常发票,通常要求进项转出并可能按偷税处理,若有抵扣行为还要加收滞纳金。
Q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在上海是否统一适用? A:根据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上海公检法内部统一适用该标准,但上海市内各区的缓刑适用尺度略有差异。比如,上海徐汇区法院对数额在50万以下全部补税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而上海宝山区法院相对严格。
Q17:单位虚开,业务员不知道是虚开,只负责找供应商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A:如果业务员确实不知情、不具有主观共同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作为证人被询问。上海普陀区法院曾认为业务员在发票交接单上签字属于应当知道虚开情形,认定构成从犯。因此,业务员在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风险较大。
Q18: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专用发票)在上海如何处罚? A: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七年。未达刑事标准的,由税务机关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地区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打击力度近年来明显加强。
Q19:已补缴税款并接受了税务行政处罚,还会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吗? A: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前,补缴税款和接受处罚是重要情节,但如果虚开税额较大、虚开份数多、存在“买票”主观恶意,仍然会被移送。上海地区的移送门槛是全国相对较低的,因为金税系统风控能力强、案源发现率高。
Q20: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核心是资金支付和货物流转的完整证据链。上海嘉定区税务局在善意取得认定中,要求提供:签订合同前后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运输发货单及司机联系方式、入库验收签字单、银行付款流水且付款时间与发货时间匹配。证据间有时间逻辑矛盾的,善意取得不成立。
Q21:配偶名下有公司,妻子在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虚开发票不知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免责条件,是证明其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不领取薪酬、不签署业务文件。但上海青浦区法院曾判决挂名法定代表人有罪,理由是“应当知道”公司异常仍继续挂名。如果被追究,建议在侦查阶段就通过律师提交辞职备案记录、零签字证明、银行无工资记录等证据。
Q22: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后,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A:可以,但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调为D级后领票限额受控、将被重点监控)以及招投标资质、贷款审批、政府补贴申请。上海自贸区企业如果被D级评级,进出口通关环节将被100%查验,成本大幅提升。
Q23:上海某制造企业,将富余的进项发票开给关联公司抵扣,没有收取费用,是否构成犯罪? A: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他人虚开”中的无偿帮助型虚开。由于无费用收取可能减轻主观恶性,但国家税款损失依然存在。上海松江区法院某关联公司互开案中,即使双方均未获利,虚开税额累计仍构成犯罪,主要责任人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24: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要不要签认错书?签了之后是不是就不能再行政复议了? A:签认错书不等于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但在上海,如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后续救济难度加大。建议在专业律师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签字,未经审查直接签字很可能在刑事程序中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自认证据。
Q25:上海企业被税务稽查局调取到上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但上游开的发票是真实交易,怎么证明? A:如实代开的辩护,必须建立在上游确已申报纳税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申请税务机关向上游发函调查、调取上游的纳税申报记录和完税凭证,证明本案中的税款没有流失。如果开票方涉嫌未申报就跑路,受票企业将很难自证没有骗税故意。
Q26: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做什么? A:第一时间到看守所送衣物和必要生活费,同时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但更好的做法是在拘留前就做好应对预案。家属不要找关系“捞人”,上海公安系统对说情打招呼的追究很严,反而可能因不当操作延误律师介入,使当事人错失取保候审和自首认定的黄金时限。
Q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A: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主要看三个维度,行为发起者即老板决策层属于主犯,财务负责人配合操作属于从犯,介绍人仅在利润分配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上海黄浦区法院某案中,中间介绍人因被认定为从犯,二审减刑幅度达三分之一。
Q28:在上海做电商的公司,存在“无货开票”情况,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发票,有什么变通方案? A:无货开票没有任何变通方案,属于典型的虚开行为。可以告知客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开具发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无货不开票。对确实需要发票的客户,建议走正规的委托采购、供应链代采模式,并确保货物流转证据的完整。
Q29:进项虚开被认定后,企业的销项发票是否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A:如果进项虚开导致成本不实,相应的销项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无真实交易”。“全链条虚开”认定在上海已得到广泛应用,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复原同一商品进销项的价格差(销售价通常加价10%-30%),来推定销项虚开。已有上海闵行区企业被同时认定购销双虚开的案例,这就达到了刑事重判的数额门槛。
Q30:上海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税款已经抵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A:补缴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处理,补缴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但行政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这一细节常被忽略。处理不当将引发二次税务稽查,并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Q31:虚开案中的“介绍人”在上海被追诉,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缓刑可能性大吗? A:如果介绍虚开的税额不大且没有收取高额好处费,缓刑可能性比较大。例如,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对介绍虚开税额30万以下、无前科、主动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直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比例在80%以上。
Q3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已经被罚款,还要补缴税款,罚款和税款可以同时执行吗? A:可以。税款、滞纳金、罚款是不同性质的款项。税款和滞纳金具有优先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上海地区税务机关会先行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再缴纳罚款。如果涉及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同等金额的罚金。
Q33: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还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A:可以,但意义有限。行政程序的结论对刑事程序具有参考效力,但法院一般会独立审查事实。上海三中院某案件,行政复议撤销了税务局的决定,但法院仍认定虚开事实成立。建议在刑事程序中重点针对公安机关的证据合法性进行辩护,而非纠结行政环节。
Q34:上海某外贸企业,实际上是有出口业务的,为满足退税要求找货代公司代开发票,如何定性? A: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虚开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申报退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海海关缉私部门已将此类案件列为打击重点。
Q35:虚开案中,公司财务负责人、记账会计、办税人员是否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要具体分析。上海奉贤区法院某判例中,财务经理负责制作开票申请和确认单,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代理记账人员仅根据指示进行系统操作,法院认定其属于中间环节,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与决策层存在共同犯意。
Q36:上海公司被上游牵连进虚开案,但是下游客户要求继续开票,我们还能开吗? A:必须暂停。如果在涉税调查期间继续开具发票,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情况应主动向税务稽查部门汇报,并要求暂停开票资格,等待检查结论。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调查期间继续虚开的企业,通常会加重处罚。
Q3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如果公司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补税时是否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A: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不影响滞纳金的计算,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不设上限。上海某小微企业因虚开被查时,滞纳金金额已超过税款本身的2倍。建议在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提醒》后尽快处理,避免滞纳金滚雪球式累积。
Q38:上海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经侦联合办案时,律师介入是否受到限制? A:联合办案中律师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但需要等待48小时内批准,在税务检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只能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建议在税务阶段就开始委托律师,以便在案件移送公安前完成重要证据的固定和书面意见的提交。
Q3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上海哪个地区的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经济犯罪,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条件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确有悔罪表现、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上海宝山区法院的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约30%),上海徐汇区法院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约50%)。
Q40:被税务稽查后,能否通过注销公司来规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A:不可以。注销公司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已注销企业恢复税务登记,追究其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上海某区2024年成功恢复了37家已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全部移送追缴。
Q41: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多长时间内会被移送公安,在等待过程中可以做什么? A:通常1-3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期间可以做的就是配合调查、补缴税费,并制作完善的书面陈述材料说明业务真实性。上海地区“行刑衔接”机制中,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审批流程。上海地区这个程序一般需要45天左右,时间窗口很短,须立刻行动。
Q42:上海的公司被虚开方牵连,但是我们的下游都是大客户,不敢得罪,是否可以跟税务稽查人员说明情况不上报? A:绝对不行。隐瞒情况不报,不仅不会“内部处理”,反而可能因拒绝提供资料、虚假陈述被以“伪造、隐匿、销毁账簿资料”论处,直接导致刑事风险升级。上海地区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可单独追究刑责。
Q4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能做什么? A:做法律咨询、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反映辩护意见。律师会告知当事人在面对讯问时的法律规定,提醒其对涉及资金流水的细节应如实回答,不编造、不冤枉、不推脱,并帮助审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是否存在诱导性、违法性内容。上海地区看守所会见通常需要提前预约,工作日约2-3天可排上,家属要预留出时间。
Q44:上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外省公安跨省抓捕,能否在上海管辖? A: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虚开行为(开票行为、付款行为)发生在上海,可向办案单位提出管辖异议,争取由上海公安机关管辖。如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可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申请监督。
Q45:虚开案中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之后可以反悔吗? A:可以反悔,但反悔后检察院可能撤回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重新建议加重的量刑,之前律师争取到的从宽空间将丧失,且可能被视为态度不好在庭审中加重处罚。上海检察院普遍做法是:反悔后取消量刑优惠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故建议在签署前请律师全面分析证据情况,再做决定。
Q46:上海的公司只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A: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且未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损失,仍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上海税务稽查部门会同时分析增值税链条和企业所得税链条的税收影响,建议企业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Q47:涉税犯罪案件中,上海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如何?金额多大时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A:上海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率约12%。对于税额在20万元以下、具有自首、全额补税、初犯等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争取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概率较大。合规整改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合规整改报告,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验收通过。
Q4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没有“数额减半”筹划空间?例如分开发票是否要合并计算? A:虚开数额按累计计算,分多张开票、分多次开票不会降低定罪标准,反而可能增加“多次虚开”的从重情节。上海税务稽查的“十步工作法”会汇总各年度的所有虚开发票数据。企图通过拆分逃避刑事打击的,被查出后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Q49:上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罚款可以“以罚代刑”吗? A:不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行。但《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上海地区实践中,税务机关罚款通常在刑事判决前后执行,建议在刑事判决时向法院提交已缴纳罚款凭证,要求折抵罚金。
Q50: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涉及走私、骗税等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A: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但上海地区法院通常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尤其是走私和骗税行为属于独立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建议聘请同时熟悉海关法和税法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制定整体的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