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结算后追偿败诉:合同终局效力的警示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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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合同纠纷中,当合作项目亏损结算后,一方能否再以对方“违约”为由追偿损失?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基础,剖析法院驳回索赔的核心理由,并提炼出可操作的实务步骤,帮助读者在合作结算中守住权利边界、避免“结算即终结”的被动局面。

一、案情背景:三方合作,亏损后一方追偿

2015年,惠客行公司、辰坤公司与金乐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2015年南京首届沙雕艺术节”。协议约定:金乐云公司为全资投资方,辰坤公司负责场地协调、招商、票务等,惠客行公司负责宣传、线上销售、招商等;结算账户设在辰坤公司,财务公开透明,各项支出需由辰坤公司报惠客行公司、金乐云公司签字确认。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操作失误造成投资损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作为担保予以赔偿。

项目结束后亏损,三方协商确认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向金乐云公司支付54万元。惠客行公司实际支付60万元(含分期利息)。事后,惠客行公司认为辰坤公司未公开收支、虚构亏损,构成违约,遂起诉要求辰坤公司赔偿6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结算后能否再以“违约”追偿?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辰坤公司在涉案沙雕项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是否有义务承担惠客行公司的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惠客行公司主张:辰坤公司拒绝核算、收支凭证多数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违反《合作协议》关于财务公开透明的约定,因此应赔偿其损失。

辰坤公司则认为:项目亏损是事实,三方已协商确认损失分担方式,惠客行公司无权再行追偿。

三、法院判决:逻辑矛盾,索赔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

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故对其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法院明确指出:

根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实质与联营法律关系不符,应认定为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涉案项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应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

对于惠客行公司的核心主张,法院认为:

现补充协议中三方已认可项目亏损108万元,并且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该损失承担方式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上述项目亏损数额及损失承担方式,一方面又认为涉案项目的收支票据凭证部分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认为辰坤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该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惠客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实务方法:结算后追偿,如何避免败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结算协议具有“一揽子”终局效力。若一方在结算后翻旧账,法院通常不轻易支持。若要在此类合同纠纷中维护权益,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签约时明确“违约责任”与“保留追偿权”

在合作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各方义务、违约责任及损失计算方法。若预期未来可能出现结算后追偿,可在结算条款中写明:

  • “本结算不免除任一方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结算后发现的未披露债务或违约行为,守约方仍有权追究”。

本案中,三方仅约定“因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应赔偿”,但未明确结算后是否仍可追究,导致法院认定结算已吸收违约争议。

第二步:结算前全面核对账目,书面确认无异议

在签署结算协议前,务必完成以下动作:

  • 要求管理方提供完整收支凭证;
  • 对无签字的票据,及时书面提出异议;
  • 将异议内容及处理结果写入结算文件。

本案惠客行公司虽主张票据无签字,但未在结算时要求剔除,反而接受了亏损数额和损失分担方式,因此被视为认可账目真实性。

第三步:结算协议中保留“特别事项”或“除外条款”

如果确有未查明争议或对方存在疑似违约行为,可在结算协议中增加:

“除本协议已列明事项外,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但甲方保留对乙方未如实披露财务信息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有了这样的保留条款,法院就不会认定结算具有“彻底终局”的效力。

第四步:举证时聚焦“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便有保留条款,诉请赔偿仍需证明:

  • 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 该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
  • 损失金额计算依据明确。

本案中,惠客行公司未能证明“票据无签字”与“需向金乐云公司赔偿54万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也难以让辰坤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第五步:慎重选择诉讼请求,避免“自相矛盾”

法院明确指出惠客行公司的诉讼逻辑“矛盾”——既认可亏损及损失分担,又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实务中,若已认可结算结果,则只能主张“结算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而非直接追偿违约损失。因此,起诉前需仔细梳理诉求与既有事实的一致性。

五、延展思考:合同结算的法律意义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我们:结算不只是一次财务对账,更是一次权利处分。一旦签字确认,通常视为对既有事实的接受,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很难推翻。

如果您正在面临合同结算或拟主张违约责任,建议先审查以下问题:

  • 结算协议中是否含有“结清”“无争议”“最终”等表述?
  • 有无证据表明结算时存在隐瞒重大财务信息?
  • 是否通过书面方式保留了追偿权利?

如需专业合同审查、纠纷评估或诉讼代理,可联系作者进一步咨询,以获得针对性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16民初4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