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认定及工程款支付分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主体是谁、工程款该向谁主张,往往决定案件成败。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梳理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与工程款数额的裁判思路,帮您避开“告错人、举错证”的坑。
一、争议焦点:谁是与原告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签订过一份拆除协议,但实际施工内容却超出了该协议范围。原告主张工程款,需要先解决“向谁要钱”的问题。
法院审查后认定:
“从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
同时,法院查明:
“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志助,他认可其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的,而且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者所有。”
据此,法院判定付款主体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而非名义上签约的南京医药公司。
实操要点:
- 第一步:梳理书面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约定范围是否涵盖争议工程。
- 第二步:收集实际履行证据,如现场指令、对接人员身份、施工成果归属等。
- 第三步:对比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职主体,判断真正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一方。
二、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关于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被告健康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认为:
“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也认可施工成果在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
这里体现了建设工程结算中的证据规则:施工方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对方认可施工事实或未能否认,则法院可采信该数额。
但原告主张的53200元损失补偿款,则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关于损失补偿款53200元,只是双方的协商,未获被告的认可,原告对此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实操要点:
- 第一步:施工完成后,及时形成并由对方确认工程量清单、签证单等书面文件。
- 第二步:对方否认工程款数额时,要求其提供反证;若对方仅口头否认,法院通常采纳已确认的清单。
- 第三步:主张损失赔偿时,必须有协议、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仅凭“协商”记录难以获支持。
三、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是典型“合同名实不符”的建设工程纠纷。签订合同的一方未必是最终付款方,实际受益方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相对人。对施工方而言,签约前务必核实对方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施工中保留所有指令和确认文件,结算时注意将补充工程以书面签证固定下来。
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尽快梳理现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准确锁定责任主体,避免因诉讼对象错误而败诉或拖延回款。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