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自救指南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实务中,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移送司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多数企业并非故意为之,却在慌乱中错失自救良机。本文将为你拆解“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与实操应对路径,帮助企业在涉税风险来临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一、核心前提:理解“善意取得”的三层含义
很多企业一听说“虚开”就认定自己“完了”,实际上法律为无辜受票方留了一扇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 条件 | 具体要求 | 实操要点 | |------|----------|----------| | ① 购销真实 | 有实际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 | 保留合同、入库单、运输凭证、付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 | ② 发票合规 | 发票内容与购销情况完全一致 | 品名、数量、金额、税额逐一核对 | | ③ 不知情 | 对销售方虚开行为不知情 | 需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二、分步走:从接到通知到完成自救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接到税务通知后,立即停止抵扣并全面自查
具体操作:
- 暂停该发票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和税前扣除
- 立即收集以下四类证据:(1)合同协议;(2)出入库单据及物流凭证;(3)银行付款流水;(4)与销售方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
- 制作《业务真实性说明》,逐笔对应发票与业务
第二步: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善意取得”认定申请
具体操作:
- 撰写书面申请报告,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 主动说明取得发票的渠道和背景,提出系销售方隐瞒虚开事实
- 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善意取得”性质
⚠️ 关键提示:此时切勿“走关系”或试图掩盖,主动配合是认定的基础。
第三步:依据认定结果,合法追回损失
认定成功后:
- 无需缴纳滞纳金(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
-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可税前扣除;如确实无法取得,可凭完整证明材料申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4条)
认定失败(被认定为“恶意”)时:
- 立即核实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
- 若进入刑事程序,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争取自首、从犯等从宽情节
第四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必要时)
若税务机关处理决定错误或过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法院推翻了对“明知”的错误推定。
三、延伸视角:关联风险与合规建设
与虚开发票常伴的风险还有:
- 接受虚开的同时是否对外虚开——若存在“两头虚开”,性质将完全改变,属于刑法第205条打击的重点对象
- 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即使非虚开,也可能面临“异常凭证”处理,需在限期内提供证明或转出进项
合规建议: 建立供应商准入审查机制(查询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级别),定期复查合作方税务状态,从源头减少“踩雷”概率。
遇到虚开问题,慌乱和侥幸都是最大的敌人。冷静应对、留好证据、依法申诉,才是企业真正的护身符。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