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工程款胜诉却失优先受偿权,警示行权期限

姜清东律师
[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更是被许多施工人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然而,这根“稻草”并不是随时都能抓住的。它有着严格的权利行使期限。
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及工程款结算中常见的陷阱。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反映了大量中小型工程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容易忽略的致命细节。
一、案情回顾:200万工程款与37万税金的拉锯战
本案的原告为自然人王*银,其以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承建了被告北海市华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增公司”)位于北海市北京路的京和商寓工程。
- 2008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70元计价,合同总价约为690万余元,该价款包含工程所需一切税金。
- 2010年12月1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华增公司使用。
- 2012年5月16日,双方经结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685万元。此时华增公司已支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含此前承诺代缴的税金37万元)。
- 同日,华增公司向王*银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程款163万元(另37万元税金另计),并承诺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欠款期间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华增公司分文未付。王*银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利息16万元(暂计),并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裁判:欠款要还,但“优先受偿权”过期作废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清晰的裁断:
- 关于合同效力: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关于欠款事实:被告华增公司虽辩称“不清楚”,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结算核定书等书证,认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
- 关于利息:被告未按承诺履约,构成违约,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月息1分标准支付利息。
- 关于优先受偿权(本案核心):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而原告直至2013年才主张优先受偿权,明显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
- 华增公司支付王*银工程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
- 驳回王*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华增公司负担。
三、深度剖析:为何赢了工程款,却输了“优先权”?
本案的判决逻辑非常清晰,但折射出的实务痛点却发人深省。表面上看,王*银赢了官司拿回了钱,但由于优先受偿权被剥夺,他在执行阶段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痛点一:优先受偿权的“生死时限”——六个月
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2013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仅为六个月,且该期限为除斥期间(即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哪怕工程款本金还在,也与普通债权无异。
本案中,王银在工程竣工后近三年才起诉,错过了优先受偿权的最佳主张时机。如果华增公司名下只有这一处房产,且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或存在其他普通债权人,王银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获得超出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回款难度将成倍增加。
痛点二:挂靠施工背景下的“身份风险”
王银是借用资质(挂靠)承接工程,这在建设工程领域十分常见。虽然本案中法院基于欠条这一关键证据认定华增公司对欠款事实知情且确认,从而支持了王银的付款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往往障碍重重:
- 发包人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向挂靠人付款。
- 若挂靠人未保留好结算对账单或欠条,法院可能仅认定名义承包人(被挂靠公司)为合同主体,挂靠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挂靠人为了拿项目,往往自身垫资,一旦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挂靠人不仅面临工程款回收难,还可能被材料商、工人追债,陷入连环诉讼。
痛点三:结算审核与“含税价款”的争议
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包含工程所需一切税金”,即含税价。但王银却请求华增公司“代缴税金37万元”。诉讼中,华增公司向王银出具了欠条,确认了该笔债务的存在,才使得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
实务提醒:如果“包税”条款约定不明,发包人极有可能在支付工程款后,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导致结算金额缩水。本案中所谓的“代缴税金”本质上是对原合同价款的补充结算,属于商业风险化解的一种方式。
痛点四:“优先受偿权”新规之后,本案的启示依旧深刻
文章撰写之时,虽《民法典》已施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本案所揭示的“权利失效”风险并未完全消除。“十八个月”仍然是悬在每个承包人头上的利剑。许多施工人仍停留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或“结算后再说”的旧思维中,导致错过最佳主张期。
四、以案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操作指南
结合本案的教训,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建议所有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
-
紧盯工期,锁定竣工节点
- 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及竣工结算的启动期限。
-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留存《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这是计算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关键证据。
-
结算不成,也要留下“笔迹”
- 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最终审计,务必通过**《工程结算核定书》、《还款承诺书》、欠条、对账单等形式,将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数额和支付时间**固定下来。
- 本案中,欠条的存在是王*银败中求胜的关键。若无此据,诉讼将更为艰难。
-
优先受偿权必须“主动主张”
- 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旧规为竣工后六个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或直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行使权利。
- 建议:在结算完毕后,若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催告函明确表示你方将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保留邮寄凭证。切勿仅停留在“口头催讨”或“等待工程审计”的层面。
-
挂靠经营,务必穿透合同
- 如属挂靠经营,务必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流向。
- 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 “实际施工人” 的身份概念,并促成发包人、被挂靠公司、实际施工人三方签订付款协议,将发包人的付款义务直接穿透至实际施工人。
-
诉讼策略要“双轨并行”
- 起诉时,千万不要只诉请工程款本金。
- 必须将 “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XX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列为第一顺位的诉讼请求,即便可能过期,也要主张;若法院认定过期,则判决明确驳回,仍可通过和解或寻找其他财产线索弥补损失。
五、结语
北海这一纸判决书虽然发于十年前,但对于当今的建工领域依然具有极高的警示价值。工程款回收固然重要,但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时间更为致命。赢了官司,输掉执行,是所有建工人的噩梦。把法律风险控制在前端,把结算证据固定在平时,才是应对工程欠款的王道。
附录:北海及周边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见法律问答
1. 问:我是北海市海城区的一个包工头,我们做的工程已经竣工两年了,老板还没给完钱,我现在还能起诉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答:需要看具体的应付工程款日期。根据现行《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应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如果竣工两年且早已超过应付款日,很可能已丧失优先受偿权,但工程款本金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应尽快起诉。
2. 问:在广西合浦县的一个房开项目干完活,开发商拖欠200万,我们除了起诉,还要不要专门提“优先受偿权”这个请求? 答:必须提。这是法定的权利主张程序。如果起诉状中不列明“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即便你口头说过要,也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
3. 问:我是银海区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公司),发包人只认挂靠公司,不认我,我能直接告发包人吗? 答: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你还需要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建议先固定好结算单或欠条。
4. 问:南宁市某楼盘工程竣工后,我去找发包人结算,发包人一直推脱审计,导致超过十八个月了怎么办? 答:这是常见争议。关键在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如何认定。如果合同约定了结算期限,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从逾期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建议过程中定期通过微信、邮件催告结算,并进行证据保全**。
5. 问:柳州市的一个商业楼项目,抵押权人(银行)要拍卖房子,我们施工队的工资和材料款还没拿到,能优先分钱吗? 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生效判决书确认优先受偿权,那么银行抵押权将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所以务必在知道工程被拍卖时,第一时间参与分配并提交优先受偿权证据。
6. 问:北海市铁山港区的工业厂房,我们垫资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后一年内付款,那优先权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答:按约定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算。你们约定竣工后一年内付款,则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从那一天起算十八个月。
7. 问:在桂林市象山区施工,发包方跑了,工程烂尾,我们还能拆掉玻璃门窗吗? 答:不能私自拆除,这属于侵权。应申请法院对在建工程进行查封,并在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通过法院拍卖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8. 问:我们签的合同是“包死价”,包含所有税费,现在发包方却要扣掉我们开票的税费,合法吗? 答:合同约定含税价,发包人无权扣减,除非其能证明税金应由你承担且实际已代缴。本案中税金是通过欠条形式另行确认的,所以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9. 问:梧州市一个市政工程,发包方是城投公司,我们想要优先权,是否需要先做造价鉴定? 答:不需要。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款等。可以先申请确认优先权,再进行造价鉴定以确定具体数额。
10. 问:在北海打官司,优先受偿权败诉了,上诉到北海中院有用吗? 答:如果一审法院因为超过六个月(旧法)或超过十八个月(新法)驳回,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建议将重点放在 “应付工程款之日” 的举证上。
11. 问:我们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有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一直不给签字,我们是不是永远没法行使优先权? 答:如果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使用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发包方拖延验收但已实际使用,你可以主张从使用之日计算优先权期限。
12. 问:贵港市某个项目的工程款,对方公司破产了,我们行使优先受偿权还有用吗? 答:有用。根据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若作为普通债权优先,则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必须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并主张优先权。
13. 问:在钦州市的工程,听说把工程折价抵给施工队可以吗?需要多久内办理?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但注意不要超过十八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
14. 问:玉林市一个装修工程,我们是分包方,总包方不给我们钱,我们能不能直接找业主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方若与总包方存在合法分包关系,且工程款是工人工资部分,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但前提是发包人欠付总包方工程款,且你方在优先权期限内。
15. 问:百色市田阳区的工地,我们停工了,这时候算不算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答:不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只有:①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拍卖;③提起诉讼或仲裁。停工、撤场、发函均不视为行使优先权,只能作为催告证据。
16. 问:贺州市某项目,我们和发包方在结算书上签字了,但是没给钱,这个结算书能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的依据吗? 答:可以。结算书确认了应付工程款数额,若未约定支付期限,则自结算签字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优先权期限即从该日起算十八个月。
17. 问:河池市一个公路工程,属于国家项目,财政局拨款,我们能对公路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折价拍卖。但你可以申请对公路的收费权进行质押执行,或在发包人账户资金中优先扣划,但优先权本身难以对抗社会公益。
18. 问:来宾市一个厂房,发包方把厂房卖给了第三人,我们还能行使优先权吗? 答:如果第三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且是善意购买,优先权不能追及;若尚未过户,仍可行使优先权。建议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产。
19. 问:崇左市某小区项目,工程竣工七年了,我们还能起诉吗? 答:超过法定优先权期限,但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如果期间你多次催收,有催收记录中断诉讼时效,仍可起诉要钱,但优先权无法保障。
20. 问: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多久?会不会耽误我的优先权行使? 答:二审一般三个月内审结。但优先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上诉期间若期限将至,建议在起诉前或上诉时申请行为保全,或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约定新的应付款日。
21. 问:我是北海某工地的包工头,只包人工费,没包材料,这算工程价款吗?优先权能不能保护我的人工费? 答:可以。人工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也就是劳动报酬,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你需要举证人工作业量及对应欠款数额。
22. 问:我们在北海的工程是钢结构分包,总包方破产了,我能向发包方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你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但前提是发包方还欠总包方钱,且你施工部分验收合格。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23. 问:在南宁市经开区施工,工程款利息如果在合同里没约定,还能主张吗? 答:无约定利息的,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但在本案中,因有欠条明确约定“月息1分”,故法院按约定支持了利息。
24. 问:在北海打官司,如果被告不配合,一直不接电话不出庭怎么办? 答: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完成文书送达,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为了确保后续执行,务必申请财产保全,否则胜诉了也可能拿不到钱。
25. 问:土方工程算不算建设工程?能不能适用优先受偿权? 答:土石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但通常群桩基础、场平工程若与主体工程分离,单独主张优先权支持率较低。建议若涉及土方工程尽量并入主体合同结算。
26. 问:北海市某工业园,我们干的工程已交付,但发包方用他项权证抵押给了银行,我们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谁先? 答: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总包方在十八个月内主张权利,即使先办理了抵押登记,施工方的优先权依然排在前面。
27. 问:是起诉前发律师函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效,还是必须直接起诉? 答:发函是一种催告方式,虽然不能代替诉讼或仲裁,但在实务中可以作为阻却对方恶意拖延的证据。优先权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或协议折价方式行使,律师函仅起辅助证明作用。
28. 问:我方是广东某建筑公司,在北海有工程,能不能回广东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必须在北海市的法院起诉,不能约定在其他地方管辖。
29. 问:我是北海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分包人,只签了清包工合同,没有约定保修金,发包方扣了5%保修金,现在保修期过了他还不给,能主张优先权吗? 答:保修金返还条件成就后,发包方拒不返还的,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主张。但注意保修金返还时间可能晚于优先权十八个月期限,建议在起诉时同时主张确认保修金返还前的优先权。
30. 问:我们在北海市银海区的工程总包方资金链断裂,我们分包方能直接跟发包方要钱并主张优先权吗? 答:能。前提是发包方欠付总包方工程款,且分包方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你方应尽早起诉,并申请法院冻结发包方应付给总包方的全部款项。
31. 问:北海某写字楼在2023年10月竣工验收,2024年9月发包方突然宣布停工不付钱,我们优先权还有效吗? 答:有效。2024年9月属于应付工程款之日,从那时起十八个月内,即最晚应在2026年3月前行使权利。现在应尽快准备资料起诉。
32. 问:听说优先受偿权在最新法律规定中已经变成十八个月了,那2013年的案子为什么判决还是六个月? 答:法不溯及既往。2013年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现在的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期限为十八个月,但风险依旧存在。
本文基于真实司法案例进行普法分析,案例引用判决书内容进行改编,以提高阅读体验。具体案件咨询请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个案细节,寻求专业律师意见。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