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会决议能否追回已付预分红款?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引言:一场因100万元“预分红款”引发的连环诉讼
在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实务中,分红是股东最核心的财产权利之一。但分红的方式、程序、对象稍有瑕疵,便可能引发纠纷。本文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样本,剖析预分红款的性质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边界、股权转让“一揽子了结”条款的拘束力等系列实务问题。
该案中,原告南京广厦(集团)万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向被告乔某主张返还100万元款项,理由是“不当得利”。乔某则主张该款系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且相关股权纠纷早已通过调解协议全部了结。浦口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万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背后,折射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大量当事人关心的痛点:公司能否以事后股东会决议推翻已履行的分红安排?不当得利与盈余分配的界限在哪里?股权转让中签署“所有纠纷了结”条款,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逐一展开。
二、案件基本情况与诉讼脉络
1. 当事人与公司股权结构
- 原告:南京广厦(集团)万杰置业有限公司(万杰公司)
- 被告:乔某(男,1968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 关联公司: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南京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兆润公司”)持有万杰公司90%股权
- 关键人物:王某某(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夏某(兆润公司股东)、程某(万杰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王某某与乔某共同出资成立南京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某某出资650万元,乔某出资350万元。2013年,德厚公司更名为兆润公司。2016年5月,兆润公司股东变更为乔某(持股27%)、王某某、夏某。
2. 涉案100万元的支付背景
2015年6月30日,万杰公司向乔某汇款100万元,银行汇款凭证载明用途为“预分红款”。同日,乔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预分红款100万元”。付款申请单显示,付款理由为“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由王某某署名审批。
3. 关联诉讼与调解
- (2018)苏0104民初3561号案:王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请乔某返还借款150万元。秦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自述乔某在兆润公司拿走预分红款610万元(含本案100万元),并据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上诉后撤回上诉。
- (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案:乔某诉兆润公司、万杰公司、第三人王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浦口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10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乔某将其持有的兆润公司27%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某,股权转让款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分三次付清;乔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乔某与王某某、兆润公司、万杰公司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
4. 本案诉讼经过
在2428号案调解前(2019年4月12日),万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乔某归还2015年6月30日领取的预分红款100万元。2019年6月11日,万杰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后移送浦口法院。万杰公司主张:该100万元系“以借款挂账形式”转给乔某,属于不当得利,股东会决议已决定收回,乔某应返还本息。
乔某抗辩:双方股权纠纷已通过2428号调解书全部了结;涉案款项系预分红款,不存在返还义务;王某某曾以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万杰公司现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属滥用诉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 争议焦点归纳
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涉案100万元的款项性质以及涉案100万元是否已经法院审理。
2. 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 关于款项性质:法院认为,万杰公司要求乔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与其诉称及提交的证据内容相矛盾。付款申请单、收条、记账凭证均载明款项为“预分红款”,王某某作为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审批,万杰公司同意支付。该款系股权分红款,各方经合意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因此,该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法院指出,乔某并非万杰公司股东,万杰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乔某。乔某作为兆润公司股东,其与万杰公司、王某某、兆润公司之间的涉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案中一并处理并达成调解,约定“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现万杰公司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要求乔某返还1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 判决结果:驳回万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914元由万杰公司负担。
四、法律分析:本案揭示的公司盈余分配实务痛点
1. 预分红款与不当得利的界限:不能“出尔反尔”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然而,本案中100万元款项的支付,经过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审批、万杰公司账户划款、乔某出具收据三个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法根据”链条。该支付行为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缺乏原因的自发给付。
实践中,公司向股东支付“预分红款”并不罕见,尤其在股东人数较少、治理结构灵活的有限公司中。但问题在于:预分红款若未经法定利润分配程序(如股东会决议通过盈余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法院显然倾向于尊重商业惯例与各方合意,未因程序瑕疵而否认分红性质。但反过来看,公司若认为付款错误,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主张撤销或返还,而不能在数年之后以“不当得利”之名翻旧账。
2. 股东会决议不是“万能令箭”:边界在哪里?
万杰公司试图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单方面要求乔某返还已领款项。法院明确指出:乔某不是万杰公司股东,万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对其没有约束力。
这一判罚点出了公司治理的重要边界:股东会决议只能约束公司内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即便该100万元确系对乔某的超额分配或错误分配,万杰公司也应先向兆润公司主张权利,再由兆润公司依据其内部治理规则或股权转让约定向乔某追索,而不是“跳过”股东身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向非股东主张。
3. 股权转让中“一揽子了结”条款的法律意义
本案另一个关键点是2428号调解协议第八条:“乔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乔某与王某某、兆润公司、万杰公司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双方通常会在转让协议中加入“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此后互不追究”等兜底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于:其构成对既有债权债务的一揽子清理,涵盖签署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的争议,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预分红款返还请求权、借款债权等。 本案中,万杰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在调解协议中出现,并签署确认了该条款,因此不能事后就同一基础事实再次起诉。这是股权转让交易中风险隔绝的核心工具,也是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的谈判要点。
4. 穿透式分红下的公司独立人格保护
本案出现了一个特殊结构:兆润公司持有万杰公司90%股权,乔某持有兆润公司27%股权。万杰公司绕过兆润公司,直接向乔某支付“预分红款”,属于典型的“穿透式分红”。这种操作在多层级的集团架构中时有发生,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 对公司而言,绕过中间层公司直接向最终股东付款,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变相分配利润,影响公司资本维持;
- 对股东而言,若中间层公司后续进入清算或发生股权变动,实际收到的款项可能被重新审查;
- 在税务层面,穿透分红未经过法定利润分配程序,可能无法适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导致额外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负担。
五、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对公司方:规范利润分配程序,保留书面文件
- 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书面决议;
- 若确需进行“预分红”或“阶段性利润分配”,应以协议形式明确款项性质、计算依据、未来结算方式,并保留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记录、付款审批单、收条等完整证据链;
- 不要试图借用“不当得利”“借款”等事由弥补程序上的失误。商业安排一旦完成并实际履行,事后反悔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
2. 对股东个人:关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了结条款”与付款节点
-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务必明确“了结条款”的覆盖面,包括是否涵盖关联公司、历史分红往来、借款、担保等;
- 乔某在另案中主张“预分红款610万元均为王某某自认”,最终通过调解将全部股权纠纷打包处理——这提示股东在收到“预分红款”后,应注意留存收条、银行流水、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防止未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借款”;
- 若目标公司历史上存在不规范的分红、垫资、往来款记录,应主动在股权转让谈判中披露,并通过协议明确豁免或处理机制。
3. 对争议中的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案由与管辖法院
本案中,万杰公司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但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其性质系盈余分配。实践中有大量类似案例:当事人因案由选择错误,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对款项性质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注意专属于公司诉讼的管辖规则——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通常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管辖就是因为此类原因。
六、结语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股东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其背后往往牵动股东关系、公司治理、财务税务等多重问题。南京浦口法院在(2020)苏0111民初1737号判决中,通过准确界定100万元款项的“预分红”性质、否定股东会决议对非股东的扩张效力、认可调解协议对历史纠纷的终局处分,展示了对公司自治规则的尊重与对商事交易稳定性的保护。
对公司而言,分红不是“想给就给的恩赐”,而是需要遵守程序的制度安排;对股东而言,收到分红款也不是“高枕无忧”,仍应警惕款项性质的争议与未来诉讼的风险。一句话总结:公司财产运作的每一笔现金流,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留下清晰的脚印。
附:相关法律问答(40组)
1. 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为由,要求股东返还以前年度的预分红款吗?
可以尝试,但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股东会决议仅约束公司内部人员,无法约束已离开公司或不再担任股东的非股东方。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在上述案例中即明确,股东会决议不能要求非股东返还预分红款。
2. 预分红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属于。如果公司经审批程序、以“预分红款”名义支付且股东出具收据,则属于基于合意的款项支付,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发生在南京市六合区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此类汇款属于分红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3.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公司注册地是南京市玄武区的,由玄武区法院管辖,但如果案件重大或涉及专业问题,也可能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
4. 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该条款具有概括性、终局性的争议解决效果,签署后双方均不得就协议签订前已经发生的既有纠纷再行主张。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多个类似案件中认可了此类条款的效力。
5. 股东收取预分红款后,公司能否以财务记账为“借款挂账”为由主张返还?
不能当然主张返还。“借款挂账”仅是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决定款项的法律性质。法院会综合审查付款审批单、收条、银行流水以及历史交易背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在类案中对此作出了对股东有利的认定。
6. 股东会决议能否约束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原股东?
不能。原股东退出公司后,不再受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约束。但例外情形是,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自愿承诺承担某类义务,则应按协议履行。
7. 如果股东从未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同意预分红,预分红款是否还能被追回?
如果股东实际上收取了款项并出具收条,且其他股东或管理层知晓且未提出异议,法律倾向于保护已经形成的交易事实。南京市高淳区法院有类似判例,认为默示同意亦可构成有效意思表示。
8. 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控制下被迫签署“放弃分红权利”的协议,能否反悔?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协议。但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确认其效力。当事人应保留好证明欺诈或胁迫的证据。
9. 公司决议分配利润但未实际支付,股东应如何维权?
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应付股利。南京市雨花台区的股东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10. 股东已从其他科目预支款项,能否抵扣未来的分红款?
可以,但需要明确约定。如果公司财务将该款项记载为“预支分红”或“股东往来款”,且股东认可抵扣安排,那么未来分配盈余时可以先行抵扣。如果没有书面确认,则可能产生争议。
11. 公司当年无利润,但向股东支付了预分红款,是否构成违法?
可能构成违法,尤其是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或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重点审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支付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12. 股东会决议通过“向非股东支付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有效?
无效。股东会决议不能突破《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对象仅限于股东的规定。但如果是通过关联交易的路径(如协议、服务费等),则需另当别论。
13. 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已取得的分红款,新股东能否要求返还?
不能。分红款是原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与股权转让后的权利无涉。除非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了分红款的归属。
14. 公司对已离职股东作出分红决议,该股东能否起诉要求支付?
可以起诉。只要分红决议形成时,该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则其对公司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因后续离职或退股而消灭。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有相应判例支持。
15.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却拒不分配利润,小股东怎么办?
股东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但原则上法院不干预公司商业判断。只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法院才可能强制分配。
16. 预分红款的支付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建议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可以明确款项性质、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后续结算规则。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参考银行流水、收条、审批单等间接证据加以认定。
17. 公司向股东借款,后又以“分红款”名义还款,法律上如何认定?
以实际证据为准。如果借款协议与分红决议同时存在,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处理过的案例中,此类“名借实分”或“名分实借”的情形需逐一审查。
18. 公司可以以股东尚未缴清出资为由,扣留其分红款吗?
不能当然扣留。股东出资瑕疵应由公司依法催缴或追究违约责任,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扣押应分配红利。但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章程规定等方式形成合法抵销机制。
19. 被告股东在盈余分配纠纷中败诉,可能承担哪些费用?
可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如果原告主张律师费且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也可能承担律师费。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判决中,普遍对原告胜诉方支持合理的律师费请求。
20.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分红决议至今已超过三年,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21. 公司被注销,股东还能主张未分配利润吗?
可以。公司注销前应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应在股东之间分配。如果清算遗漏了利润分配,股东可以依据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提起诉讼。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有此类案件的生效判决。
22.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从公司领取分红?
原则上不能。公司仅向登记股东支付红利。代持情形下,应由名义股东受领后再转付给实际出资人,否则存在税务及法律风险。
23. 公司支付给股东的“预分红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涉及。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如果公司未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可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南京市江北新区税务机关近年加强了对预分红款的税务稽查。
24. 公司净利润为负,能否向股东分配“预分红款”?
不能。利润分配以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如果分配行为导致公司资产向股东流出而无利润支撑,可能构成非法分配,严重时构成抽逃出资。
25. 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决议是否当然无效?
不一定。程序瑕疵轻微且未影响决议结果的,法院可能认定决议有效;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未通知股东、伪造签名等),决议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26. 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分红决议,将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其余股东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决议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或滥用股东权利,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决议无效。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受理过类似纠纷,最终判决调整分配方案。
27. 股东之间协商不分配利润,能否通过签订《股东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可以。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的股权受让人。
28. 股权转让评估过程中,预分红款是否影响股权估值?
会影响。预分红款本质上是公司利润的提前分配,会减少公司净资产,从而影响股权评估价值。股权转让双方应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同时注意预分红款是否已作为“其他应收款”等挂账。
29. 公司向股东支付预分红款后,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利益输送被追查,如何自证清白?
关键在于留存利润分配决议、财务审计报告、往来款依据等完整文件,证明分配基于合理商业目的且金额不超过可分配利润。如果没有书面决策记录,可能被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或抽逃出资。
30.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一方对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股东会决议或约定分红方案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诉方则对款项已支付、债务已了结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在(2021)苏0118民初*号判决中对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详细阐述。
31.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发现转让前公司有其他未分配利润,还能主张吗?
原则上不能,除非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保留了该部分分红请求权。股权转让的对价一般已经考虑了公司净资产状况,包括未分配利润。
32.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时,是否会对公司财务进行司法鉴定?
视需要而定。如果双方对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有重大争议,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南京市金湖县(注:该地为南京都市圈范围)相关案例中,审计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33. 公司控股股东未召开股东会,以自己名义决定向自己支付“预分红款”,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该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请求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已审理多起此类股东滥用权利案件。
34. 股东在预分红款纠纷中收到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处理?
应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并申请法院调取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财务记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如案件复杂,建议及时委托专业股权律师介入。
35. 公司盈余分配与“股转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股转债”涉及股权向债权的转换,复杂程度较高。若股东同意将应得分红转为公司债务,应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利息、还款期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分配。
36. 公司解散之诉中,是否可以同时提出盈余分配请求权?
可以合并主张,但法院会审查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解散之诉以解散公司为主要请求,盈余分配属于附带请求,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可一并处理。
37. 股东在收到预分红款后,因公司债务被债权人追索,能否以“该款已用于再投资”为由抗辩?
不能。股东个人收到分红款后,该款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权利。但如果该款实际未分配而仍留于公司账户,则属于公司资产。
38. 公司因股东未返还预分红款而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不合法。股权变更登记是法定程序,不能以股东之间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公司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分红款争议,而非动用行政化手段阻碍股权流转。
39. 股东会决议对过往交易行为的“追认”,能否改变款项的法律性质?
不能。款项性质应以付款当时的意思表示和合同依据为准。后续单方声明的追认或否认,均不能改变既有事实。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在裁判中亦持此观点。
40. 涉案款项已通过调解书确认“所有股权纠纷了结”,公司还能重新起诉吗?
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这就是本案万杰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之一。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