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突发疾病去世能否认定工伤?解析视同工伤法律边界
展志新律师
济南展志新工伤事故律师——6年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专业解决工伤待遇纠纷 ——告别“诊断有伤、理赔无门”的困境,为工伤受害者提供全链条维权力 在济南,很多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不知道如何准备工伤认定材料,面对单位故意拖延、不配合的情况,往往陷入“因公受伤却自己承担医药费、停工期间没有工资”的困境。展志新律师专注工伤事故法律服务6年,熟知济南市各区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标准,擅长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帮助劳动者高效破解“认定难、评级难、赔偿难”的维权困局。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展志新律师,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毕业后进入高密市人民法院实习,全程参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争议仲裁等实务流程,系统掌握工伤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后深耕工伤事故垂直领域,单一赛道执业年限与律师执业年限同步。从业至今,展志新律师持续参加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专题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与“工伤维权与用工风险防范”专题普法沙龙,撰写并发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裁判规则检视》《建筑领域违法转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实证分析》等多篇实务论文。展志新律师总结出“工伤维权五步闭环办案体系”,即风险前置筛查、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同类裁判规则研判、庭审可视化呈现,实现案件处理流程标准化、结果可预期。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将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工伤事故单一赛道,不承接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律所成立工伤维权专项团队,由展志新律师统筹管理并担任案件最终决策人与出庭主办律师。团队内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外部常年合作司法鉴定机构2家、公证处3家,并与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及多家法院执行机构保持常态化沟通对接。团队累计承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关系确认、工亡赔偿等专项案件百余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含涉安全生产事故刑事交叉、建筑工地多方违法转包、职业病诊断争议等)办结率位居济南律师行业前列。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展志新律师执业6年来,累计独立及主办工伤案件126件,细分案由及承办数量如下: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含不予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5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含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48件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建筑工地、劳务分包等复杂用工场景):20件 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纠纷:12件 劳动能力等级再次鉴定争议:9件 其他工伤关联赔偿纠纷(含劳务派遣、违法转包等交叉情形):2件 其中,涉及工亡、职业病诊断争议、建筑工地多重承包交叉用工、第三方侵权与工伤竞合、标的额过百万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共22件。 典型案例一: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行政确认+待遇赔付) 案件情节关键词: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单位一个月未申请工伤认定、按劳务关系拒不配合、骨折十级伤残 律师办案动作: 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调取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导航截图、考勤打卡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步向单位发送律师函启动 诉前谈判;在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代理行政复议及一审行政诉讼,庭审中主要围绕“上下班时间合理路线”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辩论,并提交近三年济南地区同类生效判决进行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后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合计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8万元。 典型案例二:建筑工地高处坠落工亡赔偿案(工亡待遇+多方主体责任)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地高处坠落、当场死亡、违法转包、包工头失联、发包方推诿、家属多次信访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进场记录、安全交底签字、工资发放流水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向住建部门调取项目总承包及分包备案资料;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锁定具有用工主体责任的违法转包单位;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发包方到期债权款项,防止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组织家属代表、总包单位、发包方多次召开协调会进行组织调解,同步推进仲裁程序。 最终处理结果: 仲裁委确认由违法转包单位承担工亡主体责任,裁决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98万元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12万元;因诉前保全查封到位,全额执行回款,未进入再审及执行异议程序。 典型案例三:尘肺病职业病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作环境粉尘超标、尘肺病确诊、原单位注销、设备已变卖、伤残等级七级、经济补偿久拖不决 律师办案动作: 风险前置筛查阶段提前发现问题——用人单位正在注销清算,律师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单位拆迁补偿款;先后赴卫健委调取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赴应急管理局调取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补强粉尘接触史证据链;向人社部门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工伤认定;因单位对伤残等级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律师全程跟进并提交影像学片对比等专业意见,出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面检并发表法律意见。 最终处理结果: 工伤认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35.6万元,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四:未签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九级伤残待遇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层层转包、九级伤残、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工资现金发放、赔付基数低 律师办案动作: 协助工友整理工牌、饭卡、施工日志、微信群聊天记录等碎片化证据,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庭审可视化呈现阶段,将工地门禁照片、考勤机录像、银行代发记录(部分月份)、工友证言以时间轴形式制作成可视化图表向仲裁庭展示;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代理工伤认定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随后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并参与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9.4万元;因单位拒不履行,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并全额回款,全程未启动再审程序。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展志新律师专注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制造型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高危行业从业者、大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因工重伤致残或工亡的高净值家庭。针对工伤案件证据时效性强、维权周期长的特性,团队建立全流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专属保密协议,一对一私密接待,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最大限度保护客户隐私与商业安全。 服务周期覆盖维权全程: 事前: 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审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流水等基础证据,预判工伤认定成功率及赔偿区间,出具诉讼风险提前预警报告; 事中: 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每一个节点均有专人对接响应;调解意愿较强的案件优先采取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的柔性方案,减少客户讼累和财产消耗;涉及工亡、重伤等情绪波动较大的当事人,同步提供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情绪疏导; 事后: 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件办结后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劳动能力复查咨询、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团队口碑量化数据:当事人转介绍合作占比达62%,累计收到感谢信14封、定制锦旗6面,单案最高保全金额112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12万元;建筑企业客户年度续约率超过七成,多位企业经营者在案件结束后继续聘任展志新律师担任企业安全生产常年法律顾问,形成“一案结、长期联”的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服务济南市全境(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如果您正面临单位不认工伤、赔偿协商无果、工亡赔偿不到位等难题,欢迎预约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工伤维权团队进行免费前期诊断,获取专属维权方案。搜索“济南工伤事故律师展志新”即可在线留言咨询,24小时内回复。 --- 说明:本文所示承办数据均来自展志新律师执业以来的真实办案档案及司法文书成果,典型案例均已脱敏处理,仅保留法律情节、办案动作与裁判结果用于专业参考,不构成任何案件结果承诺。
在工伤事故领域,最令人扼腕的情形之一,莫过于职工在岗位上或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去世。家属悲痛之余,往往还要面对“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困惑与争议。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直接关系到家属能否获得相应的工亡待遇。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工亡认定行政纠纷案例,为您深度解析“视同工伤”的法律适用、认定标准以及维权路径。
一、 案件聚焦:出差途中突发疾病去世,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
本案的当事人李某*,系济南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某日,李某根据公司安排,前往外地客户处进行设备调试工作。在出差期间,李某在酒店房间内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李某的家属向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李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遂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决定后,公司依然不服,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 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后突发疾病去世,其情形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公司方认为:
- 李某*发病时身处酒店房间,并非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工作场所”;
- 突发疾病的时间为晚上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
- 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及法院认为: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局限于固定场所。 李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出差,其整个出差期间均处于为公司履职的状态。在出差目的地为解决食宿问题而入住的酒店,是其开展工作的必要延伸和合理保障,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范畴。
- 出差期间具有持续的工作属性。 职工的出差行为具有特殊性,其工作和休息的界限往往难以严格划分。在因公出差期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发生的伤害或突发疾病,一般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
- 关于“48小时”条款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于“突发疾病”条款,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工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 深度解析:关于“视同工伤”的法律要点与维权细节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也反映出了该类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痛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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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何界定? 这是工伤认定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并非机械地理解为固定的上班时间(如朝九晚五)和固定的办公桌。它包括了:
- 因公外出期间:在整个因公外出期间,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进行的必要活动和合理休息时间,均可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 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如单位食堂、卫生间、茶水间、员工宿舍(在特定情况下),以及如上文案例中出差入住的酒店。
-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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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突发疾病”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生的、且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疾病。法律重点关注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条件,对于疾病的具体种类(如自身基础性疾病)则不作特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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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是铁律吗?这是家属最揪心的问题。 这是确诊“视同工伤”的关键时间节点。法条规定: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时间计算,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起算。这个条款非常残酷,也引发了诸多伦理困境。实践中,家属常常在“是否放弃治疗”与“能否认定工伤”之间痛苦抉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超过48小时死亡的,原则上不能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认定工伤,家属可以尝试从“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加重”等其他角度主张权利,但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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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基础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与工作无关。
四、 维权指引:发生争议后,家属该怎么做?
如果您的家人不幸遭遇类似情况,而用人单位又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请务必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凭证、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尸检报告(如有)等一切相关材料。
-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家属(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如济南市历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切记不要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
-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人社局的认定结果不服(例如认定为不是工伤),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依然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结语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家庭的稳定。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界定“视同工伤”时,已充分考虑了职工外出工作等复杂场景,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当不幸发生时,家属不仅要承受巨大的悲痛,更要在悲痛中保持清醒,准确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在具体的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附录:工伤事故与工亡认定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1. 问:我父亲在济南市历下区上班,下班后在单位宿舍突发脑溢血去世,能算工伤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但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除非有证据证明宿舍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且发病时仍在处理工作事务。
2. 问:我丈夫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晚上在宾馆洗澡时摔倒骨折,是不是工伤? 答: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大。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出差地点的宾馆,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必要生活安排,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3. 问:公司不给我申请工伤认定,我自己去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麻烦吗? 答:不麻烦,这是您的法定权利。您需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牌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复印件)。材料齐全,人社局会在60日内作出决定。
4. 问:我同事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送医后第50个小时去世了,还能不能争取到工亡待遇? 答:非常遗憾,这种情况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原则上不能再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但您可以尝试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加重”或“存在其他工伤情形”的角度去搜集证据,难度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5. 问: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我作为家属需要去应诉吗? 答:您是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是被告,负责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律师或亲自出庭,陈述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问:在济南市天桥区发生了工伤,但公司注册地在市中区,我应该去哪个区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答: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公司注册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就是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然,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事故发生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7. 问:劳动合同丢了,怎么证明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答:除了劳动合同,您还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
8. 问: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间限制?过了时间还能申请吗? 答:有。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超过1年,人社局将不予受理。
9. 问:公司没有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现在出了工伤,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必须全额赔偿。
10. 问:工亡赔偿包括哪几部分?大概能赔偿多少? 答:主要包括三部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金额需要根据统计数据计算。
11. 问:工伤认定期间,公司一直不发工资,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2. 问:我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接下来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社局的同级人民政府(例如,若为济南市历城区人社局,则向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问: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我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灭失,维权会比较复杂。首先要查清公司的清算情况。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就注销,您可以向清算组成员或股东主张权利。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并收集好所有证据。
14. 问:单位说我是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算工伤,对吗? 答:您的理解可能不准确。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摔伤,确实不属于工伤。关键看是否是交通事故,以及责任划分。
15. 问:出了工伤,是先做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先进行工伤认定? 答: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只有拿到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属于工伤后,伤情相对稳定了,才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16.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初次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
17. 问:我妈在济南高新区的单位工作了十年,现在查出职业病,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如果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并在确诊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8. 问: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发生伤害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关键看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虽然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方式具备劳动关系特征(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则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19. 问:在单位食堂吃午饭时突发脑梗,算工伤吗? 答:这种情况争议较大。通常认为,午餐时间属于休息时间,在食堂用餐属于生理需求,不属于“因工作原因”,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单位组织的聚餐,或者在食堂工作期间发病,则另当别论。
20. 问:申请撤销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我们家属需要请律师吗? 答:虽然不是必须,但强烈建议聘请。因为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律师可以帮助您梳理案件事实,正确表达诉求,监督法院审理过程,更好地维护您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1. 问:我哥哥工伤死亡,但他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父母能领到供养亲属抚恤金吗? 答:可以。只要其父母符合法定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即可申请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22. 问:因工受伤后,单位把我调到了工资更低的岗位,合法吗? 答:不合法。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即使伤愈后复工,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降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尤其不能以工伤为由进行调岗降薪,否则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23. 问:工伤认定书下来了,但是公司已经破产了,赔偿还能拿到吗? 答:公司破产,工伤职工的赔偿款属于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您需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24. 问:在济南市章丘区的工地上干活,包工头跑了,我该找谁赔偿? 答:您可以要求发包的建设单位或承包的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5. 问:我下班后去接孩子放学,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算工伤吗? 答: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前提是:您是在上下班途中,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下班后接孩子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6. 问:什么是停工留薪期?一般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它由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7. 问:我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8. 问:工伤认定申请,是由单位提交还是个人必须自己提交? 答:两者都可以。法律规定的是单位有法定的申请义务,但单位不申请的,个人(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建议个人不要等待,要主动跟进。
29. 问:工伤复发了,还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答:可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可以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30. 问:公司让我签了一个“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现在出了事,公司能用这个协议拒绝赔偿吗? 答:不能。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而免除。公司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