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不免除遗产清偿义务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能否要求继承人以遗产清偿债务?本文以(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判决书为例,剖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边界与实务要点,厘清“放弃继承=不用还债”的误区,提供风险应对路径。
一、裁判要旨:放弃继承不免除遗产保管与清偿义务
该案中,借款人侯某去世后,其配偶吴某甲、女儿吴某乙、母亲郑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法院仍判决三被告“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支持银行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现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因此,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不负有以所得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的责任,即本院对某银行光华支行对吴某甲、吴某乙、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这一裁判逻辑揭示:放弃继承仅免除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个人清偿责任,但继承人仍负有妥善保管遗产并协助债权人以遗产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
二、争议焦点:放弃继承与共同还款人责任的界分
本案另一个关键点是:吴某甲既是继承人,又是借款合同中的共同还款人。法院对此专门论述:
“案涉借款发生在侯某、吴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某甲签署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中,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故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侯某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吴某甲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对抗银行的还款请求。放弃继承只能免除其作为继承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其作为债务人(共同还款人)的合同义务。 这一区分是实务中当事人极易混淆的“坑”。
三、实务应对: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继承人如何自保?
(一)债权人视角
- 审查债务属性:首先要确认借款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配偶签字承诺共同还款。如有,则可直接向配偶主张全部债务,无需依赖继承规则。
- 主张抵押权: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仍可依据抵押合同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法院明确支持:
“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已依法设定。故某银行光华支行主张在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 要求继承人履行保管义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确认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防止遗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二)继承人视角
- 规范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已办理公证放弃继承,郑某亦在庭审中通过视频录像明确放弃,上述形式被法院认可。
- 区分“放弃继承”与“拒绝保管”: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若继承人未实际占有遗产,且未介入遗产管理,可向法院说明情况,避免被误认定为保管人。
- 配合清点遗产: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应主动向债权人或法院提供遗产清单,避免因隐匿、转移遗产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拓展建议:金融借款纠纷的“人亡债不消”风险警示
本案提示:借款人去世不等于债务消灭。继承人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应第一时间梳理债权债务,切勿“口头放弃”或“消极放任”。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完善的贷前审查(如夫妻共签)和担保登记是化解“自然人死亡”风险的关键。
若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保全权利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