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争议下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认定规则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主体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付款义务的归属,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解析一份真实判决,提炼出合同主体认定的核心方法与步骤,帮助施工方规避“干完活拿不到钱”的风险。
一、案件背景:合同之外施工,该向谁要钱?
原告佘某与被告南京某医药公司签订拆除协议,约定拆除旧建筑并折抵材料款。但在履行中,原告又为另一家“祺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某健康产业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事后,原告向两家公司主张工程款及损失,双方互相推诿,形成典型的主体之争。法院最终认定付款主体为实际受益的南京某健康产业公司。
二、争议焦点: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原、被告各执一词:
-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关联公司,均应承担付款义务;
- 被告一(南京某医药公司)辩称,其代未注册的被告二签约,后续施工系被告二安排,与其无关;
- 被告二(南京某健康产业公司)则称,原告施工系履行与被告一的合同,其仅为“纯获利益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从三个层面展开认定:
1. 从合同内容看:原协议不含施工内容 判决书原文指出:“从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这一判断直接将争议工程与原协议切割开来,排除了被告一的合同责任。
2. 从实际履约看:联系、安排、受益人均为被告二 判决书载明:“从原告上次起诉笔录中可以看出,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某,他认可其为被告南京健康产业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健康产业公司安排的,而且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南京健康产业公司使用或者所有。”这三项事实(人员归属、工程安排、成果归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向被告二为真实发包人。
3. 从举证责任看:被告二未能否认欠款事实 法院指出:“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款,被告南京健康产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也认可施工成果在南京健康产业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即便被告二否认结算单效力,但因其无法提供反证,法院采纳了原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三、实务启示:施工方如何锁定真正的付款主体?
本案对施工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体操作可归纳为以下四步:
- 签约前核实签约主体资质与履约能力。若对方以“筹建中公司”名义签约,务必要求加盖已注册公司的公章,或要求股东出具书面担保。
- 施工过程中保留“现场指令”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特别是能显示对方员工身份及职务行为的内容。
- 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胜诉,正是凭借一份有被告员工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方制作的明细若无对方确认,很难获支持。
- 起诉时列全部可能主体为被告。在主体不明时,将合同签订方、实际受益方、关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审理查明,避免遗漏责任人。
四、延展与展望
本案判决还提示了一个关键细节:即使施工内容与合同无关,只要施工成果被对方接受、使用,且对方未提出异议,就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需警惕,若施工方仅凭单方报价单主张价款,在对方否认且无签证、结算文件时,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建议施工方在承接合同外增量工程时,务必签订补充协议或取得书面确认,这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护身符”。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