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股权激励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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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员工因股权激励投入的本金和收益能否通过劳动仲裁一并追索?这个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激励机制设计,更直接影响员工的维权路径选择。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终审判决为基础,剖析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的边界,帮助读者在具体纠纷中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

一、案件事实:一次“离职”引发的股权激励之争

劳动者郭某于2017年12月29日入职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1年6月30日。在职期间,郭某参与了某公司组织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判决书载明:

2018年1月23日,郭某申请入伙,金额为25万元。2018年1月25日,郭某支付了股权认购款25万元。

2020年4月13日,郭某以某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同年5月14日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离职后,郭某主张某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入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股权激励本金268420元及利息(按照8%每年自2018年1月25日主张至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争议焦点: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将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作为劳动纠纷处理,但涉及股权激励的部分,则作出了不同的定性。

劳动者郭某上诉认为,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薪酬组成部分,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判决书引述其上诉理由称:

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为了激励员工,也就是说,基于与某公司劳动关系,才会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提。……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某公司则抗辩称,郭某通过某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要求返还股权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审理范围,可以另行主张。

三、裁判逻辑:间接持股模式到底算什么?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股权激励部分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处理的认定:

本案中,郭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在司法层面上,法院倾向于将此类股权激励纠纷排除在劳动争议案件之外。

为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

  1. 协议主体不同。 本案中,郭某是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某公司只是激励计划的发起方和间接利益载体,并非协议的相对方。劳动争议中的工资支付义务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而股权回购义务主体却是持股平台,二者法律人格不同。

  2.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股权激励使员工取得合伙份额,员工有权按合伙协议享有收益,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关系。虽然激励资格来源于劳动关系,但内容并不直接等同于劳动给付的报酬,更接近财产性投资。

  3. 救济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股权激励纠纷纳入劳动争议,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产生冲突。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

面对“股权激励+劳动争议”的复合情形,劳动者和HR都需要一套可操作的判断流程。以下四步建议可供参考。

第一步:判断激励形式是“虚拟股权”还是“真实持股”。 如果是每年根据利润分红的虚拟股权,且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实践中更可能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员工入伙成为合伙人,则一般被认定为投资行为。

第二步:查看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约主体和条款。 协议乙方是员工,甲方是公司还是持股平台?协议中是否约定回购条件?是否约定“劳动报酬”“年终奖”等表述?如果协议主体是第三人,那么劳动争议中很难将公司列为支付主体。

第三步: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 对于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申请劳动仲裁;
  • 对于股权激励款、回购款、股息红利,直接以协议相对方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则按其约定);
  • 如果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对股权激励部分不予受理,不要放弃,尽快启动民事程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步:固定与保存完整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书、入伙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持股平台工商登记材料、离职证明、公司承诺支付利息的邮件或聊天记录。本案中,郭某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承诺支付利息,导致相关主张未获支持。证据完备,是维权成功的基础。

五、延展与建议:激励与争议之外的法律课

股权激励并非“劳动报酬”的同义词。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员工陷入“劳动仲裁不管、民事诉讼难告”的困境;员工在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前,也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先对照上述四步进行初步筛查,再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必要时同步启动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以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1民终1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