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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虚开专票涉刑风险,稽查与自救全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作者:陈科嘉 律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企业抵扣税款的核心凭证,更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中的“硬通货”。一张发票背后,可能隐藏着税务风险、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从事税务法律实务多年,我见过太多企业家在不知情或“侥幸心理”下触碰虚开红线,最终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纳税信用降级甚至身陷囹圄。本文以一宗改编后的真实案件为引子,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核心痛点与争议焦点,为您系统梳理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以案说法:一张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

【案例概况】(当事人姓名已作匿名处理,案情已改编)

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因进项发票不足,为少缴增值税,张通过中间人刘某某联系了一家外地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份,价税合计约人民币800万元,其中税款约92万元。张安排公司财务将“货款”转入对方账户,对方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回流至张个人控制的账户。

税务稽查部门通过金税系统发现该公司“进销项明显背离”“交易链异常”,随即启动税务检查。调取银行账户流水后,发现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痕迹。案件随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张公司取得的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最终,张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名下的抵押房产被作为资产保全措施查封。

本案是典型的“票货分离、资金回流”型虚开。它给我们敲响警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还极易触发刑事追诉,且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可能被追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框架与立案标准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虚开税款数额 | 法律后果 | | --- | --- | | 5万元以上 | 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50万元以上 | 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250万元以上 | 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3. 并非所有虚开都必然定罪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了看是否有虚开行为,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仅有虚开行为但未抵扣税款,或者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精神均强调不宜以本罪论处。但这一点在实务中争议极大,绝不能轻易自我判断。

三、税务稽查阶段:当事人最关心的6个痛点

1. 税务稽查是如何找上门来的?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四期”系统,通过进销项比对、行业税负率分析、发票流向监控、上下游延伸检查、银行流水穿透等方式筛选风险企业。你眼中“天衣无缝”的发票操作,在系统里可能早已被打上风险标签。

2. 资金回流问题为何致命?

虚开案件中,受票方通常需要支付“开票费”,款项转出后往往会通过多个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回流。银行流水一旦被调取,资金回流的闭环一旦形成,就会被作为认定“无真实交易”的重要证据,甚至会直接影响办案人员对主观故意的判断。

3.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补税吗?

很多企业主会辩解“我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但税法上的“善意取得”有严格限定条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购货方对所取得的发票违法性不知情。即便如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通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必须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是不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责任。

4. 单位犯罪,谁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不仅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财务负责人、会计、开票经办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如果明知无真实交易仍配合操作,同样难辞其咎。

5. 已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挂名并非“挡箭牌”。如果在挂名期间参与审批、用印、签字,或明知公司经营异常仍放任虚开行为,挂名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完全不知情且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则有可能不被追责,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配合司法机关厘清权责。

6. 被税务稽查后,是否就一定被移送公安?

不一定。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违法严重程度分别处理:若虚开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企业主动配合、及时补缴,可能以行政处理结案;若达到立案标准,或有逃逸、转移资产等情形,税务机关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务中,在税务稽查阶段积极介入、有效沟通、主动补税,是争取不移送公安机关的黄金窗口期。

四、刑事立案后:如何有效辩护与自救

1. 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刑事立案后,公安阶段是取证最集中、案件走向最关键的时期。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可能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律师及时介入可以在讯问环节提供法律辅导,防止口供失真,并围绕“是否具有骗税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要件开展辩护准备。

2. 争取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检举揭发,退还违法所得,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些法定从宽情节都应作为辩护策略整体考量。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还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建议,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3. 合规整改或带来不起诉可能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开展合规整改,聘请合规顾问、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内控机制、按期整改并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整改情况对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是企业自救的机会,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必要成本。

4. 关注资产处置与征信影响

涉税刑事犯罪不仅限制人身自由,还直接导致纳税信用等级降至D级,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银行贷款、招投标资格。对企业家而言,这种“信用刑责”可能比刑事追诉本身更致命。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同时关注企业经营连续性、纳税信用修复路径以及资产被查扣冻后的申诉听证。

五、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来不是“一张发票”的小事。从税务稽查到刑事判决,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实体判断标准。面对税务稽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盲目隐瞒、销毁资料或违规注销企业。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利用程序权利,把握补税、合规整改、认罪认罚等关键节点,才是降低损失、化解刑事风险的正道。


附:税务合规与虚开刑事案件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老板让我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担心被追责,怎么办? 答:如果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参与接收、认证或抵扣,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您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明确表达法律风险,停止配合开具或接收虚开发票,并保存好相关拒绝证据。如果已经发生,尽早咨询律师并通过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争取从宽情节。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多少金额会立案? 答: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可刑事立案。需要特别说明,这里看的是“税额”而非价税合计金额。例如价税合计100万元、税率13%的发票,税额约11.5万元,已超过立案门槛。

问:我在上海市徐汇区开了一家小公司,因为缺进项发票,找朋友公司开了3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9万元,目前税务已通知约谈,要紧吗? 答:3.9万元税额尚未达到5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但仍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您在约谈前找律师梳理交易真实性证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补税,避免金额累计或后续出现新的虚开行为。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普通发票罪,哪个处罚更重?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虚开普通发票罪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在发票种类、侵害法益、入罪标准上均有不同,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是刑事风险更高。

问:公司被查出虚开,但我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是别人,我会有责任吗? 答: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未参与虚开决策、未签字、未从虚开中获利,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有可能不被追责。但司法实践中,工商登记信息会成为推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挂名者自证清白的难度很高,务必提前委托律师。

问:税务稽查时,公司账外资金多,会不会被认定为“资金回流”? 答:资金回流是虚开案件中常见的书证类型,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会通过银行流水比对来判断资金是否在扣除开票费后流回受票方或其关联人账户。即使通过个人卡、微信、支付宝等中转,也可能被穿透认定。账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应提前梳理,避免被误读。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会被判刑吗? 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属于挽回损失情节,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或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理由,但不等于“补了就没事”。如果虚开税额较大、情节严重,依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刑期上会有明显从宽。税务稽查阶段的主动补缴,有时能影响是否移送公安。

问:我在上海市黄浦区经营外贸公司,因业务需要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案税额达120万元,会怎么判? 答:120万元已超过“数额较大”标准(5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竞合。实务中应尽快委托律师,梳理是否实际具有出口业务、税款是否真实入库、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问:什么是“三流一致”,如果不一致就一定构成虚开吗? 答:“三流一致”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指向同一交易主体。三流不一致是虚开的高风险信号,但不必然构成虚开。如果交易真实存在,只是收发货方式、付款路径规范性问题,应重点从交易合同、出入库单据、物流凭证、商业目的等角度证明“真实交易”,避免被机械认定为虚开。

问:公司被税务稽查后,老板被刑事拘留了,财务人员还在公司,应该做什么? 答:首先由财务负责人配合提供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等完整资料,切勿销毁、修改账册。同时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了解讯问情况。此外,公司应积极筹集资金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在律师指导下评估是否申请企业合规整改,争取对相关责任人的从宽处理。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要求“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客观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融资、贷款、业绩考核等目的虚开但未抵扣税款的,一般不认定为该罪,而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其他罪名。这一点的举证和论证非常专业,需要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展开。

问:我是上海市静安区一家广告公司的股东,公司虚开发票被查,我虽然是小股东但参与过开票联系,会不会被追究? 答:如果参与介绍虚开、联系开票方或传递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介绍他人虚开”,同样构成虚开犯罪。股东身份并不是豁免理由,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以及是否明知虚开。建议尽早作出口供预案并委托律师介入。

问:税务罚款交不起,能否申请分期或减免?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罚款的减免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实务中难度较大。相比罚款,刑事责任和信用降级的后果更值得重点关注。

问:企业被认定为虚开,纳税信用等级会降吗? 答:一旦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通常会被直接判为D级,影响发票领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政府招投标、银行贷款授信等多个方面。D级信用保留时间较长,后续修复成本极高,有必要在行政处理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争取。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介绍人”也要判刑吗? 答:是的。刑法第205条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行为之一。介绍人通常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责任,如果介绍虚开税额巨大,也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因此,即使是中间人“牵线搭桥”,也不能心存侥幸。

问:我在上海市杨浦区经营软件公司,客户要求开票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只是因为合同签晚了,发票先开了,算虚开吗? 答:如果业务真实发生、发票金额与真实交易一致,只是开票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一般不认定为虚开,但存在税务合规瑕疵,可能面临罚款。是否构成虚开,核心在于“有无真实交易”及“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尽管如此,仍建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范开票,避免争议。

问:虚开案件移送公安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可能性大吗? 答:近年来,随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进,对于虚开税额相对较小、初犯、积极补税挽损、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比例在上升。但需要律师尽早介入并制定整体策略,不能等到起诉阶段再补救。

问:我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税务稽查局拟处罚款,我能否申请听证? 答:可以。税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听证程序是行政救济的重要环节,可以围绕事实定性、证据合法性、法律适用等展开申辩,是阻断刑事移送风险的重要窗口。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审查? 答:公安和税务机关常会调取开票软件数据、财务软件系统数据、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辩护时应关注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是否完整、有无篡改,以及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公司已经被税务稽查,我能注销公司逃避吗? 答:绝对不行。税务稽查期间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注销程序会被税务前置审核阻断;如果在稽查期间虚假清算、注销登记,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或妨碍调查,反而加重刑事处罚。正确做法是配合稽查,同时由律师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和整改方案。

问:我是上海市闵行区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公司虚开发票被查,但我从没参与经营,只是投资分红,会被牵连吗? 答:纯财务投资者如果未参与虚开决策、未提供帮助、未从中获取超出股权分红的非法利益,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如果以“借款”等名义从虚开资金中受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获利人,需要律师结合银行流水和资金往来细节进行辩护。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他人虚开”与“居间撮合”如何区分? 答:两者本质相同,只要行为人为虚开双方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协助资金回流,就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虚开。是否涉及居间费用、是否收取手续费,只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问:企业已经补缴税款,但税务稽查局仍移送公安,应当如何应对? 答:移送公安不代表必然追究刑事责任。公安立案后会重新全面调查。此时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整理补缴税款的凭证、完税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没有税款损失后果”和“主观上无骗税故意”,争取不作犯罪处理或不起诉。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老板被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审? 答:如果涉案税额较大、存在毁灭证据或串供风险,批捕可能性高。但若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无前科、案发后配合调查、家庭困难需要照护等情节,仍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问:我是上海市普陀区一家电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平台被查,我会涉案吗? 答:如果你是委托平台为企业提供真实灵活用工服务,发票内容与实际服务相符,则通常不构成虚开;但如果平台只是开票通道,没有真实服务,你明知无交易仍接受发票抵扣,就会被认定虚开。建议复盘与平台签署的服务合同、业务流程、资金支付、个税代扣代缴记录,尽早排查风险。

问:虚开案件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合理吗? 答:合理。根据现行税法,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若确实是善意取得,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补税和滞纳金通常仍需要缴纳。

问: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企业合规整改是必须启动的吗? 答:合规整改不是必须程序,而是企业主动申请的从宽机制。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如经营状况良好、有整改意愿、认罪认罚、虚开行为与经营模式有关)才可能被纳入合规试点范围。建议委托律师为企业和个人分别评估合规整改的可行性,避免错过窗口期。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谁? 答: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需要自证无罪,但在税务稽查行政程序中,纳税人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义务,比如证明业务真实性、资金合理性等,二者截然不同,务必区分。

问:我在上海市金山区注册了一家公司,因虚开被税局稽查,老板跑路,我作为会计被公安叫去问话,如何保护自己? 答:第一时间配合公安机关问话。问话前可以要求陈述事实时保持客观:明确说明你是否知道真实交易情况,是否受老板指示操作,是否从中获利。建议在问话前咨询律师,避免因紧张做出不一致的陈述。会计人员如果明知无交易仍做账、认证、抵扣,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这需要尽早请律师参与案件。

问:虚开的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但在税务检查前主动更正申报转出,还会被处罚吗? 答:这种情况下,如果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属于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的,税务机关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但刑事责任方面仍需考虑虚开行为的次数、金额和主观故意,主动转出可以作为从宽情节。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有什么核心区别? 答:两者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侵害对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虚开发票本身,通常涉及骗抵税款;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七年有期徒刑;逃税罪还有“初犯补税免刑”的特殊条款,虚开罪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风险比重完全不同。

问:我公司收到虚开发票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进项转出”,这笔税款能否向开票方追偿? 答:您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开票方主张赔偿因虚开发票给你造成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损失,但前提是开票方仍有偿付能力。实务中,开票方往往系空壳公司,追偿难度很大。更重要的教训是:受票方取得发票前,应通过查验发票信息、核实开票方经营资质、防止“低价开票”陷阱等方式防范风险。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从犯如何认定? 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如普通员工按指令操作、临时帮忙划转资金、未参与决策和分赃等,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务中应通过员工岗位职责、决策权限、收入模式等证据来证明其作用大小,这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思路。

问:我是上海市奉贤区一家服装公司的股东,公司虚开案被查,税务机关要求我提供个人银行流水,我有义务提供吗? 答:税务检查中,为了查明资金回流、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会依法调取涉案人员及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如果你的个人账户被用于公司资金往来,且该信息与案件相关,配合调查往往是更理智的选择。拒绝提供或故意隐瞒,可能被认定为妨碍税务检查,甚至导致推定不利后果。

问:虚开发票案件中,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在定罪上有区别吗? 答:没有本质区别。电子发票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电子专票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税四期上线后,电子发票的留痕功能更强,虚开行为更容易被系统识别,风险实际上更高。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后,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 答:如果企业仍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个别环节出现问题,且税务处理完毕后恢复正常状态,企业依然可以存续经营,但纳税信用降级带来的发票领用限制、退税暂停等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企业及负责人还可能面临政府采购限制、银行授信冻结等问题,建议同步由专业人员做企业合规修复。

问: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是否必然判处十年以上? 答:根据司法解释,虚开税款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如果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全额补税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仍然可能在十年以下量刑。具体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和辩护策略判断,不能简单认为金额大就“没有希望”。

问:在上海市宝山区,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经侦同时介入,是否意味着已被刑事立案? 答:不一定。税务稽查和公安联合办案目前并不少见,但公安介入调查后是否正式立案,需要看初查结果。如果仍在初查阶段,企业可以主动递交说明材料和证据,争取行政结案;一旦正式立案,取保候审、不起诉等策略就需要尽早启动。

问:虚开案件中,律师在税务稽查阶段能发挥什么作用? 答:律师可以协助企业梳理业务凭证、准备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听证、与税务机关沟通定性,甚至可以就“资金回流”“真实交易”等关键事实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稽查阶段的定性往往直接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公安,因此专业律师介入越早,刑事防线越坚实。

问:我被朋友借用了公司资质,对方以我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发票,我不知道,要担责吗? 答:如果能够证明公司资质被他人冒用,且虚开发票的行为未经你同意、你没有从中获利,主观上不明知,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不知情”不等于口头说说,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印章、税控盘、银行U盾等关键物品的管理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实践中,公司负责人“不知道”的辩解很难获得支持,建议尽早邀请律师介入梳理证据。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虚开专票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较长,不能以“过去好几年了”而掉以轻心。

问:公司因虚开被处罚,员工工资发不出来,还能申请破产吗? 答:可以申请破产,但虚开产生的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员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优先受偿。若企业已无经营价值,及时止损并妥善安置员工,也是负责任的处理方式。

问:我在上海市青浦区经营一家货代公司,上游供应商说可以“低价开票”,对方开票税率13%,但我实际没有收到货,这种是虚开吗? 答:这属于典型的无真实交易虚开,甚至可能涉嫌“票货分离”。即便上游确实缴纳了增值税,只要你不是真实购买方,接受发票抵扣同样构成虚开。切勿因为“开票方已经缴税”就觉得安全,虚开的核心是发票记载与真实交易不符,而不是开票方是否缴税。

问:虚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能发现哪些辩点? 答:律师可以详细审查发票清单、会计凭证、银行存款流水、往来合同、运输单据、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重点寻找资金回流是否闭环、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真实关联、被告人是否明知虚开、涉案税额如何累计、是否存在重复鉴定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实务中,不少案件通过梳理证据材料,成功将“虚开税额”从数百万元降到数万元,从而改变量刑档次。

问:企业被查处后,股东能否通过股权转让规避责任? 答:股权转让不影响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如果为了逃避处罚而低价转让股权,还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导致资产追缴或强制措施升级。责任是“人”的责任,不是“股权”的责任,切勿本末倒置。

问: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家属还能做哪些工作? 答:家属可以协助筹集退赔款项、补缴税款、取得受害单位或税务机关的谅解;可以配合律师准备品格证据、社区矫正条件材料,为判处缓刑创造条件。但切忌在法院阶段托关系、找门路、制造虚假证据,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企业合规整改成功后,个人能否同时不起诉? 答:在企业合规整改模式下,部分案件可以实现“企业合规、个人从宽”。检察机关在验收合规整改合格后,既可能对企业作不起诉处理,也可能对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对不起诉或提出大幅从宽的量刑建议。这需要企业和个人同时具备认罪认罚、积极挽损、合规可行等条件,建议由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统筹推进。

问:我是上海市松江区一家制造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虚开税额大概在15万元,主动投案并全额补缴,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15万元税额超过立案标准,但属于初犯、主动投案、全额补缴、认罪认罚,又有合规整改意愿的话,结合近年检察实践,有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建议在投案前先与律师明确供述口径,做好证据准备,确保自首成立,避免因到案经过不清晰而影响自首认定。


结尾

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也是企业家最容易被忽视的“隐形雷区”。无论你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还是中间介绍人,只要触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便会如影随形。面对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请务必保持冷静、认清形势、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帮助,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自救,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