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南京借款人去世放弃继承,银行仍可优先受偿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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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现代家庭资产配置中,房产与贷款往往相伴而生。当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借款人突然离世,留下的房贷债务该由谁承担?配偶和子女“放弃继承”是否就能“人死债消”?银行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又享有何种权利?本文将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您深入剖析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共同还款人与抵押权人(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边界。

一、案情回溯:房贷未清,借款人去世,继承人纷纷“弃权”

2016年7月,侯某与某银行光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21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的房产,贷款期限20年。其配偶吴某甲签署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和《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明确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并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银行依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5月,侯某不幸去世,且自2022年5月起便再未偿还贷款。截至2024年1月,累计欠付本金169万余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2万余元。

面对银行的催收,侯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母亲郑某,均向南京市江宁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放弃对侯某名下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的继承。庭审中,三被告一致认为:既然已放弃继承,便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并非如此“简单”:

  1. 配偶吴某甲:因其签署过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判决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 三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虽未直接判决其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判决其作为遗产保管人,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3. 银行抵押权: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深度解析:本案判决背后的四个核心法律逻辑

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向公众传达了处理此类“人死债未清”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其背后涉及四个核心的法律认知:

(一)核心逻辑一: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不因借款人死亡而免责

实践中,已婚者申请房贷,银行通常会要求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或类似文件。此时,该笔债务在法律上界定了双重属性:既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本案理解:吴某甲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明确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这属于典型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还款人的还款义务,是独立于借款人遗产的。侯某的去世,并不免除吴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合同义务。因此,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吴某甲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而无需等待遗产分割。

(二)核心逻辑二:继承人“放弃继承”≠“一无所有”,需承担“遗产保管人”的附随义务

很多继承人误以为,只要向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银行的债务就与自己彻底无关了。本案明确否定了这一“一弃了之”的简单想法。

  • 放弃继承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
  • 遗产保管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判决创造性地指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如果实际上仍控制、保管着遗产(如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则负有协助债权人(银行)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他们不能一方面放弃继承,另一方面又实际占有、使用遗产而不配合清偿。判决要求其在“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正是防止“人财两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

(三)核心逻辑三: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不以债务人死亡或继承人放弃为转移

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受偿性和追及效力。这是银行能够收回贷款的最大“压舱石”。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本案理解:本案中,房产已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无论房产由谁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抵押权的效力始终附着于该不动产之上。只要借款人逾期违约,银行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继承人对房产的权利,实际上是“带押”的权利,必须受抵押权的制约。

(四)核心逻辑四:逾期后的罚息、复利、律师费,均属于银行债权的合法范围

面对“侯某已去世,属特殊情况,能否不承担罚息和复利”的求情,法院并未支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效力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 合同约定:案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 实现债权费用:合同亦明确约定,银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银行委托律师代理并支付了1.5万余元律师费,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予以全额支持。
  • 启示:违约成本是合同约束力的重要体现。即便借款人去世,违约金、罚息等条款依然有效。继承人若想以遗产清偿债务,该部分费用也需优先扣除。

三、以案为鉴:给借款家庭与继承人的三点法律忠告

  1. 对借款人家庭(尤其配偶)而言:在银行面签各类文件时,务必仔细阅读您所签署的每一份文件。一旦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就意味着您将个人全部信用和资产与这笔贷款深度捆绑。配偶一方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豁免,银行完全有权向您个人追偿。请务必提前评估家庭偿债能力,并考虑配置足额的人寿保险以对冲此类风险。

  2. 对继承人而言:切勿轻信“放弃继承就万事大吉”的片面说法。如果父母遗留的房产尚有高额贷款,且您打算继续居住,请务必积极与银行沟通,主动承担遗产范围内的债务责任,避免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如果确实无力偿还,也需积极配合银行处置遗产,切勿隐匿、转移遗产,否则不仅可能因“妨害司法”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对购房者而言:购买二手房产时,务必核实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在办理过户前,要求卖方先行还清贷款并解除抵押。若所购房产带有抵押,需确保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优先涤除抵押权,否则买受人将面临被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巨大风险。

四、结语与声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尊重合同自由、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亦依据《民法典》对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出了合理合法的责任界定。判决平衡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继承人作为自然人的人伦情感,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


涉金融借款案件专业性强,且各地法院对“遗产管理人”责任的具体执行细节可能存在差异。如您正面临类似“人死债未清”、“继承人消极处理房贷”或“银行起诉配偶及继承人”的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根据生效判决书内容进行法律解析,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匿名化处理,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本文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借款合同纠纷及遗产继承常见法律问答(南京地区)

  1. 问:我父亲在南京江宁区去世了,名下一套房子还有贷款没还清,我和妈妈都打算放弃继承,银行还能起诉我们吗? :可以起诉。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类似判例,继承人虽明确放弃继承,但若实际保管着该房产,银行仍会诉请法院,要求你们作为遗产保管人,以该房产的价值为限协助清偿债务。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并判决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 问:我在南京市鼓楼区,老公去世后,我继承了房产但不想还他生前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银行能把房子拍卖吗? :如果该贷款没有设置抵押,银行需先起诉您和所有继承人,待判决生效后,您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如果该房产是贷款时的抵押物,银行有权直接申请实现抵押权,通过司法拍卖、变卖该房产优先受偿,您则用拍卖剩余款项继承。

  3. 问:在南京,借款人去世后,其配偶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看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您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且您未追认,则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您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但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居住,银行很可能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类纠纷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亦有相关判例。

  4. 问:我作为继承人放弃了南京江北新区一套房产的继承,但房子里还放着父亲的遗物,我需要为这些遗物负责吗? :您作为遗产的实际控制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毁损、灭失或价值贬损,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积极与银行协商,不要随意处置遗物。

  5. 问:银行起诉要求我承担律师费,这笔钱在南京法院能得到支持吗? :只要《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并且银行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南京法院通常会依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对合理金额予以支持。

  6. 问:我和配偶都在南京建邺区,他以个人名义贷款投资,赔了钱,我们正在离婚,我要承担债务吗? :您需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银行无法举证该贷款用于家庭,且您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该债务应为配偶个人债务。但若贷款用于共同经营且收益归家庭,则需共同承担。

  7. 问:在南京,借款人去世后,银行是否有权直接划扣我账户上的钱? :如果您的账户资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您作为共同还款人,银行在诉讼获胜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并划扣您名下的存款。在判决生效前,银行无权直接从您的账户扣款。

  8. 问:我放弃了继承,但房子登记在父亲和我两个人名下,银行拍卖房子时,我的份额会被执行吗? :会的。因为该房产是您与父亲的共有财产,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整体房产进行处置。拍卖后,您有权对归属于您个人份额的拍卖款(在扣除抵押权份额后)主张权利,但房产本身会被整体拍卖。

  9. 问:被继承人在南京溧水区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没还清贷款,放弃继承后,债主能告我吗? :可以告,但您已明确放弃继承,法院会审查您是否实际保管该房屋。若未实际控制,您个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您拒绝移交或恶意占用,银行可要求您返还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

  10. 问:在南京处理类似案件,法院会主动审查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吗? :法院会主动审查。银行起诉时,通常会提交继承人的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需要提供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法院会记录在案,并据此判断继承人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11. 问: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时间限制吗?在南京办理需要多久? :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可在诉讼中当庭表示放弃,也可在诉前至南京市各公证处(如江宁公证处、南京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办理时间通常为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12. 问:借款人去世,其配偶也放弃继承,是否就不用还钱了? :并非绝对。如果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则放弃继承不影响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若仅是继承人,且放弃继承,则不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其隐匿遗产,则另当别论。

  13. 问:银行起诉我,说我对父亲去世后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我在南京秦淮区收到传票,第一步该做什么? :第一步是不要消极应诉。您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签署过共同还款承诺书或担保文件。如果没有,积极准备证据证明该债务系您父亲个人债务,同时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继承。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14. 问:判决书里提到“遗产保管人”,这个身份在南京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通常指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人。例如,继承人在判决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未将房屋移交法院或管理人,即被认定为事实上的保管人。保管人负有配合清偿的义务。

  15. 问:在南京,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还能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的其他财产吗? :不能针对继承人个人财产执行。但若其保管的遗产被查出,法院会评估该遗产价值用于清偿。执行过程中会严格区分继承人自有财产与遗产。

  16. 问:抵押的房产是继承人唯一住所,法院会“带租拍卖”或要求腾退吗? :法律保护基本居住权,但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会依法清场。若该房产是唯一住房,法院会扣除一定年限的租金给被执行人,但房产仍会被拍卖。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执行实践中,通常会预留5-8年租金。

  17. 问:我在南京六合区,我爸欠银行的钱去世了,我还有房贷没还完,银行能把我的房子也查封吗? :除非你在父亲的贷款合同中签字担保,否则银行不能查封您的房产。银行只能执行您父亲的遗产及共同债务人(如您母亲)的个人财产,不能牵连无关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18. 问: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书中依然写明“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这有什么法律后果? :该判决明确了责任边界。意味着您不需要拿个人钱财去填坑,但必须配合法院处理遗产,否则法院可对遗产强制执行,您不能阻扰。这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度的配合义务”。

  19. 问:在南京,公证放弃继承后,我还能反悔吗? :原则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要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声明系受欺诈、胁迫作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0. 问:银行起诉时,会一并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多久能启动拍卖程序? :判决书生效后,若债务人未履行,银行可向一审法院(如秦淮区法院、江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通常在一个月内发出执行通知,随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历时约3个月至半年不等。

  21. 问:我在南京栖霞区,听说配偶可以通过“债务加入”来避免房子被拍,这种操作合法吗? :这并非保护房产,而是主动揽下债务。“债务加入”意味着配偶自愿成为共同债务人,银行则无需拍卖房产。但如果配偶无力偿还,银行依然可以申请执行房产。

  22. 问:借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中有一人愿意还贷,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贷款能变更到愿意还贷的人名下吗? :需要银行审核更名人的还款能力,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将房产变更至更名人名下,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在南京各家银行政策不一。

  23. 问:判决书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给钱,需要额外支付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罚息。这在南京的执行案件中由执行法官在计算清单中予以明确。

  24. 问:银行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但我确实没钱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基本生活必需账户的冻结。但如果是您名下的存款且属于可执行财产,法院不会解冻。若有证据证明该账户是工资卡,可申请预留基本生活费,南京法院对此有相应的人性化操作,但需提供证明材料。

  25. 问:在南京,律师费发票抬头是银行,但我认为律师费过高,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法院会根据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如果明显超出收费标准,法院会酌情调减。本案中,银行主张15094.78元,法院予以支持,是因为该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26. 问:我父亲去世,但他的银行卡里有养老金,银行能直接划扣用于还贷吗? :法院可以冻结并划扣该笔遗产资金。养老金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畴。若您继承了该笔存款,银行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账户内款项用于还债。

  27. 问:在南京鼓楼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需要配合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 :不需要。只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押。如果银行拍卖房产,拍卖成交后由银行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继承人无权单方申请解押。

  28. 问:银行作为原告,会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信息吗? :会。银行通常通过派出所调取户籍注销证明,通过民政局或社区调取家庭关系证明。这也是为何许多案子中,银行能精准起诉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因。

  29. 问:我在南京浦口区,买房时贷款是我和父亲共同签字的,父亲去世后,我能否主张只承担一半债务? :不能。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连带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您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您偿还后,可向父亲的遗产继承人追偿其应负担的份额。

  30. 问:法院判决继承人“以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遗产价值少于债务,剩下的钱还要还吗? :不需要继承人个人偿还。这是有限责任原则。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银行只能就现有遗产受偿,未受偿部分债权归于消灭。除非继承人有隐匿、恶意处置遗产的行为。

  31. 问:银行起诉时,把已故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列为被告,如果其中一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需要多久? :公告期为30天,加上答辩期和举证期,诉讼时间会相应延长。在南京基层法院,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通常为3-6个月。

  32. 问:作为继承人,我能否主动向法院申请,以遗产清偿债务,以避免产生更多的罚息和诉讼费? :可以。您可以主动配合银行协商,甚至庭前调解。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处置遗产还债,争取银行的谅解和减免部分罚息。这比消极应诉更有利。

  33. 问: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房产,我还能继续住在里面吗? :查封期间您仍可居住,但法院会张贴封条并进行风险评估。在进入拍卖程序前,法院会责令您限期腾空房屋,否则将面临强制清退。

  34. 问:在南京高淳区,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继承人还需要承担超过部分的利息吗? :不需要。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银行对超过部分无法向继承人主张。

  35. 问: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南京法院的适用情况如何? :《民法典》实施后,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本案这类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纠纷中,法院倾向于将实际保管人指定为间接责任人,以提高执行效率。

  36. 问:如果继承人之一在放弃继承前,已经从父亲的银行账户中转走了钱,银行还能追回吗? :该行为涉嫌恶意转移遗产。银行可申请法院调取流水,要求该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切勿触碰此类法律红线。

  37. 问:在南京,类似案件的诉讼费是按照什么标准预交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以本案169万本金及利息为例,诉讼费约为2.1万元,减半收取后为1万余元。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38. 问: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在事实清楚、无实质争议时,银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需起诉继承人。该程序更快捷,只需审查抵押手续是否完备,但不涉及继承人责任的认定。若继承人提出异议,则转入普通诉讼程序。

  39. 问:我被银行起诉了,但人在外地,可以在南京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吗? :可以。您需要办理特别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可以代表您出庭、调解、接收法律文书,无需本人亲自到庭。这在南京法院是常见的诉讼方式。

  40. 问:贷款买的房子是毛坯房,一直没住人,放弃继承后,银行的利息还在涨吗? :只要债务未清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会持续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因此,即使无人居住,债务也会不断累积。继承人应尽快与银行协商处置方案。

  41. 问:银行起诉时,能否同时要求继承人承担诉讼保全费? :可以。保全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合同中通常有约定。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判令违约方承担。

  42. 问:在南京,是否所有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都约定“罚息上浮50%”? :大多数银行的格式合同均如此约定。具体需以合同原文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加粗条款。一旦逾期,罚息上浮比例将直接影响债务总额。

  43. 问:如果放弃了继承,但父亲名下的车子、股票等资产未处理,银行能申请保全吗? :可以。银行只要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该部分遗产用于清偿债务。因此,放弃继承不代表放弃遗产控制权,也不代表阻断银行的追索。

  44. 问:我外婆的房产贷款,我母亲放弃继承,我需要还吗? :代位继承人只有在你母亲先于外婆去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母亲健在并放弃继承,您作为孙辈并非法定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母亲继承后又赠予您,则需在受赠范围内承担责任。

  45. 问:诉讼中,继承人同意以房抵债,法院会出调解书吗? :会。双方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并办理过户手续。这能节省诉讼时间和拍卖成本,是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