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南京借款人去世放弃继承 银行仍可追房贷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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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导语

“人死债消”是很多人朴素的想法。但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这一观念往往与法律现实存在巨大差距。当借款人去世,其配偶、子女、父母选择“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银行只能自认倒霉?抵押给银行的房子,继承人还能不能“留得住”?今天,我们通过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深度解析借款合同纠纷中关于继承人责任夫妻共同还款义务以及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核心法律问题,帮助读者理解“放弃继承”背后的法律后果与操作细节。


一、案情回顾:贷款买房后去世,银行起诉继承人

侯某于2016年与某银行光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21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某室的房产(含跃层),借款期限为20年,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侯某的妻子吴某甲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中签字,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

2022年5月,侯某不幸去世,并自2022年5月起停止还款。截至2024年1月,尚欠银行本金约169.4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约12.17万元。银行遂将侯某的配偶吴某甲、女儿吴某乙、母亲郑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支付律师费,并主张对案涉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三被告均表示已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认为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吴某乙、郑某虽放弃继承,但须在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配合清偿债务;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核心法律争议解读

(一)“放弃继承”真的能免除一切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若放弃有效,继承人确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但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1. 继承人虽免除了个人偿付责任,却无法免除“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实际占有、保管侯某的遗产(尤其是案涉房产),故法院判令三人在“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承担还款责任。换言之——放弃的是“继承权”,但不是“配合清偿义务”
  2. 放弃继承无法对抗银行的抵押权。案涉房产已于2016年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合法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能涤除物权法上的抵押权负担,银行依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该房产。
(二)配偶签了“共同还款承诺”,配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本案中,吴某甲的抗辩逻辑是:侯某去世,自己作为继承人已放弃继承,不应再还钱。但法院忽略了这一点,因为吴某甲并非仅以“继承人”身份负有责任,她本身就是共同债务人之一

她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中明确签署“借款人配偶知晓且同意借款人在银行办理此贷款业务,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这构成债务加入共同债务的确认。该承诺独立于继承关系,不因侯某去世而消灭。因此,即使放弃继承,吴某甲仍然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对这笔约181.6万元的债务负责。

(三)罚息、复利、律师费,为什么要全部承担?

很多当事人对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和律师费非常抵触,认为银行“欺负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合同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都会支持。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银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 罚息: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惩罚性利息。
  • 复利: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即欠息)再计算利息,相当于“利息的利息”。侯某自2022年5月断供,至2024年1月起算,复利高达5.3万余元,可见拖延越久,成本越高
  • 律师费:合同有约定,且收费标准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院予以支持。这提醒债务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要还本付息,还要承担银行聘请律师的费用,诉讼成本将显著增加。

三、本案给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1. 借款人去世后,家属切忌“躺平”或擅自处置遗产
  • 不要私自转移、变卖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这不仅是遗产保管人的失职,可能构成侵权,甚至在执行阶段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不要以为口头说“放弃继承”就万事大吉。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建议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你为“接受继承”或“实际保管人”。
2. 配偶在贷款文件上的签字,务必审慎

很多银行在发放住房贷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或类似文件。一旦签署,就意味着你愿意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这种义务不是“遗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而是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将来离婚、或借款人去世,你都需要用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

3. 银行为何敢在借款人去世后起诉?

因为银行有抵押物作为“底牌”。抵押权是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受偿权。即便房产过户给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只要抵押权不消灭,银行始终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实践中,银行更关注的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覆盖债权,而非债务人生死。

4. 面对诉讼,积极应对比消极躲避更有利

本案中,被告方提出“侯某已去世,希望银行能免除罚息、复利和律师费”的意见,但由于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法院未予采纳。如果继承人认为罚息过高、利息计算有误,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核查合同、对账单,申请法院审查具体金额,而非放弃答辩。


四、律师建议

对于南京地区类似情况下的家庭,以下几点值得特别留意:

  • 如果借款人已去世,继承人应在知悉债务后尽快与银行沟通,申请变更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或者将抵押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以偿还贷款,避免罚息、复利不断累积,导致债务雪球越滚越大。
  • 如果决定放弃继承,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完成书面手续,并注意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如公证书、录像等),同时要配合法院查明遗产范围。
  •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不是还完当期月供就能了事。合同通常约定,只要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还款(本案中侯某自2022年5月断供,远超该标准),银行有权宣布剩余全部贷款立即到期,也就是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 不要忘记执行程序中的风险:一旦银行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若拒不配合腾房,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人死债消”只是美好的愿望,法律框架下,债务不会随生命消亡,而是附着于遗产、债务人配偶及承诺人的责任之中。本案中,吴某甲之所以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是因为她亲自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吴某乙、郑某虽放弃继承,却依然要以遗产保管人的身份配合清偿;银行则凭借一纸抵押登记,牢牢锁定了房产的处置权。

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应对风险。无论是贷款购房还是继承遗产,都应当提前评估法律后果,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纠纷发生前做好资产规划与风险隔离,才是真正有效的保护。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借款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丈夫在南京去世了,他名下有套贷款买的房子,我放弃继承,还需要替他还房贷吗? 答:如果您没有在借款合同或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仅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您个人不需要用自己的钱还贷。但您作为遗产保管人,名下的这套房子不能擅自处置,银行依然可以起诉并拍卖房子来实现抵押权。

  2. 问: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要亲自去银行还贷款? 答: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继承人主动还贷,但建议主动与银行联系。否则逾期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会持续累积,一旦银行起诉并查封财产,损失更大。

  3. 问:在南京秦淮区,银行起诉借款人家人一般需要几个月? 答:从立案到一审判决,简易程序通常三到四个月。但如果涉及公告送达或评估鉴定,可能长达一年以上。

  4. 问:我是南京江宁区的,父亲去世后我继承了房产,但没有还房贷,银行会拍卖房子吗? 答:如果您继承了房产,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银行在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该房产,即使该房产是您唯一的住所,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处置。

  5. 问: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已经办了,法院还会判我承担责任吗? 答: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您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的个人清偿责任,但如果您实际占有、保管遗产,法院会判令您以保管的遗产价值为限配合清偿。不能既占用房子,又说放弃继承。

  6. 问:我母亲去世后留了一套房,我姐说要放弃继承,让我一个人继承,房贷谁来还? 答:继承房产的同时必须承继被继承人的债务。您姐放弃继承后,您作为继承人,需要在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贷款清偿责任。

  7. 问:银行会不会主动查借款人在南京房产的抵押状态? 答:银行在放贷时必查,贷款发放后也会持续动态监控。借款人一旦逾期断供,银行系统就会预警,并启动催收流程。

  8. 问:我公公去世,他名下的房子一直是我和老公在住,物业水电都是我交,就跟自己家一样。现在银行起诉我公公的继承人,我会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若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且您只是居住,未实施继承行为,通常不会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您配合转移或隐匿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实际占有人或保管人,从而需要配合法院处理。

  9. 问:房贷合同中的“复利”是怎么计算的?为何越欠越多? 答:复利是对未支付的利息再按照罚息利率计息。在南京地区的房贷合同中,通常约定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且按月计收复利。欠息每多一个月,利息基数就变大,这就是“利滚利”。

  10. 问: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需要向银行报告死亡情况? 答:法律没有此项义务,但建议主动沟通。如果隐瞒不报并继续用借款人的银行卡还款,可能引发争议。

  11.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老伴去世,名下有抵押房,我们唯一的女儿在国外,我可以替她放弃继承吗? 答:不可以。继承人本人不在国内,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认证,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放弃继承手续。未征得本人授权,配偶无权替成年子女放弃继承。

  12. 问:抵押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妻子放弃继承,银行能拍卖属于妻子的那一半房产吗? 答:如果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妻子在贷款文件中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那么银行不仅可以申请拍卖属于丈夫的份额,也可以执行妻子名下其他个人财产,因为她是共同债务人。

  13. 问:被继承人生前欠银行的钱,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银行卡密码吗? 答:建议配合提供相关线索与材料,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拒不配合执行”。遗产保管人有义务协助清算遗产,包括移交账户信息、权属证明等。

  14. 问:在南京买房,贷款合同一般签多少年?提前还贷有时间限制吗? 答:最常见的是20到30年。提前还贷一般需要还款满一年后申请,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想提前还清贷款,需要与银行协商是否收取违约金。

  15. 问:银行起诉我方时,诉讼费、保全费都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答: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胜诉比例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本案中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最终判由被告负担。

  16. 问:我父亲在南京建邺区有一套房,我是唯一继承人,但我知道他有贷款,如果我放弃继承,银行会找我麻烦吗? 答:银行不会直接找您个人还款,但法院会通知您作为遗产保管人配合执行。如果房子无人继承,房屋可能被收归国有或者国家赎买,银行依然可以从房屋变价款中受偿。

  17. 问: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偷偷卖掉了被继承人的房产,会有什么后果? 答:在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隐匿遗产转移财产,银行可申请法院追回房产处置款,同时情节严重者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8. 问:借款人去世后,银行是否有权直接划扣其名下其他银行的存款? 答:银行不能直接划扣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但可以起诉并申请法院冻结、扣划该存款。诉讼中,银行会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

  19. 问: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大概需要多久? 答:二审立案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可能延长至六个月。

  20. 问:贷款买房后,借款人死亡,其房产证被继承人拿着,继承人可以单方面去办理过户吗? 答:不可以。房子存在抵押,银行和房管部门均有记录。必须先处理银行贷款或取得银行出具同意函,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21. 问:我哥在南京溧水区贷款买了房,他去世后,我没有继承任何财产,但银行起诉了我,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向法院提交您非继承人或已放弃继承的证据。若您未继承遗产也未占有遗产,可主张不承担清偿责任。

  22. 问:死亡借款人名下的车辆、存款也是遗产吗?贷款银行可以主张吗? 答: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用于抵债。

  23. 问:我们家的房子在南京江北新区,贷款没还完,一直是我公公的名字。公公去世后,我婆婆口头说放弃继承,银行还能起诉她吗? 答:口头放弃继承在诉讼中很难被认定。除非有公证文书或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否则法律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若婆婆无法证明书面放弃,仍然会被列为被告。

  24. 问:我在南京市六合区有一套按揭房,目前房贷还不上了,银行说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这是真的吗? 答:是的。贷款合同通常约定,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届时您将面临更大的还款压力。

  25. 问:银行起诉借款人配偶的时候,配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吗? 答:可以。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车辆等信息,以便查明遗产范围及债务偿还能力。

  26. 问:判决书判了“以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个“实际价值”怎么界定? 答:实践中通常以执行阶段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价低于未偿贷款本息时,继承人可以放弃保管并配合法院拍卖;若评估价高于债务,剩余部分应当归还继承人。

  27. 问:父亲去世后,我继承了一套南京玄武区的房子,贷款还没还完,我打算出售,需要银行同意吗? 答:需要。房产处于抵押状态,过户时银行必须先出具同意函或抵押权需要注销。通常在偿清贷款本息后银行才配合解除抵押。

  28. 问:借款人死亡后,家属能不能继续按月还贷,不跟银行重新签合同? 答:实践中部分银行允许继续还款,但法律上的借款人仍是死者,抵押权主体不变。建议家属与银行协商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或直接办理继承公证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29. 问:房贷逾期后,罚息利率上浮50%,是不是太高了?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吗? 答:若合同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法院通常不会调低。除非罚息加收比例明显过高,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否则难以支持调低请求。

  30. 问: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法院拍卖后,他们一家人住在哪里? 答:在南京法院的执行实践中,若房屋是唯一住房,法院会从拍卖款中预留一部分作为被执行人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但这并不意味着唯一住房不能被强制执行。

  31. 问:借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会不会因为不知道贷款情况而被免除责任? 答:不知道不等于不存在。债务不清偿时,银行会通过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即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32. 问:我是南京秦淮区的退休老人,老伴去世后留下贷款房,现在银行要求我一次性还清,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尽快与银行沟通,说明您已放弃继承或者无偿还能力,请求银行同意处置房产。若银行不同意,就等待法院判决,以遗产为限清偿,保障您的基本生存权益。

  33. 问:如果贷款人去世后没有任何遗产,银行还能追债吗? 答:如果没有任何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便无法从继承人处获得清偿。但若继承人中有人对债务提供担保,则银行可向担保人追偿。

  34. 问:我在南京栖霞区按揭买了一套房,现在和妻子离婚了,法院判房子归她,但贷款人在我名下,银行还能找我吗? 答:离婚判决不影响银行与您的借款合同关系。您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您只能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另案向对方追偿。银行不会因为你们内部约定而免除您的合同责任。

  35. 问:银行起诉后,继承人能否与银行达成调解? 答:可以。调解是解决纠纷最经济的方式,可以协商还款期限、减免部分罚息和律师费。特别是在继承人愿意配合处置房产的情况下,银行可能接受调解方案。

  36. 问:我母亲在南京鼓楼区贷款买房,我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她现在去世了,贷款没还完,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您作为保证人,需要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您个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37. 问:放弃继承后,又发现被继承人留下了银行卡存款,可以反悔吗? 答:遗产处理后反悔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建议在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前,先通过渠道核实遗产范围,不要轻易表态。

  38. 问:借款人去世,但房贷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吗? 答:如果当时购买了贷款意外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且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赔款将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建议家属尽快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9. 问:南京江宁区法院执行局拍卖抵押房产,通常在哪里竞价? 答:目前主要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包括淘宝网司法拍卖等,流程公开透明。

  40. 问: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如果想保留房产,又没有资金还贷,是否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展期? 答:可以和银行协商贷款重组或展期,但银行会重新审核继承人收入与信用状况。若银行不同意,继承人可考虑出售房产或寻找过桥资金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