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建设工程争议中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路径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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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直接决定由谁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剖析法院如何在多主体参与、合同内容不清的情况下,依据履行事实锁定付款责任人,并为企业与施工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溯:协议之外新增工程,付款主体起争议

本案中,原告佘某与被告某医药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某厂区东南角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原告所有。原告完成大部分拆除后,又在协议之外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健康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原告主张工程款4万余元及损失赔偿,但两被告均推诿付款责任。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以及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二、法院裁判逻辑:三步锁定真正的合同主体

第一步:合同内容的边界审查

法院首先审查了原告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协议,指出:

“从原告与被告某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某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

这一认定至关重要——新增的围墙、大门改造工程,明显超出了原拆除协议的范畴,不能当然认定为原合同主体的义务延伸。

第二步:实际履行行为的指向

法院进一步考察了施工过程中的联系人身份与工程安排:

“从原告上次起诉笔录的中可以看出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某,他认可其为被告某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某健康公司安排的,而且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某健康公司使用或者所有,因此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某健康公司。”

这里揭示了三个关键证据点:

  1. 实际联系人员是谁的员工;
  2. 施工安排由谁作出;
  3. 施工成果归属于谁。

第三步:证据责任的分配

针对某健康公司否认工程款数额,法院指出:

“被告某健康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也认可施工成果在某健康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

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5万余元“损失补偿款”,因仅系协商、无证据支持,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判决某健康公司支付工程款41878.41元,驳回其他诉请。

三、实务操作指南:四步厘清合同相对方

  • 步骤一:审查书面合同
    列出全部合同、协议、补充协议,逐项核对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条件。如合同外新增工程,务必单独签订签证单或补充协议。

  • 步骤二:追踪指令发出与接收主体
    保留所有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记录,特别注意发出指令的人员是否代表合同相对方,其职务身份如何。若对方人员频繁更换,应要求书面确认。

  • 步骤三:核实工程成果的实际使用人
    若成果被第三方使用或占有,该第三方可能被视为实际受益人,进而成为责任承担主体。需通过现场照片、交付记录固定证据。

  • 步骤四:及时固定签证与对账文件
    本案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经对方员工签字认可,成为胜诉关键。施工中应做到“干完一项、签认一项”,避免事后争议。

四、延伸思考:如何防范合同主体混同风险

建设工程中,母公司代子公司签约、项目公司筹建期签约、代收代付等情况屡见不鲜。施工单位在签约前可查询工商登记、核对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若对方以“项目组”“筹备处”名义签约,应要求后续主体追认。一旦产生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运用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不当得利等制度保护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