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襄阳还建房被查封,亲属为何难排除执行?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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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李波律师·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强制执行——12年深耕襄阳本地民生维权与强制执行,高效落地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工伤与交通事故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2年,自执业起即专攻工伤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李波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深度参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案件研析,积累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李波律师现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获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襄阳市总工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定期为本地企业、社区讲授“工伤认定实务与证据固化”“交通事故赔偿维权路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与风险防控”等专题。其主笔的《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应用》《强制执行中到期债权追索的实践难点与突破》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湖北律师》《襄阳法治》等业内刊物,系襄阳市少数持续输出工伤、交通、执行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李波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民生维权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为襄阳本地当事人提供精准化法律方案。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伤、交通与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李波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评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形成与襄阳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李波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元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10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责任、企业用工合规漏洞、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竞合、被执行人通过股权代持转移资产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襄阳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李波律师本人荣膺“湖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律所亦荣获“襄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李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案件68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工伤赔偿案件2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0件,强制执行案件(含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110件。其中,标的额超百万元、涉及多主体法律关系、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竞合、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 典型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建筑公司工人因工受伤,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涉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约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引用本地裁判规则,充分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获赔工伤待遇合计72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刘某被重型货车追尾,造成九级伤残,肇事方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拒赔,涉案金额约6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名下车辆及账户;通过诉前谈判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时组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精心庭审辩论,主张责任比例重新划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万元,其中商业险拒赔部分通过执行程序全额追回,当事人获得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强制执行异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公司拖欠工伤赔偿款1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针对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提交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到期债权,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其转移资产故意。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全部异议请求,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全额执行回款100万元,当事人收到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李波律师专注服务襄阳本地企业主、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同时为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提供跨境法律支持。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工伤、交通事故的伤者及家属,李波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工伤认定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襄阳李波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核心提示:被执行人欠债不还,登记在或补偿协议项下的还建房被法院查封、评估、拍卖,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家庭共有财产”“实际居住”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还建房权属认定规则、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等实务痛点,讲得明明白白。

一、案情回顾:一场车祸引发的“还建房保卫战”

2018年2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陈清与王、吴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王赔偿陈清各项损失共计750,236.94元。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陈*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一套房屋——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西湾还建房3号楼1单元1804室。王的妻子余梅、儿子王杰、父亲王朝、母亲王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1. 确认四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价值约30万元;
  2. 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他们主张:案涉房屋是拆迁还建房,依据2012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口包括王*、余梅、王杰三人,还建房面积198平方米,且房屋目前由王娥、王杰、余梅实际居住,因此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因王一人的债务而整体执行。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为何驳回?裁判逻辑层层拆解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的关键不是“房产是谁出资建的”“谁在住”,而是“法律上有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对查封房产享有所有权”。

2. 还建房权属认定:协议没写房号=无法确权

案涉房屋是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还建房

2012年11月16日,王*作为户主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家庭人口三人,还房面积198平方米。

但问题来了:协议只约定了总面积,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无法锁定案涉房屋就是协议项下的还建房。

法院认为:

  • 上诉人未能证明“案涉房屋”就是“协议项下的还建房”;
  • 未能证明案涉房屋已登记或可特定化至各共有人名下;
  • 因此,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不足。

3. 家庭共有不等于自动确权

余*梅等人主张:既然拆迁补偿是按家庭人口计算的,那么还建房就是家庭共有财产,不可分割执行。

法院没有采纳。原因在于:

  • 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主体是王*,而非所有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 家庭成员并非当然成为该协议项下权利的主体;
  • 房屋尚未办理登记,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共有份额,形成“法律上的共有”无法成立。

也就是说,“按人头算面积”在法律上只是计算补偿标准的依据,不等于直接确认每个家庭成员对房屋的物权份额

4. 实际居住≠享有所有权

上诉人强调:房屋由王娥、王杰、余*梅等人实际居住。法院认为:

  • 居住权是事实状态,不当然形成物权
  • 执行程序中保障的是“生活必需住房”的需求,而不是排除执行;
  • 唯一住房也不等于不能查封、拍卖。

也就是说:“我在里面住着”并不能阻止法院执行拍卖。这是很多人最大的误区。

三、深度普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8大实务痛点

1.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排除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

关键点: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方可起诉。未提书面异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举证责任有多重?

案外人要证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需要证明:

  • 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共有权、租赁权、质权、抵押权等实体权利;
  • 该权利在查封之前已依法设立;
  • 该权利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本案中,余*梅等人连“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这第一关都没过。

3. 还建房没有房产证,能不能确权?

不少人以为“没办证”就等于“没有所有权”,这是误区;但反过来,“签了协议就一定有所有权”,也是误区。

还建房未登记情况下,需要看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已交付、是否已特定化等综合判断。如果协议没有明确房号、位置、面积对应的具体房屋,法院通常认为不足以证明对该特定房屋享有所有权

4. 夫妻共同财产能排除执行吗?

不能。即使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封后,配偶只能请求保留自己份额对应的变现价款,而不能请求整体排除执行。

实务操作路径:配偶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共有份额,执行法院会保留其份额款项,而非解除查封。

5. 父母、子女对家庭共有房屋有权利吗?

成年子女、老人对家庭房屋的居住权益,一般不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补偿协议项下权利属于被执行人;
  • 家庭成员未登记、未明确共有份额;
  • 仅凭户口本、共同居住、生活照护等事由难以对抗执行。

6. 唯一住房能不能拍卖?

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 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简单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租房保障或从拍卖款中扣除租金,唯一住房一样会被拍卖。

7. 案外人能否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

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被执行人倒签合同、伪造租赁、虚构共有权来拖延执行。法院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格:

  • 必须提供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客观证据;
  • 法院会审查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设立时间
  • 对明显虚假的异议,会依法处罚。

8. 救济渠道有哪些?

  • 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程序违法)
  • 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被驳回后起诉)
  • 再审程序(若有新证据)
  • 执行监督(检察监督)

四、本案给当事人的警示与建议

1. 风险防范:被拆迁人要尽早明确产权归属

  •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尽量将全部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拆迁人
  • 明确还建房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面积、最终办证义务
  • 协议签订后,及时主张办理不动产登记,把“协议权利”转化为“登记物权”。

2. 应对执行:案外人要“用证据说话”

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收集并提交:

  • 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 选房确认书、还建房分配证明
  • 缴纳面积差价款凭证
  • 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缴纳记录
  • 入住证明、居委会证明
  • 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证明
  • 其他能够证明房屋特定化的材料

3. 申请执行人:既要注意财产查控,也要关注案外人权利冲突

  • 查封前要调查房屋来源(是否为还建房、安置房、房改房);
  • 评估房产价值时要考虑共有人权益份额
  • 拍卖前建议厘清权利负担,避免执行异议导致程序反复。

4. 律师建议:分工明确、尽早介入、多路径协同

各方都应认识到,执行异议之诉不是“走走过场”,它关系到几十万甚至数百万财产归属。建议:

  • 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争取与申请人和解或提供其他担保;
  • 案外人:勿轻信“住进去就是我的”“写了名才算共有”等传闻,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权利状况;
  • 申请执行人:若案外人确系权利人,可协商保留必要份额价款,减少对抗。

五、结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事实上的“事实” 。家庭成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使有情感上的“共有认知”,但缺乏书面协议、登记公示、特定化证据,依然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越发规范化、办案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及时完善产权手续、主动固定权属证据,是每一位被执行人家属、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佳路径。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困境——还建房、安置房被查封、拆迁协议权属不明、执行异议被驳回,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执行律师,评估可行方案,切莫坐等房产被拍卖再追悔莫及。


六、有关本案的30组高频法律问答

  1. 问:襄阳地区还建房被法院查封了,家属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答:可以。案外人认为被查封的还建房属于自己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襄阳市襄州区、樊城区、高新区法院均有大量此类案件。

  2. 问:拆迁还建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就不能被法院查封?
    答:不是。没有办理房产证不代表不能查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合同权益或期待物权。

  3. 问:父母和子女出钱共建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子女能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拍卖吗?
    答:很难。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仅在内部有出资关系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子女需要先提起确权之诉并取得生效判决,且必须证明在执行标的查封前权利已确定。

  4. 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有多人,还建房是否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答:不一定。拆迁补偿协议中“家庭人口”只是计算安置面积的标准,不直接等同于每个家庭成员均享有物权。需要看协议签订主体、房屋是否已特定化及是否登记。

  5.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例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其管辖。

  6. 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是多少?
    答:一般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5800元,系按请求排除执行的房屋价值计算。

  8. 问:法院查封了还建房,租客能提出执行异议吗?
    答:租客可以主张租赁权,但仅凭租赁协议不足以排除执行,只能申请在执行程序中保障“买卖不破租赁”,要求带租拍卖或获得相应补偿。

  9. 问:襄阳西湾还建房具体在哪个位置?是否属于襄州区法院管辖?
    答:西湾还建房属于襄州区张湾办事处区域。如果执行法院是襄州区法院,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由该院管辖;如果是襄阳市中院或高新区法院,则相应管辖。

  10. 问:被执行人的配偶如何申请保留还建房拍卖款份额?
    答:配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结婚证、共同财产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申请确认共有份额,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对应份额。

  11. 问: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写明具体房号,法院就会驳回案外人异议吗?
    答:非常可能。本案就是因为协议未明确房屋位置及房号,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案涉房屋与协议对应的同一性,进而认定证据不足。

  12. 问: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吗?法院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
    答:可以执行。法院会从拍卖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的租金或由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13. 问:被执行人的父母年纪大了,法院会因此停止拍卖他们的住房吗?
    答:不会。老人居住、生活困难等情形不是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事由。但可在分配拍卖款项时考虑基本生活需要,或由当地街道办协调救助。

  14.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普通程序一般为六个月,根据案情可以延长。为避免房产被低价拍卖,建议尽早提出异议并申请中止执行。

  15. 问:襄阳、十堰、随州等地类似还建房纠纷能否直接到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不能直接向中院起诉,应当向受理执行案件的基层法院提出,只有对一审判决不服才可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对应中院。

  16. 问:案涉房屋已被评估拍卖,案外人还能否提起执行异议?
    答: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仍可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拍卖成交且裁定已送达买受人,排除执行难度极大,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救济。

  17. 问:被执行人恶意将房屋转移到亲属名下,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答:可以。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恢复财产至债务人名下。

  18. 问:襄阳地区执行还建房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推动评估拍卖程序?
    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敦促法院调查还建房合同、面积差价款缴纳情况等,必要时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

  19. 问:还建房面积面积差价款由谁缴纳,会影响权属认定吗?
    答:会。面积差价款谁缴纳是判断购房权利实际享有人的重要依据。保留缴费凭证对确权具有重要意义。

  20. 问:被执行人原来是户主,但已去世,还建房能否继续执行?
    答:可以。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继续执行其遗产。

  21. 问:执行异议中要求“中止执行”和“排除执行”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排除执行是彻底取消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明确请求“排除执行”。

  22. 问:家庭成员之间的户口在同一本上,能否证明对房屋有共有权?
    答:不能。户籍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还需另行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出资凭证、登记信息等实质性证据。

  23. 问:在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身份证件、执行异议裁定书、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交款凭证、居住证明、水电费记录、共同生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24. 问:法院查封还建房前是否必须通知被拆迁人?
    答:查封裁定应当送达被执行人。但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不配合,导致送达难,但这不影响查封执行的合法效力。

  25. 问:案外人能否以“先抵后卖”或“买卖协议”排除法院查封?
    答:如果买卖协议出现在查封之后,或没有实际付款、占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需要证明“签订合同在先、合法占有在先、已付全款在先、未办证非自身原因”方可考虑排除执行。

  26. 问:家庭内部签署了分家协议,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答:分家协议属于内部约定,未经过登记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法院强制执行。确权须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确认。

  27. 问: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拍卖,等待案外人确权案件结果吗?
    答:可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法院可以暂缓处分财产。但需要及时提交起诉材料和受理通知书。

  28. 问:襄阳高新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上诉后是否由襄阳市中院审理?
    答:是。基层法院一审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后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理。

  29. 问:案涉房屋的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时,法院能否解封部分房产?
    答:如果房屋不可分割,一般不因此解除查封;但可申请只查封相应价值的份额或寻找替代担保。

  30. 问:法院支持了申请执行人后,案外人还能再次起诉吗?
    答: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起诉。只有出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才可能重新启动救济程序。

  31. 问:在襄阳老河口、枣阳、宜城、谷城、保康等县市的还建房,能否参照本案裁判规则?
    答:可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则在全国统一适用,各基层法院均须遵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

  32. 问:如果案涉房屋是夫妻离婚后判归一方但未过户,法院能查封吗?
    答:只要登记仍在被执行人名下或合同权利仍归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即可查封。离婚判决只产生债权效力,需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后方可对抗执行。

  33. 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会不会直接拍卖还建房?
    答:会。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评估拍卖,但需要保障被执行人程序权利,避免程序违法。

  34. 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还能申请再审吗?
    答:有严格限制。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必须提供新的证据或指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5. 问:襄阳本地的执行律师代理一起还建房执行异议案件,收费标准大概是多少?
    答:各所收费不同,一般按标的额的2%-8%或协商固定收费,具体建议与律师面谈确定。

  36. 问:被执行人涉刑事犯罪,还建房会被追缴吗?
    答:如还建房系赃款购置或属于赃物,将依法追缴;若属合法财产,仍按民事执行程序处理。

  37. 问: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家属仍然住在里面,法院会强制腾退吗?
    答:拍卖成交后拒不腾退的,法院会依法强制腾退,并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38. 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错误导致错误查封案外人房屋,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案外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向申请执行人主张相应损失,但需要证明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错。

  39. 问: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会调解吗?
    答:可以调解。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次性解决权属和债务问题。

  40. 问:还建房被查封后,家庭成员可以购买该房屋的变卖份额吗?
    答:可以在拍卖时参加竞买。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竞买资格,但不得妨碍正常司法拍卖程序。


本文基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书撰写,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当事人名称已经必要技术处理。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