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股东查账被拒起诉部分败诉的裁判启示
徐德贞律师
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引言
作为股东,投资后最怕什么?最怕公司成了“黑箱”,钱投进去,账目却一分也看不到。不少股东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起诉。可起诉之后法院怎么判?是不是要求查什么就能查什么?未必。
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原告董伟、苏双、张*迎三位股东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甚至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部分诉求,也依法驳回了部分诉求。
这个案件虽发生于2018年,但其中透露的裁判规则,至今仍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一、案情概要:公司成立后,小股东始终“插不上手”
2016年4月14日,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登记股东为徐芳、董伟、张迎、苏双,法定代表人由徐芳担任。公司设立后,完成了175亩土地招拍挂,建成了10栋厂房,又订购了自动化制鞋生产线,项目投资约8000万元,表面看起来进展顺利。但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伟、苏双、张迎等股东却逐渐感到“被排除在外”。
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会20日前送交各股东备查;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可实际上,徐芳一人大权独揽,公司大小事务一人决策,不向董伟发出总经理聘书,不召开股东会,不提供财务报表。股东们数次要求查看账目,均未果。
2018年7月1日,董伟、苏双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徐芳发出《公司股东查账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同日,两人又委托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和徐芳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公开公司财务状况。
2018年7月5日,公司委托律师发来回函,通知两位股东于2018年7月16日上午9时到项目部一楼会议室查账,并邀请了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等候时间不少于3小时。
2018年7月11日,两位股东复函表示将准时出席,并要求公司准备全部相关资料。
然而,2018年7月16日当天,真正出现在查账现场的,是两位股东委托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共五人。公司法律顾问要求五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五人拒绝提供。公司出于商业秘密保护考虑,拒绝其查阅。查账未能完成。
2018年8月1日,三位股东以公司为被告、以徐*芳为第三人,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二、股东诉求与法院判决:有支持,有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大项:
- 判令公司允许三原告查阅或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报告等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资料;
- 判令允许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账册进行会计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供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董伟、张迎、苏*双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办公区域内,时间为15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供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董伟、苏双查阅。查阅地点在被告办公区域内,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仔细看这份判决,会发现法院对每一项请求都做了清晰的“切割”:
| 请求事项 | 裁判结果 | 理由 | |---|---|---| | 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支持 |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明确授权 | | 查阅会计账簿(董伟、苏双) | 支持 | 已履行书面申请程序,目的正当 | | 复制会计账簿 | 驳回 | 法律仅赋予查阅权,未赋予复制权 | |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 驳回 | 不在法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 | | 查阅“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资料” | 驳回 | 范围过于宽泛,超出法定边界 | | 张*迎查阅会计账簿 | 驳回 | 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缺失 |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不予处理 | 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
三、本案背后的四条裁判规则
1. “查阅”和“复制”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很多人以为,股东查账就是“想看什么看什么、想拿走什么拿走什么”。这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最大误解。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使用的是“查阅、复制”两个动词。而第二款在规定“会计账簿”时,只用了“查阅”。
本案判决严格执行了这一区别: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加复制;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这背后的立法逻辑并不难理解:会计账簿记录着公司最核心的经营数据和商业秘密,允许股东查阅,是为了保障其信息知情权;不允许复制,则是为了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司法必须在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2. 查会计账簿前,必须先走“书面前置程序”
本案中,张*迎的教训最值得注意。
董伟、苏双在起诉前,于2018年7月1日向公司邮寄了书面查账申请,已经履行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程序。因此法院支持了他们二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而张迎虽然在起诉状上签了字,但他从未以自己名义向公司提出过书面查账申请。法院认定:张迎未履行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股东查会计账簿,不能只凭口头要求、股东群里喊两句。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载明查阅目的和范围的申请,并保留好邮寄凭证。这是一个“程序门槛”,跨不过去,法院就不会支持。
3. 公司安排了查账,股东没查成,算不算公司拒绝?
本案中,被告公司抗辩称:我们已经通知了2018年7月16日查账,是原告的人不带授权委托书,自己放弃了,并非公司拒绝。
法院的回应极为关键:被告虽辩称从未拒绝股东查阅,但原告并未实际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因此,原告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换句话说,公司仅发一份“欢迎来查账”的通知,并不等于真正保护了股东知情权。如果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到达现场,却因公司设置的条件无法实际接触账目,法院会倾向于认定知情权尚未实现,股东有权起诉。
同时也要看到反面风险:本案中,原告委托的律师及随行人员在现场不配合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据此拒绝提供查阅,公司的审查行为并未违反常理。股东如果选择委托律师或会计师查账,务必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否则可能会被公司合法拒绝。
4. 股东不能在知情权诉讼中“顺带”要求审计
原告最后还请求法院允许“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账册进行审计,作出审计报告”。法院认为该请求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未作处理。
这提醒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落脚点是“查阅、复制”特定文件材料,不是全面审计。如果股东希望引进第三方审计,应该提前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作特殊约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推进,不能指望在知情权纠纷中一并“打包”实现。
四、从本案看股东和公司的实操要点
(一)给股东的五个实用建议
- 所有程序留痕。 查账申请务必书面提出,采用邮政EMS邮寄,并在快递面单上注明“股东查账申请书”,留存好签收记录;
- 查账申请要列明范围和目的。 例如“查阅公司2020年度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评估公司真实资产与负债情况”,不要笼统写“查所有资料”;
- 如委托律师、会计师查账,要准备齐全的身份与授权文件,同时尽量避免“五人同行”等容易引发公司戒备的场面;
- 区分文件类型。 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要求复制;对会计账簿,只主张查阅,不要纠缠于复制,以免影响整体案件推进;
- 如果公司拒绝,及时起诉。 不要等证据灭失、账目变动,股东知情权属于持续性权利,但拖延时间越久,公司账目被“修饰”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给公司的三个合规启示
- 收到书面查账申请,15日内必须书面答复。 无论同意还是拒绝,都要留下书面证据。拒绝的,还要在书面答复中说明理由;
- 以“不正当目的”拒绝查账,必须拿出证据。 仅仅说“股东可能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还不够,需要具体事实作为支撑;
- 安排查账不代表履行完毕。 公司应主动备好资料,设置合理的查阅区域和时间,如实记录过程,不能“挂了个名、喊了一声”就算完成。
五、结语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有程序、有方式。本案最典型的启示在于:同样是要求查账,手续齐全的董伟、苏双拿到了法院支持;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张*迎,主张却落了空。
对于广大股东而言,与其在公司拒查后抱怨“维权难”,不如从一开始就把每一步程序做扎实:书面申请、明确范围、保留证据、合法查账、及时诉讼。程序规范,才能让权利真正落地。
常见咨询问答(FAQ)
Q1: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哪些公司资料? A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只可查阅,不可复制。
Q2:我是南阳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不到1%,可以要求查账吗? A2:可以。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不受持股比例限制,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即可。
Q3:股东查会计账簿前,需要先书面申请吗? A3:必须。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未履行该程序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4:公司收到查账申请后多久答复? A4:公司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的,应当说明理由。
Q5:公司说股东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法院怎么看? A5:公司必须提供合理根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不能仅凭主观推测。举证责任在公司。
Q6:股东起诉查账,向哪个法院递交诉状? A6: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上合惠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上蔡县,案件就由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
Q7:我是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家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注册地在遂平县,我应该到遂平县法院起诉吗? A7:是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情况应到遂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Q8:查账时能不能拍照、复印会计账簿? A8:法律仅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未规定复制权。是否允许拍照、摘录,实务中取决于法院判决和公司配合程度。想复制会计账簿,一般不予支持。
Q9: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能查吗? A9: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可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未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Q10:股东委托律师去查账,公司能拒绝吗? A10:只要律师持有效授权委托书、执业证、介绍信,公司应当配合。若代理人拒绝表明身份、不出示委托材料,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查阅。
Q11:股东查账后,能不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A11: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审计请求通常不被纳入审理范围。如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审计条款,可以依约推进。
Q12: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起诉要求查账吗? A12: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股东知情权将无法实现。查账必须在公司存续期间内主张。
Q13:股权转让之后,还能查公司的旧账吗? A13: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后一般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以股东身份主张知情权。若对其持股期间的收益有争议,可另寻救济。
Q14: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合法吗? A14:商业秘密保护确实可以成为拒绝理由,但公司须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且应有事实依据。仅笼统提及“商业机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Q15:公司口头答应查账,但一直拖延,算拒绝吗? A15:从司法实践看,只要股东未能实际查阅到账目,无论公司口头答应还是书面拖延,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义务。建议保留催促、约时间的所有记录。
Q16:股东申请查账,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申请交到前台算数吗? A16:法律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一般以公司实际收到为准,建议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并注明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保留签收记录。
Q17:案子胜诉了,但公司仍不提供账目怎么办? A17: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发出执行通知,仍不履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Q18:公司账目“丢失”无法查阅,法院怎么处理? A18: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称账目灭失,股东可主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不利后果。具体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Q19: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19: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股东知情权属于持续性权利,通常认为及时行使即可,但建议股东尽早主张,以免公司证据灭失。
Q20:股东申请查账需要说明“正当目的”吗? A20:需要说明目的,但法条不要求目的达到“正当”的证明程度。只要目的合理且不损害公司利益即可。比如“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就是常见的正当目的。
Q21:人民法院判决股东查账,怎么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 A21:法院判决通常明确在被告办公区域内、正常营业时间、限定工作日总数,比如本案判决15个工作日。
Q22: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应提供哪些证据? A22:实务中常见的是证明股东经营同行业竞争公司、与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曾泄露商业秘密等。只有怀疑没有证据,难以成立。
Q23:公司收到股东查账申请后既不答复,也不安排,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吗? A23:可以。自公司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满15日未予书面答复,可视为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有权起诉。
Q24:我是正阳县一家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是一名小股东,我能以监事身份查账吗? A24:监事查账与股东查账是两种不同路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可调查公司财务,但若以股东身份主张知情权,仍须履行股东查账程序。
Q25: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 A25: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同。一些法院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也有一些法院在特殊情形下支持查阅。建议在书面申请中单独列明“会计凭证”。
Q26:股东查账后透露了公司商业信息,公司能追究吗? A26:能。股东负有保密义务,若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Q27:公司要求股东签署保密协议才允许查账,可以吗? A27:在实务中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不得以签署保密协议为由实质上阻碍股东查阅。
Q28:股东查账,需要按持股比例折算查阅范围吗? A28:不需要。股东知情权是完整权利,不论持股比例大小,均有权查阅法定范围的全部资料。
Q29:股东部分出资不到位,公司能不能以此拒绝查账? A29: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完全出资没有直接关联,公司不能以出资瑕疵对抗股东查阅请求。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Q30:股东知情权案件受理费高吗? A30:不高。本案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股东维权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
Q3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还能主张查账吗? A3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尚未完全消灭。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仍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Q32:查账申请能不能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负责人? A32:书面申请不等于必须用纸质件,但微信、邮件等在诉讼中可能被质疑真实性。最稳妥的方式还是邮寄纸质申请并保留快递回执。
Q33: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A33:知情权纠纷本身主要解决“查账”问题。股东因公司不配合而遭受的损失,一般需另案主张,不能在这类诉讼中直接判决赔偿。
Q34:公司不配合法院执行,股东如何申请强制查阅? A34:申请执行后,法院可责令公司负责人交出账目;拒不配合的,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Q35:公司在股东起诉后临时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董事或财务负责人权限集中,是否影响股东查账? A35:不影响。股东知情权源于法律强制规定,不能通过公司内部决议或章程剥夺。
Q36: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时,可以带自己的会计师吗? A36: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怀疑,可能拒绝第三方在场;但股东本人有权查阅。操作上建议提前通知公司,说明随行人员身份,避免现场冲突。
Q37: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三类文件,公司未按规定制作,股东怎么办? A37:股东可起诉请求公司提供;若公司怠于履行决议制作和保存义务,还可以结合其他救济途径,如要求损害赔偿。
Q38:公司准备了账目,但查阅时间仅给半天,股东认为不够怎么办? A38:一次性时间不足,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合理确定时间。判决通常会结合公司规模、账目数量确定最长限度。司法建议是在持续、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查阅。
Q39:公司财务资料被会计带走了,公司能否以此免除责任? A39:不能。公司有义务保管好财务会计资料,资料遗失或失控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股东知情权不应因此落空。
Q40:公司说股东申请查账时“目的不纯”,要股东自己证明清白吗? A40:不需要。公司主张不正当目的的,由公司举证。股东只需在申请书中写明合理的查阅目的即可。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