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实务要点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案情概述:一场由“如实代开”引发的刑事风险

2021年至2023年间,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化名王)因下游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海某实业公司,以支付6.5%开票费的方式,让该实业公司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20余万元,税额6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键细节:王某的公司与开票方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但王某公司确实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且下游客户真实存在,货物运输也实际完成。王*某在到案后主动供述全部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介入。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重点核查了以下事实:王某公司是否具备实际经营能力、是否有真实运输业务发生、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出罪路径

(一)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虚开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虚开行为都必然构罪。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1.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2. 客观危害:是否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于虽有虚开行为,但主观上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本案出罪核心逻辑

  1. “如实代开”不等于“虚开犯罪” :王*某公司存在真实运输业务,下游客户真实存在,代开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金额相符,不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开,而是“如实代开”。

  2. 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下游客户取得发票后用于抵扣,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而产生的进项抵扣权利。国家并未因代开行为减少应收税款,相反,开票方如实申报缴纳了销项税款。

  3. 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王*某支付开票费的目的在于解决其无法自行开具专票的实际困难,而非从国家骗取税款,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典型的“空转”虚开。

三、涉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辩护要点

(一)被立案侦查初期: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移送与公安侦查?

  • 税务机关稽查应对:当事人面对税务稽查时,切忌盲目认罚或随意签字确认稽查底稿,在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被迫作出对自身不利的陈述。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 公安讯问笔录风险:讯问笔录中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后续定罪的证据。在律师介入前,当事人享有沉默权,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且应对“是否知道是虚开”“有无骗税故意”等关键问题保持高度审慎。

(二)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争取不起诉?

  • 积极退赃退赔:对于确有税款损失风险的案件,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筹码。本案中王*某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缴全部涉案税款,为后续不起诉打下基础。
  • 整理真实业务证据链:律师协助收集运输合同、结算单据、银行流水、客户确认函等证据,证明真实运输业务的存在,切断“虚开”的行为基础。
  • 提交法律意见书:围绕“主观故意”“税款损失后果”两大核心要件,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三)审判阶段: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

  • 非法证据排除:若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违法取证行为,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数额辩护:审查每一份发票对应的真实业务情况,将无法对应真实业务的数额剔除,降低犯罪数额认定,避免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情节。

四、风险警示:企业如何防范虚开刑事风险?

  1.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发票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的全流程内控制度,杜绝“三流不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情况。
  2. 核实供应商资质:在取得发票前,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发票真伪,并审查开票方经营范围、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
  3. 警惕“富余票”陷阱:部分企业将多余进项发票对外虚开牟利,一旦被查实,开票方与受票方均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4. 规范挂靠经营与代开行为: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无真实业务背景的“代开发票”行为。即使业务真实,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开票资质问题,如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然而,司法实践已逐步摒弃“唯发票论”的机械入罪思维,转而注重审查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对于存在真实业务的企业经营者,面对指控不必过度恐慌,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把握辩护黄金期,完全有可能通过证据链的重构,实现无罪、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利结果。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刑事辩护是事后救济,合规管理才是事前防线。希望每一位企业家都能引以为戒,在追求商业效率的同时,筑牢税务合规的底线。

本文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六、相关问答(常见咨询场景)

1. 问:我公司因为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了,会不会直接移送公安? 答:不一定。税务稽查与刑事侦查属于不同程序,只有当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时,才会移送公安机关。若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仅面临行政处罚。建议在稽查阶段就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诉。

2. 问:我与开票方之间有真实业务往来,但对方给我多开了金额,这种情况算虚开吗? 答:算。即使存在真实业务,但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部分,属于虚开。实务中常见“大头小尾”“高开低走”等操作均构成虚开。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超过部分对应的税款数额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综合判断。建议尽快咨询上海专业税务律师评估风险。

3. 问:我是中间介绍人,只赚了介绍费,没有参与虚开操作,我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要承担。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行为的帮助犯或共同犯罪。即使仅收取少量介绍费,只要虚开发票的税款数额达到追诉标准(10万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介绍人往往被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处罚。

4.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有什么区别?入罪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前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后者针对普通发票,最高刑期7年,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份数100份以上。两者在行为对象、量刑标准和立案门槛上有显著差异,需准确区分罪名以制定辩护策略。

5. 问: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因进项不足找朋友公司“帮忙”开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总计8万元左右,尚未抵扣,会有什么后果? 答:税额8万元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通常不会被刑事追诉。但税务机关仍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建议尽快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补缴税款避免行政处罚升级。

6. 问:公司会计被要求虚开发票,她只是在发票上加盖了公章,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会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能证明其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如果会计曾明确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或仅依领导审批机械操作,可在主观故意层面进行辩护。建议会计人员对明显异常的开票要求保留书面异议证据。

7.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会被判刑吗? 答:主动补缴税款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促成相对不起诉,或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但补缴税款不等于彻底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虚开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案件,检察机关仍可能提起公诉。补缴时间越早,效果越好,最好在侦查阶段即完成。

8. 问:检察院让我去做认罪认罚,我到底该不该签?认罪认罚是不是就等于认罪了?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量刑协商机制,签署具结书意味着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量刑建议。在签署前务必由律师阅卷后综合评估证据情况。若确信无罪,不应盲目签署。若证据确实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量刑,通常可减少20%至30%刑期。

9. 问:老板让我去虚开发票,说一切责任他承担,我作为员工会不会被抓? 答:老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负责具体操作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均可能被追诉。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老板未被抓、员工先入狱”的案例。员工在遇到明确违法指令时,应坚决拒绝并保留证据。

10.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相符、购货方不知晓所取得发票系虚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以虚开犯罪论处,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可能被加收滞纳金。

11. 问:我的朋友因为虚开发票被刑事拘留了,家属能见到人吗?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答: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直接会见被羁押人员,但可以委托律师安排会见。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介入。建议在被拘留后尽早委托律师,黄金救援期通常为前37天内,尤其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

12. 问:虚开发票案件,公安冻结了公司账户,导致我们正常经营无法进行,能否申请解冻? 答: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查封、冻结是常见措施。建议整理合法经营往来凭证,由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证明该账户资金与案件无关,请求对非涉案部分予以解冻。同时可提供其他足额担保,以换取对基本经营账户的解除冻结。

13.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有多长?超过期限还能抵扣吗?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为360日(此前为180日)。超过期限未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因客观原因逾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中的特殊通道,但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14. 问:单位涉嫌虚开发票,法定代表人被带走调查,其他高管也会被追究吗? 答:是否追诉其他高管,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决策、知情程度及岗位职责。若高管对虚开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原则上不追究;若作为财务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对涉案交易具有审核或执行职责,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刑事追诉。

15.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达到多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答:根据《刑法》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通常属于“数额巨大”,但具体量刑还受自首、立功、从犯、退赃等情节的影响。建议针对数额认定进行精确辩点梳理,争取降低认定数额。

16. 问:我是在上海市徐汇区注册的一家公司,因为税务稽查发现有三张进项发票有问题,税务人员说涉嫌虚开,要我去配合调查,我可以先咨询律师再去吗? 答:可以,而且非常必要。在税务稽查阶段,纳税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处理涉税事宜。专业税务律师可以帮助您梳理资料、审查对方程序合法性、判断法律风险,并陪同参与询问或代为递交书面陈述。切勿在未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独自接受询问。

17. 问: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虚开发票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通过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使嫌疑人暂时获得人身自由。虚开发票案件若涉案数额一般、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可申请取保候审。建议在侦查阶段即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以提高获批可能性。

18. 问:虚开发票案件被判刑后,罚金是怎么计算的?可以减免吗? 答: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虚开数额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和缴纳能力。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减免。但罚金属于刑罚执行内容,减免条件严苛,需有充分理由。

19. 问:公司虚开发票被查处,高管被起诉,公司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吗? 答:需要。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行。税务机关可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中的罚金不免除行政罚款。企业应配合行政处理,避免因拒不配合导致更严厉的行政制裁。

20. 问: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发票,如果平台出现问题,公司会被认定为虚开吗? 答: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暴雷频发,关键在于平台是否真实完成用工业务及是否合规申报纳税。若公司与平台之间不存在真实用工需求,仅通过平台开票套现,极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建议对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合规尽调,留存用工合同、支付凭证、业务成果等证据。

21. 问: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虚开的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现在税务机关要求进项转出,我可以起诉开票方赔偿损失吗? 答:可以,但赔偿实现难度较大。若开票方因虚开犯罪被追究,其名下财产可能已被查封、扣押或被执行,民事赔偿执行到位率低。建议在税务机关查处阶段主动配合、及时转出进项,减少滞纳金和罚款损失,同时保留追究开票方民事责任的诉讼权利。

22. 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之间发生了真实交易,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了专用发票,这种合法吗? 答:合法。小规模纳税人(目前适用1%或3%征收率政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凭代开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这与企业之间相互“代开”有本质区别,后者的开票方并非税务机关,属于虚开行为。

23. 问:我已经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还能上诉吗?上诉有没有用? 答: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上诉。上诉有无效果取决于一审是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建议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律师阅卷,评估上诉理由充分性。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改判空间有限。

24. 问: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区别?收到后该怎么办? 答:处理决定书针对税款征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决定书针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收到文书后应首先核对事实是否属实、程序是否合法,若提出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通常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逾期未处理而丧失救济权利。

25. 问:公司财务人员虚开发票,公司法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第一责任人,即使未亲自操作,若对财务人员的行为知情但放任不管,或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难以仅以“不知情”完全免责。

26. 问:虚开发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答: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监督办案程序合法性、整理有利证据线索。侦查阶段是辩护的黄金窗口,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27. 问:我是公司的业务员,老板让我去联系开发票的人,我联系了,现在被刑事拘留了,我会被判几年? 答:业务员联系开票方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通常认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相较于主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量刑主要看虚开税款数额、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建议积极认罪认罚、争取立功情节。

28.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辩护理由有用吗? 答:非常有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无骗税目的及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若能证明业务真实、税款如实缴纳、未造成流失,极有可能获得无罪或不起诉结果。

29. 问:我们公司在上海市虹口区,供应商走逃了,取得他们开具的发票还能抵扣吗? 答:供应商走逃(失联)后,其开具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在确认其未申报纳税前,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若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应按照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或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交易真实性后方可继续抵扣。建议在采购环节即评估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状况。

30.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虚开案件往往通过税务稽查发现,因此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需专业律师论证。

31. 问:我公司因为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同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罪如何处罚? 答: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牵连关系,依据刑法理论从一重罪处断。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亦为无期徒刑。但常规案件中,根据实际犯罪事实与证据情况选择适用最主要的罪名。建议由专业律师介入,结合行为模式与证据链选择最优辩护路径。

32. 问:在税务稽查阶段,我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答:拒绝签字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但办案人员会记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更关键的是,拒绝签字无法否认已陈述的内容,反而可能被理解为不配合调查。正确做法是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与陈述不符,当场要求修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在有异议处注明。

33. 问:公司虚开发票,我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经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挂名法定代表人若对公司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参与决策,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推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经营状况,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仅为名义挂名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极易被卷入刑事追诉。

34. 问:虚开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不同? 答:抵扣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发票属于普通发票范畴,虚开此类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7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销项端或进项端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无期徒刑)。两罪的入罪门槛、量刑幅度差异明显,但实务中若普通发票同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后者处理。

35.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好?检查院批捕以后再请律师还来得及吗? 答:最佳委托时间是在接受税务稽查时或公安刑事立案初期,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有很大帮助。批捕后委托律师依然有用,但不能改变已批捕的事实,辩护难度增加。越早介入,越能在黄金救援期内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36. 问: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企业有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所有账簿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有义务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但并非所有资料都必须无条件提供——与纳税无关的经营机密、个人隐私信息可拒绝提供。实践中,建议在合理范围内配合,同时对明显超范围调取资料的行为,由律师出面提出意见。

37. 问:公司虚开以后,法人已经变更了,原法定代表人还会被追责吗? 答:刑事责任基于行为实施时的身份,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追责。只要原法定代表人在虚开行为发生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应对该行为负责。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免责事由,而属于逃避行为,可能影响取保候审与量刑。

38.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如果虚开的发票没有实际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且税款数额达到追诉标准(1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既遂,不以实际使用为要件。但未实际使用可作为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下争取从轻处罚。

39. 问:我们公司是正常经营的企业,偶尔接受供应商建议开了些“好处费”发票,现在被查了,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吗? 答:是否为单位犯罪直接影响罚金与主管人员量刑。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且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若仅系个别人私自实施,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区分标准复杂,建议结合会议纪要、资金流向、决策过程等证据综合判断并据此制定辩护策略。

40. 问:在上海市黄浦区经营一家餐饮公司,因索取发票被拒,转而购买假发票入账,该定什么罪? 答: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购买的是伪造的普通发票则可能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本案是购买而非虚开,但若用于抵扣税款,可能同时涉及逃税罪。罪名竞合时需根据行为方式与结果认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41. 问: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员工工资和提成是否会被追缴? 答:员工因参与虚开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如介绍费、提成、奖励)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追缴。合法工资与绩效提成本质不同,正常劳动报酬不应被追缴。但若工资中包含了基于虚开行为带来的分红或提成,则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42.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税务鉴定的结论对定罪有多大影响? 答:税务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高度参考价值,法官采信率较高。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范围是否超限、鉴定依据材料是否合法取得、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若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申请排除或重新鉴定是有效辩护方向。

43. 问:公司上游是失联企业,其开具的发票已经被税务局认定为异常凭证,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答:应收集证明真实交易的完整证据——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单、收货验收记录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确认业务真实性后要求解除异常凭证认定。若无法证明真实交易,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并自查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购入货物等异常情形。

44. 问:涉嫌虚开发票,公安机关让去“配合调查”但没有拘留,可以不去吗? 答:建议配合前往,但务必在律师陪同下进行。若拒不到案,可能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随后采取强制措施,局面将更被动。在律师陪同下配合调查,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合法理性地陈述事实。

45. 问:我虚开了一年多发票,期间多次被税务机关处罚,仍然继续虚开,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吗? 答:曾因虚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虚开,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可作为主观恶性及再犯风险的佐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影响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建议立即停止虚开行为,聘请律师进行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

46. 问: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因货物直接由供应商发给下游客户,导致“三流不一致”,会不会被认定虚开? 答:大宗商品贸易中的“指示交付”“货权转移”较为常见,需根据合同约定、货权凭证、资金流向综合判断货物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若交易真实且资金、货权凭证相互印证,即使物流环节异常,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虚开。此类案件辩护空间较大。

47.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开庭的时候我可以自己辩护吗? 答:可以,但极不推荐。涉税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涉及税务、会计、刑法的大量交叉知识,自行辩护很难把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建议委托具有税务与刑事双重背景的专业律师代理,实现有效辩护,尽可能争取最好结果。

48. 问:公司虚开发票案,对公司判处的罚金是否可抵扣员工个人罚金? 答:不可以。单位罚金与个人罚金分别执行,单位缴纳的罚金不能抵扣或折抵个人需缴纳的罚金。这一规定常被误解,导致许多员工在判决后仍需要缴纳全额罚款,建议提前做好财产规划。

49. 问:在广州做生意,但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在上海,应该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答: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地、发票开具地、税款抵扣地等均可能作为管辖连接点。若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即使经营地在广州,也应配合上海公安侦查。

50. 问:我公司虚开发票数额不大,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不走刑事程序? 答:若虚开税款数额未达10万元,一般不会移送刑事程序;即使达到,若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初犯偶犯,检察机关亦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并非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而是由执法机关根据数额和情节依法决定。建议在税务机关稽查早期即由律师介入,通过专业沟通将案件控制在行政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