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认定与风险防范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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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相对人是谁、应由谁支付工程款,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判决,解析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的裁判逻辑,为施工方与发包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情脉络:从“拆除协议”到“新增工程”

2008年11月,原告佘某与被告某医药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拆除厂区东南角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原告所有。原告完成大部分拆除后,又为某健康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并出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后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并诉求某健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是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其中,第一个焦点直接决定了付款义务主体。

二、争议焦点分析: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1. 书面合同仅约束原拆除范围

法院首先审查了原告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该协议内容仅限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并不包含后续的围墙、大门改造等施工内容。判决书指出:

“从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

这一认定切断了新增工程与原协议之间的直接关联,为后续认定新合同关系打下基础。

2. 实际履行情况指向真正的发包方

法院重点考察了新增工程的发起、安排与受益主体。判决书载明:

“从原告上次起诉笔录的中可以看出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志助,他认可其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的,而且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者所有,因此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

这里,法院运用了三个关键事实:

  • 实际联系人是某健康公司员工;
  • 施工任务由某健康公司安排;
  • 施工成果由某健康公司享有。

据此判定,新增工程的合同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某健康公司之间,而非与某医药公司之间。虽然某健康公司辩称其仅为“纯获利益的第三人”,但法院未采纳,因为实际履行行为已经表明其不仅是受益者,更是工程的发起者和指挥者。

3. 举证责任分配:否认方须提供反证

关于工程款数额,原告提交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且被告员工对施工事实予以认可。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款,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也认可施工成果在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

可见,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承包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如签证单、结算书),发包方仅口头否认却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工程款数额。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四步锁定真正合同相对方

针对此类“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的建设工程纠纷,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梳理书面合同范围。 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争议工程进行对比,明确争议工程是否超出原合同。若超出,则需另行寻找合同依据。

第二步:收集实际履行证据。 包括施工指令、微信/邮件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验收单等,重点记录“谁安排、谁指挥、谁接收”。

第三步:识别经办人员身份。 调查实际联系人在相关时段隶属于哪家公司,是否在该公司领取工资或缴纳社保。本案中吉某的“员工身份”就是关键突破口。

第四步:判断工程成果归属。 工程最终由谁使用或所有,通常是判断受益主体的重要线索。若成果归某公司所有,则该公司往往被认定为实际发包人。

四、风险防范与延伸建议

对施工方面言,若签订合同的主体与实际安排施工的主体不一致,务必在施工前取得书面确认,或在过程中保留能证明实际发包方的证据,避免日后追讨无门。对发包方而言,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实际使用工程,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防止母公司被卷入债务纠纷。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补偿款53200元因“只是双方协商,未获被告认可,且无证据证实”而被驳回,这提醒我们:任何口头协商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固定,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建设工程纠纷证据为王,事前防范远胜事后诉讼。

如需深入分析具体案件或获取更多建设工程领域裁判规则,欢迎进一步交流。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