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预分红款性质与股东会决议效力辨析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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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股权纠纷中,款项性质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边界,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结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1737号判决,拆解“预分红款”之争,揭示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及股东会决议对非股东的约束力,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一笔100万元引发的连环诉讼

原告置业公司(原南京广厦(集团)万杰置业有限公司)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其90%股权由M公司(原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乔某(原审被告)系M公司股东,持股27%。2015年6月30日,置业公司向乔某汇款100万元,银行记载用途为“预分红款”,付款申请单亦载明“M公司投资置业公司的预分红款”,由M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审批,乔某同日出具收条。2019年,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乔某归还该100万元,遭拒后诉至法院。

乔某辩称:该款项为股权分红款,且各方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并了结,原告系滥用诉权。

二、争议焦点:款项性质与既判力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 涉案100万元是借款、不当得利,还是公司盈余分配款?
  2. 该款项是否已经法院审理并处理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款系股权分红款,且相关股权纠纷已在先案中一并解决。判决书原文指出:

“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款系股权分红款,M公司作为原告控股股东,M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签字审批,原告置业公司同意支付,可以认定,该款作为股权分红款直接支付给乔某,各方经合意已达成一致并履行。”

同时,法院明确驳回了“股东会决议追讨”的逻辑:

“股权分红系股权项下权利,被告与原告、王某、M公司涉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案中一并处理,且被告并非原告股东,不受其股东会决议约束,现原告以其股东会决议为依据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股权纠纷处理的核心方法与步骤

从本案可以提炼出处理“预分红”“借款挂账”等模糊款项纠纷的实务路径:

1. 第一步:穿透款项表象,锁定真实法律关系

不要只看凭证上的“借款”或“预分红”字样,而要综合审查:

  • 付款凭证、收条、记账凭证的记载;
  • 是否经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审批;
  • 款项支付时各方是否存在分红合意。

本案中,付款申请单“预分红款”+王某审批+乔某收条,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为分红款而非不当得利。

2. 第二步:核查公司章程与股东会职权边界

公司盈余分配属于股东权利,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若付款未经法定分红程序,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红或抽逃出资。但若控股股东签字同意且实际履行,法院倾向于尊重商业合意。

3. 第三步:排查在先判决或调解协议是否覆盖

如存在关联案件,需逐字比对诉讼主体、争议范围、调解条款。本案(2019)苏0111民初2428号调解书载明“乔某与王某、M公司、置业公司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直接构成对后续追偿的阻却。

4. 第四步:评估股东会决议对非股东的效力

股东会决议仅约束公司内部股东及管理人员,不能为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乔某非置业公司股东,故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权要求其返还分红款。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与请求权基础,避免“对牛弹琴”。

四、延展:从个案看公司分红的合规启示

本案折射出不少民营企业在“预分红”操作中的隐患——将股东个人借款、分红混同于公司往来款,一旦股东关系破裂,极易引发连锁诉讼。建议企业:

  • 严格区分“借款”与“分红”,完善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 大股东从公司取款,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
  • 股权转让或调解时,应全面清理历史账目,避免遗留“隐形炸弹”。

如您正在处理类似股权纠纷,建议携带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厘清款项性质与权利边界,制定针对性诉讼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111民初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