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吗?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少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施工资质。活儿干完了,发包方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工程款是不是就打了水漂?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给出了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的答案。
一、案情回顾:签了合同、干了活,对方却拒不付款
2020年5月10日,黄*(自然人)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
合同签订后,黄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3#综合楼的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2021年8月8日,黄向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平方米,按合同约定20元/平方米计算,本次申请进度款401659.20元。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为担保工程款支付,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项目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然而,综合楼竣工后,某甲公司却拒绝交付房屋,也拒绝支付工程款。黄*无奈之下,委托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某甲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自然人无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黄*是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他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无资质、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承包人,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合同无效的风险。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要不要付?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虽然案涉工程未经过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但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关键事实:
- 黄*已经实际采购材料、投入劳务,其投入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
- 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发包方签字并盖章;
- 双方事后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了工程款数额为401659.20元,说明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一致。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已具备支付条件,某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合同约定“下浮15%”,结算时没扣,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某甲公司抗辩称:合同明确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但原告在计算工程款时没有扣除下浮部分。
法院回应: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确认的结算金额并未扣除下浮15%,说明双方在结算时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该条款。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已就工程款总额达成一致。
律师提醒: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审核报告等书面结算文件,是认定工程款数额的关键证据。发包方一旦签字盖章确认,事后又以漏算、下浮、未审计等理由翻悔,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四)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落空,能否继续追讨现金?
可以。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用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某甲公司拒绝交房,导致以房抵债目的未能实现。
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代物清偿行为,在房屋未实际交付、产权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原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承包方仍有权要求发包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工程款。
律师提醒:以房抵工程款是工程款支付的一种特殊方式。承包人务必注意——房屋一天没有交付并登记到名下,一天不算“拿到工程款”。实践中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房时间、过户条件及违约后果,尽量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
(五)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合同约定:“工程整体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一个月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付至所完工实际结算款的98%;余下实际结算总价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壹年,保修期满、发包方转回保修金后,甲方7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法院据此认定:
- 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结算,某甲公司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432988.62元(即结算总额的98%);
- 余款8836.50元(即结算总额的2%)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即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
- 逾期利息分别从应付之日次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2021年9月10日当期LPR为3.85%,2022年8月17日当期LPR为3.65%。
(六)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按约应承担黄*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民事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既可以对违约方形成威慑,也能在胜诉后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但要注意,律师费金额应当合理,不能明显高于行业标准。
三、法院判决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建议:从本案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痛点与防范
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暴露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几大风险点,值得每一位工程人警醒:
1. 资质问题:无资质承接工程,合同无效风险不可忽视
本案原告黄*是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并非所有无资质承包人都能这么顺利。资质缺失可能导致: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在结算举证不充分时承担败诉风险。
2. 结算证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是最有力的“护身符”
本案黄*胜诉的关键,在于其提交了由发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双方事后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这些书面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建议施工人:
- 每完成一个节点,及时提交进度款申请并让发包方签字确认;
- 保存好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最终结算时尽量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确认单》或《结算协议》。
3. 以房抵工程款:房子没到手,不算拿到钱
以房抵债在工程款支付中并不少见,但风险极高。发包方往往在资金链紧张时提出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则寄希望于房价上涨。实际操作中,房屋可能存在查封、抵押、一房多卖等风险。承包人应要求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并在协议中约定发商逾期交房或不配合过户时的违约责任,保留继续追索现金的权利。
4. 质量保修金:到期别忘了主张
许多施工人在工程结算后忽略了对质量保修金的追索。保修金一般在保修期届满后应返还。承包人应当注意保修期起算时间和到期时间,到期后及时书面催告,避免因疏忽或证据缺失导致无法收回。
5. 利息与诉讼成本:合同约定越细,维权越主动
本案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之所以能由发包方承担,完全得益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明确列入违约赔偿范围,并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6. 诉讼时效与执行:赢了官司还要牢牢盯住执行
本案中,原告黄*从2021年8月与被告结算,到2024年4月才起诉,中间经过了两年多时间。虽然法院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但并非每个案件都这么运气。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胜诉之后,还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五、普法问答
以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咨询场景问答,供参考:
1. 问:我是南宁市江南区的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跟开发公司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工程干完了,对方说合同无效不给钱,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免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关键是你要拿出结算确认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
2. 问: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发包方只签字没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答:签字或者盖章均能产生法律效力。发包方的项目负责人如果得到公司授权或者在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等确认意见,同样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承包方提交的申请表既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又有公司盖章,证据更加扎实。
3.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有个装修项目,我签的是包工包料合同,但发包方一直拖着不验收,也不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你立即固定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委托公证或拍照录像,并通过EMS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催款函》。根据司法解释,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的,可以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但前提是合同有约定或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4. 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下浮15%,但结算时没有扣除,法院会支持哪个金额? 答:以双方最终签署的结算文件为准。如果结算单上确认的金额没有扣除下浮,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价条款。发包方在结算后再要求补扣下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 问:南宁市西乡塘区有个消防工程,发包方用两套房冲抵工程款,但房子一直不交给我,我能继续要钱吗? 答:可以。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代物清偿,只有在房屋实际交付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工程款债权才消灭。发包方拒绝交房,抵债目的不能实现,你仍有权按照原债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6. 问:没有资质的人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签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法律规定更严格。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自己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发包方直接向其支付过款项、直接对其进行工程量确认等。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自己的施工记录、垫资凭证和往来函件。
7. 问:我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以“没审计”为由一直不结算,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为结算条件,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发包方不能单方以“需要审计”为由拒绝付款。你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8. 问:南宁市良庆区某项目,合同约定了工程款利息,但没有约定利率,法院会怎么算? 答: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工程已实际交付,从交付之日起算;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起算。
9. 问: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返还? 答:质保金在保修期届满后应予返还。如果你的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双方结算之日起算一年,到期后7天内发包方应当无息返还。本案中法院正是按这个逻辑支持了承包方2%的质保金请求。
10. 问:我在南宁市邕宁区承接了水电安装项目,签合同时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会支持吗? 答:会支持。合同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会支持。注意保存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转账凭证。
11. 问:工程停工后,我撤场了,发包方也没给结算,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必须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撤场前应要求发包方对已完工程进行签证或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建议起诉后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
12. 问:发包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只剩尾款拖着不给,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可以。只要发包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就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可以提供现金担保、保险保函等,本案中承包方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保函费824元也最终由违约方承担。
13.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施工队负责人,签合同时发包方让我交了一笔履约保证金,合同无效后保证金能退吗? 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属于保证合同履行而收取的款项,发包方应予退还。如果发包方逾期不退,还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14.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转包人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
15.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扣留“管理费”为由少付钱,合理吗? 答:这要看“管理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所谓“管理费”属于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违法收取的费用,实际施工人可主张不予扣留。但在无效合同中,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对管理费作一定处理。
16.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做工程,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执行到吗? 答: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折价或者拍卖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优先受偿权有18个月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务必及时主张。
17. 问: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哪一天开始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已经结算,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从催告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18. 问:南宁市江南区某项目,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我该怎么办? 答:要区分质量问题是根本违约还是瑕疵担保。如果工程经修复后能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全部付款,只能主张修复费用或减少价款。建议先发函要求组织验收,避免被认定为擅自使用导致质量责任难以认定。
19. 问: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发包方可以因此拒绝付款吗? 答:司法实践中,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如果合同没有这样约定,发包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本案合同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发票”,类似约定存在税务合规风险,建议谨慎采纳。
20. 问: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却实际使用了,是否可以视为工程合格?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可以据此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21. 问:我在南宁市兴宁区做防水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但是没有约定单价,法院会怎么确定工程款? 答:没有约定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建议通过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核。为了避免争议,施工前尽量明确单价或者计价依据。
22. 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结算后又签订了一份《减免协议》,我作为承包方还能反悔吗? 答:除非你能证明签订《减免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结算减让协议受法律保护。签字前务必仔细核算。
23.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做项目,发包方要求我把工程款开成“材料款”发票,可以吗? 答:不建议。发票应当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工程款与材料款税务处理不同。虚开发票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作为律师,我建议承包方坚持依法依规开具发票,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24. 问:我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公司扣留工程款不给我,能起诉公司吗? 答:可以。挂靠关系下,你与实际施工人(你个人)与挂靠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应按约定转付给你。拒不转付的,构成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5. 问:南宁市上林县某项目停工两年了,我垫付了很多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能找发包方要吗? 答:停工损失属于可主张的范围,但需要举证。建议收集停工通知、窝工记录、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并在诉讼中主张停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
26. 问: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两者性质不同。如果合同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承包方通常可以同时主张。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本案中承包方仅主张了利息,未主张违约金,法院按LPR支持了利息。
27. 问:发包方在诉讼中突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我还需要继续诉讼吗? 答:如果支付的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建议继续诉讼。诉讼中,发包方支付部分款项后,你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将已付款项扣除;如果款项已全部结清,可申请撤诉,但注意约定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承担方式。
28. 问:我想申请强制执行,但发包方的公司账户没钱,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发包方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等财产信息。如果发包方是公司,还可以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法院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9. 问:我是自然人包工头,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司法解释规定,与发包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自然人无资质时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建议尽早主张,并注意18个月行使期限,同时要证明工程已经竣工或已具备折价条件。
30. 问:南宁市宾阳县某项目,发包方以“工人工资未结清”为由拒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工程款结算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工人工资是承包方与其雇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发包方不能混淆。但需注意,如果发包方按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代付了农民工工资,该部分款项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
31. 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加了很多工程量,但发包方不签确认单,结算时只按原图计算,怎么办? 答:司法实践中,如果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承包方能提交监理签字、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照片等证据证明发包方知情并同意施工,法院可以组织造价鉴定据实结算。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建设工程结算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务必逐项留存。
32. 问:发包方拒收我寄出的结算文件,怎么证明我已经送达? 答:用EMS邮寄,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如“XX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催告付款函”。保留邮寄底单和妥投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对邮寄过程进行公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3. 问:南宁市马山县某项目,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直不办理结算,我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已完工程结算吗? 答:可以。如果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建议先委托专业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梳理,准备充分的结算资料,再启动诉讼程序。
34. 问:发包方没钱付款,但公司名下有土地和房产,我可以申请查封吗? 答:可以。在起诉时或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都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发包方名下的不动产。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本案中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支付了保全费3267.26元,该项费用最终由被告承担。
35. 问: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无效吗? 答:如果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排除了实际施工人主要权利,法院有可能否定其效力。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向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及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主张权利。
36. 问:我是南宁市江南区的施工单位,与发包方约定争议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我觉得仲裁不公正,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答:不能。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如果你认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只能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签订合同时,建议结合工程所在地、金额和效率综合考虑是否选择仲裁。
37.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必须的吗? 答:不是必须。如果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或结算文件清楚完整,就无需鉴定。只有在工程量、单价或取费标准无法确定时才需要委托鉴定。本案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法院直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没有启动鉴定程序。
38. 问:发包方在上面没有签字,只是通过微信发了结算确认单给我,有效吗? 答: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在微信中明确确认了工程款金额,且能认定该微信账号属于发包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结算事实。但建议还是尽力取得书面盖章确认。
39. 问:工程款支付请求被法院判决支持后,发包方不履行判决,我要在多久内申请执行?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判决书明确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自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40. 问:南宁市隆安县某工程,发包方是自然人个人,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答:可以。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作为发包方,但自然人的履行能力较弱。施工前建议调查其名下的财产状况,并在合同中增加保证人或财产抵押担保。
现在,本文以案说法的深度解读至此结束。如果您正在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无资质施工结算等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陈干新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