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结算确认后能否追偿?法院裁判逻辑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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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合同纠纷中,结算往往被视为合作的“休止符”,但实务中常有一方在结算确认之后再度“翻旧账”,以对方违约为由追偿损失。这种追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合作类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8)苏0116民初4846号判决,解析法院对此类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并提供一套可落地的操作步骤。

一、合作纠纷的现实背景:一场沙雕节引发的“追偿”

2015年8月,X公司、Y公司与Z公司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举办某届沙雕艺术节,约定三方分工、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投资本金出现损失,由X公司、Y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因故亏损,三方协商一致确认由X公司与Y公司分别向Z公司支付54万元(含投资本金45万元及利息9万元)。X公司因分期付款,实际支付了60万元。

事后,X公司认为Y公司未按约公开收支、结算中存在大量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票据,构成违约,遂起诉要求Y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及利息。Y公司则辩称《补充协议》因保底条款无效,亏损应按原《合作协议》比例分担,且账目有凭有据,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争议焦点:结算之后还能否再追偿?

法院在判决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Y公司在涉案沙雕项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是否有义务承担X公司的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这一焦点的本质是:当各方已就项目亏损作出结算确认,一方能否再以“对方违约”为由推翻或变相推翻结算结果,另行追偿?

三、法院裁判逻辑的三层递进

1. 协议有效,补充协议并非“联营保底”

法院首先确认:

“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故对其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Y公司主张《补充协议》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而无效的答辩,法院明确指出:

“根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实质与联营法律关系不符,应认定为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涉案项目。”

这意味着,不能仅因协议中含有“担保”“保底”等表述,就当然否定其合同效力。协议性质需从整体权利义务关系判断。

2. 亏损确认及承担方案构成“最后结算”

法院进一步认定:

“现补充协议中三方已认可项目亏损108万元,并且协商一致由X公司与Y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该损失承担方式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

这是整个判决的“题眼”:亏损数额的确认+损失承担方式的合意=最后结算。结算一经形成,各方应受其约束。

3. 既认可结算,又主张违约追偿,逻辑上自相矛盾

针对X公司的矛盾主张,法院给出明确驳回理由:

“X公司一方面认可上述项目亏损数额及损失承担方式,一方面又认为涉案项目的收支票据凭证部分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认为Y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该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在已经通过结算确认损失分担的情况下,同一方再以违约之名追偿,等于要求法院对同一段合作关系作出“二次评价”,除非有新的、独立的权利依据。

四、从中提炼的四步操作法

基于本案裁判逻辑,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可以按以下四步操作:

第一步:捋清全部协议,判断真实法律关系

不要只盯着一份合同或一个条款,应把主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全部列出。重点判断:

  • 合同性质是合作经营、联营还是一般的服务合同?
  • 协议中“担保”“亏损承担”等条款是否改变整体权利义务结构?

本案中,法院就是从整体上判断为“共同合作经营”,而非联营,从而排除了保底条款无效的适用。

第二步:复盘结算文件,确认是否构成“最后结算”

结算确认不一定要写成“最终结算”四个字,关键在于是否包含:

  • 对项目亏损总额的明确认定;
  • 各方承担具体金额的协商一致;
  • 实际付款行为的对应履行。

如果以上要素都具备,法院极可能将其视为终局结算。此时不要轻信“只是临时方案”“先付款再算账”等口头解释,而应以书面文本为准。

第三步:检查自身主张与结算行为是否矛盾

若准备追偿,先拉一条时间线:

  • 在结算确认之前,是否对账目、票据、对方违约行为提出过书面异议?
  • 在结算文件上是否签字或实际履行付款?
  • 结算后是否又接受了对己有利的分配?

本案中,X公司既签字确认亏损承担方式,又事后以“账目无签字”主张违约,明显存在自我矛盾。如果确有异议,应当在结算当时以书面方式提出,或在结算文件中增加“权利保留条款”,例如注明“本结算不影响各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合法权利”。

第四步:锁定正确的请求权基础,避免“重复起诉”

即便想追偿,也不能简单把“已承担的结算损失”直接等同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审查:

  • 是否存在结算后新发生的违约行为
  • 是否存在独立于结算协议的追偿约定(如保证合同、赔偿承诺)?
  • 是否具备撤销或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如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上述均不存在,追偿将缺乏请求权基础,可能面临与本案相同的败诉风险。

五、延展与建议:结算终局的实务意义

本案给合作各方的一个重要提醒是:结算文件既是结束,也可能是“封顶”。签字确认亏损、同意付款,往往意味着对该事项的争议就此终结。若日后想再翻盘,需要付出极高的举证成本,且要跨越“逻辑矛盾”这一难关。

对正在处理的合同纠纷的读者,建议:

  • 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前,请专业律师全面评估其法律后果;
  • 若在合作中已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务必在结算前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在结算后被认定为放弃追偿;
  • 若确需追偿,请围绕“结算后产生的独立损失”或“结算协议效力瑕疵”收集证据,而非重复结算前的旧账。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不确定手上的结算文件是否还有突破空间,建议携带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结算往来凭证,进行针对性评估,再决定下一步维权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16民初4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