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放弃继承 遗产保管人仍需担责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常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然而,放弃继承并不等于“甩包袱”。本文结合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解析放弃继承与遗产保管责任的边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路径。
一、案情回顾:借款人去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
2016年,侯某与某银行光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213万元用于购房,其配偶吴某甲签署《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侯某以案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后侯某自2022年5月起逾期未还款,并于同月去世。银行起诉要求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侯某的配偶、女儿、母亲)承担还款责任,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三被告辩称,已放弃对侯某所有财产的继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放弃继承后,是否还需以遗产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
“现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因此,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不负有以所得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的责任,即本院对某银行光华支行对吴某甲、吴某乙、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这段裁判说理区分了两种责任:
- 继承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须以个人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遗产保管责任:继承人作为遗产实际管理人,仍有义务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务。
这意味着,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不能因此拒绝配合债权人从遗产中获得清偿,更不能隐匿、转移遗产。
三、实务操作:债权人如何应对放弃继承?
第一步:核查共同还款承诺
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在贷款文件中签字承诺共同还款,则即使配偶放弃继承,仍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
“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侯某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此,债权人应重点审查借款申请表中的“配偶声明”和担保声明,锁定共同还款义务人。
第二步:核查抵押登记效力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法院判决:
“如被告吴某甲、郑某、吴某乙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某银行光华支行有权依法处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室不动产,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应第一时间确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合同,并申请保全抵押物。
第三步: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主张遗产保管责任
即使继承人已书面放弃继承,只要其实际保管遗产,债权人仍可请求法院判令其在“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承担责任。起诉时,应提交继承人范围证明(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是否存在放弃继承声明、遗产清单等证据,并明确诉讼请求为“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四、裁判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甲偿还本息及律师费;吴某甲、郑某、吴某乙以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判决给金融机构和继承人带来重要启示:
- 对金融机构:债务人死亡不是债权“终止”的事由,应及时提起诉讼,将继承人和遗产保管人列为被告,并主张抵押优先权。
- 对继承人:切勿以为“放弃继承”即可了事。正确做法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同时妥善保管遗产,配合债权人依法处理,否则可能因恶意处置遗产而承担赔偿责任。
若您在金融借款、继承纠纷或抵押权实现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避免合法权益落空。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