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激励离职本金利息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子:当股权激励遇上劳动合同纠纷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职场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然而,当劳动关系终结时,当初满怀期待投入的股权激励本金能否顺利拿回?由此引发的纠纷又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解决?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纠纷?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剖析这一问题的典型样本。本文将结合该案例,以案说法,深度解析股权激励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与维权路径。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从入职参与到离职追索
(一)入职与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12月29日,郭*年入职南京白云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年薪为30万元,月发放20588元,年终一次性发放52944元。
入职前后,白云公司向核心员工推行《员工股权计划》,旨在“更好地吸引、留住、激励杰出员工,形成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稳定团队”。按照该计划,白云公司借助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南京云达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达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实现员工对白云公司的间接持股。
2018年1月25日,郭年根据白云公司指示,将25万元股权认购款转入云达公司账户,同时将18420元作为期间溢价款转入南京通用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后者系因郭年受让前合伙份额持有人的份额,需支付该前持有人持有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二)劳动关系解除与纠纷产生
2020年3月,因白云公司迟延发放工资,郭年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2020年4月13日,郭年以白云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并于2020年5月14日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离职后,郭年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止对案件的审查。随后,郭年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
- 支付2020年未付工资24266元;
- 支付入职补偿金72000元;
- 支付经济补偿金62500元;
- 支付股权激励本金268420元及利息49866.47元(按照8%每年自2018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实际主张至白云公司支付之日止)。
(三)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 白云公司支付郭*年工资19270.80元、经济补偿金62500元;
- 驳回郭*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
(四)二审判决结果
郭*年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白云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268420元及利息。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持股协议并非基于劳动者身份强制执行,其签订基于自愿平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股权激励纠纷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纠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年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劳动者一方的观点
郭*年主张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股权激励的目的看, 白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吸引、留住、激励杰出员工”,这充分表明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提。
第二,从薪酬构成的角度看, 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第三,从持股平台的实质看, 云达公司仅仅是持股平台,是股权激励的实现形式,不能因为白云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实现员工对其持股,就否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持有白云公司的股份。
第四,从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看, 员工股权计划规定,在白云公司成长为上市公司前,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白云公司,是不能继续持有股权的。离职员工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及费用结算手续,该条件将作为人事关系办理的前提。可见,白云公司回收或指定第三人回收股权,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二)用人单位一方的抗辩
白云公司则认为:
郭年通过第三人云达公司间接持有白云公司股权,但该部分请求属于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范围。郭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三)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郭*年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 员工持股协议并非基于劳动者身份强制执行,其签订基于自愿平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简单来说,法院的逻辑是:
股权激励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本质区别。虽然股权激励的启动与劳动关系有关联,但一旦签署了独立的股权激励协议,双方便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中的其他案由(如股权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解决,而非劳动争议程序。
三、深度解析:为什么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法律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院在审查中认为,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的返还问题,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特别是:
- 它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具有确定的支付周期和标准;
- 它也不属于“福利”争议——因为福利通常是普惠性的,而股权激励具有投资性质,并非所有员工都能同等享有。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股权激励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一种投资行为或民事合同关系,而非纯粹的劳动报酬:
1.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在股权激励协议签订过程中,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员工有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的自由,协议条款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不存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关系。
2. 风险自负的投资属性
员工投入资金认购股权,需要承担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贬值甚至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这与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固定报酬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3. 独立性协议
股权激励协议通常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单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本身也可以独立存在并履行。
(三)对劳动者意味着什么?
重要提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后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解决,而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股权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合同纠纷等)。这意味着:
- 维权程序更加复杂: 需要另行立案、缴纳诉讼费、经历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
- 维权成本更高: 相比劳动争议案件,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更高,且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 管辖法院可能不同: 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而股权纠纷则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 时效计算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而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四、本案其他看点:迟延发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
除了股权激励这一核心争议外,本案中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细节:
(一)关于工资支付——年薪制并非“护身符”
白云公司主张郭*年实行年薪制,剩余工资应在年终结算。但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实行年薪制,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也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剩余工资,而不能以“年终结算”为由拖延支付。这一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本案中,白云公司主张以月固定工资20588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但法院认为:
郭年年薪30万元,除每月固定20588元外,年度一次性发放剩余工资。因此,郭年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为25000元(300000÷12)。
这一认定对劳动者的意义在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所有货币性收入,包括年终奖、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不仅仅是月固定工资。
最终,法院认定郭*年在白云公司工作2年5个月(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5月14日),应获得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62500元(25000×2.5)。
(三)关于入职补偿金——书面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郭*年主张入职补偿金72000元,提供的证据是两位证人的书面证言。但因其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法院不予采纳该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劳动者而言,离职时口头承诺的补偿金,未写入合同或未留存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极难获得支持。 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邮件往来等才是有效的证据形式。
五、给企业和员工的实务建议
(一)给劳动者的建议
1. 参与股权激励前——充分了解协议内容
- 仔细阅读股权激励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退出机制、回购条件、价格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 明确股权的持有方式(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 了解锁定期安排、离职时的处理方式、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
- 保留好协议原件、付款凭证、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2. 发生纠纷时——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 如果是因股权激励协议产生的纠纷,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劳动仲裁;
- 主张权利时注意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 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或股权激励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以减少程序性障碍。
3. 离职时——做好全盘规划
-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同时处理股权回购事宜,确保股权款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并结算;
- 对于公司提出的股权回购方案,应审慎评估是否合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 如果公司拒绝回购或拖延回购,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
(二)给企业的建议
1. 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文件
- 制定清晰的股权激励计划文件和独立的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
- 明确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建议约定“本协议项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 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提前规定员工离职时的股权处理方式。
2. 重视程序合规
- 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合伙份额变更登记;
- 完善员工沟通机制,确保员工充分理解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3. 防范法律风险
- 避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写入“股权激励”条款,以免混淆合同性质;
- 股权激励协议应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协议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 对于离职员工,应及时启动回购程序,避免引发诉讼。
六、结语
本案的判决再次确认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股权激励纠纷通常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对于广大职场人士而言,在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务必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做好充分的心理和法律准备。
同时,本案也为“迟延发放工资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即使实行年薪制,公司也不能以“年终结算”为由拒绝在离职时结清工资。
法律维权,重在证据,贵在及时。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在面对复杂的职场纠纷时,能够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来源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民事判决书,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处理。)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问答
1. 问:在南京六合区上班,公司让我参加股权激励计划,投了20万,现在离职了公司不给退,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根据司法实践,股权激励纠纷通常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一般不予受理。建议你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需要提醒的是,要整理好股权激励协议、付款凭证、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
2. 问:我是南京建邺区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公司说实行年薪制,离职时要等到年底才能结清剩余工资,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即使实行年薪制,也应当在离职时结清应得工资,不能以“年终结算”为由拖延支付。
3. 问:南京浦口区某公司员工,因为公司迟延发工资辞职了,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4. 问:在南京鼓楼区工作,参与了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离职时公司让我把份额转给指定的人,这个转让价格怎么确定? 答:首先需要查看你签署的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和合伙协议中关于回购或转让价格的条款。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激励退出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5. 问:我是南京栖霞区的员工,在公司工作3年,年薪36万,每月发2万,年终发12万,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怎么算? 答:月工资基数应当计算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按照你的情况,应当以年薪36万除以12个月,即月平均工资3万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而非仅以月固定工资2万元为基数。
6. 问:在南京玄武区一家企业工作,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离职时公司有权回购股权”,但回购价格没有约定清楚,怎么办? 答:协议中约定了回购权但没有明确价格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次融资估值、股权激励计划中其他类似情形的处理方式等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确定合理价格。
7. 问:南京秦淮区某公司员工,参与了公司股权激励,签署了员工持股协议,现在公司被收购了,我的股权怎么处理? 答:需要看你签署的员工持股协议中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并购重组等情形下股权的处理条款。如果协议未作约定,可以就股权的存续、转换或回购事宜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你认真梳理协议条款,并尽可能收集与公司沟通的记录作为证据。
8. 问:在南京雨花台区工作,公司让我参与股权激励,投了30万,结果不到一年公司就把我开除了,我能要回本金吗? 答:首先要看你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中关于被辞退时股权处理的条款,如果协议约定了公司回购义务,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约定回购。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你需要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能否要回本金取决于协议约定、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多方面因素。这与劳动争议中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两条不同的维权路径。
9. 问:南京江宁区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写的是“员工受赠的股权部分无偿归还给原股东”,这样合理吗? 答: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偿归还的约定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条款。在签署协议前务必仔细审查所有条款,特别是退出机制中的回购价格和方式。
10. 问:在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公司实行员工股权激励,但协议中没有约定离职时怎么退出,该怎么办? 答:协议未约定退出机制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处理。首先应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参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宗旨和目的合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股权。注意保留好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11. 问:南京六合区某公司员工离职后,公司既不给办理股权回购也不给分红,已经拖了半年了,诉讼时效有问题吗? 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果公司在你离职时明确拒绝回购或拖延不处理,时效可能已经起算。建议尽快采取法律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同时注意保存催告、协商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12. 问:南京某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平台让员工持股,现在员工要退伙,合伙协议约定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但合伙人故意不配合怎么办? 答:如果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才能退伙或转让份额,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你退伙的权利或强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关键在于审查合伙协议和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中对退出机制的约定,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拒绝配合是否具有合理性。
13. 问:在南京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年化8%的收益率,这个承诺有效吗? 答: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固定收益率的承诺,如果构成保底条款或刚性兑付承诺,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如果企业并非金融机构却做出此类承诺。法院在审理中可能会认为该承诺违反风险自负原则,或认为该条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有承诺就一定能拿到固定回报。
14. 问:南京鼓楼区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离职时公司说股权纠纷不归劳动仲裁管,让我去法院起诉,这样做对吗? 答:这种说法基本正确。司法实践中,即使劳动合同中提到股权激励,只要双方签署了独立的股权激励协议,且协议内容涉及投资、持股等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一般不予受理。你需要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15. 问:南京建邺区某科技公司,实行员工期权计划,员工离职时未到行权期的期权怎么办? 答:期权与已行权的股权有所不同。未到行权期的期权,通常根据期权协议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处理。大多数计划规定,员工离职后未行权的期权自动作废或收回。但如果你已经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公司应给予合理的行权期限。建议仔细查看期权协议中的“离职处理”条款,并注意区分已行权股权和未行权期权。
16. 问:南京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投入的本金是从工资里面扣除的,现在离职了,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要回这笔钱吗? 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从工资中扣除”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且你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这笔钱的性质更倾向于股权投资而非工资。但如果公司未经你同意单方面扣发工资抵作股权款,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主张工资差额。建议梳理工资条、银行流水和协议文件,明确这笔钱的性质。
17. 问:在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公司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离职时公司让我先办理股权转让再办离职手续,这样做有风险吗? 答:存在一定风险。离职手续和股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建议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确保收到足额转让款,或至少在转让协议中明确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坚持“先转让后人走”,务必保留好股权转让协议、离职承诺书等相关文件,防止公司事后拖延付款或否认回购义务。
18. 问:南京雨花台区一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离职后公司不回购,能起诉到法院还是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答: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通常为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当然,如果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按照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9. 问:南京浦口区某公司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时签订了“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但这份协议没有公司盖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吗? 答: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协议,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通常也认定有效。但为了谨慎起见,建议核对协议中是否包含公司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代表权。如果不能确定协议效力,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要求公司补盖公章。
20. 问:在南京工作,公司说股权激励是企业福利,但不能保证收益,也不保证本金安全,真的是这样吗? 答:股权激励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投资行为,员工投入资金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包括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即使公司有“保证收益”“保证本金”的承诺,在实践中也可能因违反风险自负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在参与股权激励前务必充分了解风险,量力而行。
21. 问:南京玄武区某公司员工,参加工作8个月后离职,经济补偿金能拿多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的工作年限为8个月,应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22. 问:南京建邺区某公司,离职时公司让我签一份“放弃一切权利”的承诺书,说签了才给办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 答:需要谨慎对待此类承诺书。如果你确实在劳动关系中存在未结清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权益,签署此类承诺书可能导致你放弃这些权利。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拒签后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律途径维权。对于已经签署的此类承诺书,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撤销。
23. 问:南京栖霞区某公司员工,公司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员工被迫辞职,能获得赔偿金吗? 答:如果你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赔偿金通常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4. 问:在南京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5. 问:南京秦淮区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6. 问:南京六合区某公司员工,公司突然调岗降薪,我能拒绝吗? 答: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原则上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岗降薪,你可以拒绝,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7. 问:在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劳动仲裁从申请到开庭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南京各个区的仲裁委实际排期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尽早提交申请。
28. 问:南京江宁区某公司员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29. 问:南京鼓楼区某公司员工,公司让我待岗,只发生活费,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安排员工待岗,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安排待岗或支付的待岗工资过低,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关于待岗工资的具体标准,南京地区有明确规定,建议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待岗期间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必要时向专业律师求助。
30. 问:南京玄武区某员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有效吗? 答:对于普通员工(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不得随意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以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不生效。如果公司强制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却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拒绝履行。
31. 问:南京浦口区某公司,员工离职后公司扣押毕业证、职称证书等证件,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公司扣押证件,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证件。如果因公司扣押证件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32. 问:南京建邺区某员工,入职时公司要求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合法吗? 答:不合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自愿放弃”的约定均属无效。即便签了承诺书,公司仍然需要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33. 问:南京栖霞区某公司员工,申请离职后公司不让走,还以旷工为由开除我,怎么办?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不需要公司批准。如果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注意保留好提出离职的书面通知和证据。
34. 问:南京雨花台区某员工,公司拖欠工资三个月,如果申请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需要准备: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②工资银行转账记录或工资条;③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工资未到账的银行流水);④催讨记录(聊天记录、邮件、函件等);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已离职)。建议在申请仲裁前整理好上述证据复印件,并做好证据清单。
35. 问:南京六合区某员工,离职时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影响新单位入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损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36. 问:南京秦淮区某公司员工,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按照基本工资算,不包含绩效工资,合法吗? 答: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一般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固定发放的项目。如果公司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可能涉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加班费差额。
37. 问:南京鼓楼区某员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需要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
38. 问:在南京工作,试用期的时长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9. 问:南京某公司员工,被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0. 问:南京玄武区某员工,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或股东,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吗? 答:不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你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1. 问:南京建邺区某员工,公司部门撤销,把我调到其他岗位,我不同意,可以拒绝吗? 答:部门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与公司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后离职。
42. 问:南京六合区某公司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后扣发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工资作为抵押或风险金。如果公司扣发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发的工资。
43. 问:南京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年休假,离职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离职时,你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44. 问:南京江宁区某员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半,被公司违法辞退了,能拿多少赔偿金? 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工作两年半,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工资,赔偿金则为5个月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45. 问:南京江北新区某员工,劳动仲裁裁决后对方不服起诉了,我该怎么做? 答:劳动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起诉,你需要作为被告应诉。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对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