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承诺卖房还款却挪用房款构成拒执罪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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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开篇点题:一份打通“拒执罪”认定堵点的执行参考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有财产却赖着不还”向来是困扰申请执行人、困扰执行法官的顽疾。更令人头疼的是,部分被执行人利用诉讼中的和解、调解程序,以“承诺卖房还款”换取法院解封,随后却将卖房款挪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此种行为,究竟属于普通的“不诚信履行”,还是已经触碰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红线?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本文将结合该案判决,深入剖析执行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与操作路径,为申请执行人维权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具体指引。

中间部分:拒执罪认定的三个关键环节与操作指引

该起拒执罪案件争议焦点之核心,在于 “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三要素在“卖房偿债型”逃债模式下的司法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构罪,其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锁定“有能力执行”——把握“财产处置时点”与“承诺闭环”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经常辩称“我不是不还,是没钱可还”。本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有力击破了这一辩解。法院查明关键事实链为:诉讼中,张某与李惠明协商达成“将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欠款”的协议,并据此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于7月3日办理了房屋解封手续。

原文引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李惠明欠款的协议。同年7月2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栖霞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次日,法院办理房屋解封手续。”

核心操作指引: 认定“有能力执行”并非仅看执行立案时点,更要追溯财产处分全过程。本案中,张某在诉讼阶段已通过承诺获得司法解封利益,其“卖房能力”转化为“现金支配能力”。申请执行人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关注并收集以下证据:

  1. 解封申请书及协议:证明被执行人曾以特定财产担保或承诺特定还款来源。
  2. 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易流水:证明房产实际变价及资金流向。
  3. 执行阶段的财产申报与查询回执:如(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所载,执行阶段的“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表明,法院已穷尽调查手段确认“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最终坐实其“执行不能”系自主行为导致的恶果。

第二步:认定“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击穿“偿还其他债务”的借口

张某到案后并非毫无辩解,其最核心的逻辑在于“卖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非挥霍”。但法院在说理中,通过证据锁链果断认定其行为已远超民事违约范畴,属于情节严重的抗拒执行行为。

原文引用:

“执行期间,张某将上述涉案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81万元,并将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李惠明无法实现其债权。经审查,现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

核心操作指引: “偿还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的豁免理由?不构成。 在存在明确生效调解书、且该调解书系以“卖房款优先偿还申请人”为对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导致特定判决确定的债权落空,本身就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实务中判断“情节严重”可参考两个维度:

  1. 结果维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案李惠明债权分文未获清偿)。
  2. 行为维度:利用司法解封程序获取财产处分权,随即违背承诺,属于有预谋的规避执行,主观恶性明显大于单纯的消极对抗。

第三步:刑事追责落地——从“司法拘留”到“实刑判决”的递进

本案在程序演进上对申请执行人极具启发意义。法院并未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而是先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张某实施了“司法拘留15日”,在仍不悔改的情况下,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原文引用:

“2015年1月20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5年2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

核心操作指引: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当发现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时,可采取如下递进式维权策略:

  1. 立即申请司法拘留:收集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或转移财产的证据,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 固定拒执罪证据:调取房产交易档案、银行流水、解封申请记录等,形成书面线索。
  3. 移送公安或提起刑事自诉:利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提起自诉。

结尾延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是一把“悬顶之剑”

前述(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案例的判决结果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任何试图利用诉讼程序规则漏洞、通过表面“合法”的财产处分手段对抗执行的行为,终将面临民事强制措施甚至刑事制裁。

本案的另一深刻启示在于,诚信抗辩的边界。张某出售房屋后确实用于偿还债务,但法律保护的是公平受偿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当被执行人面临多笔债务时,若利用“选择性清偿”故意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债权,且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司法机关将穿透表象,直接认定其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对于此类具体案件的后续追踪和类案检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省份的执行联动机制,制定个性化的施压与追偿方案。判决如山,执行如铁,唯有让“拒执者”付出应有代价,方能真正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