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放弃继承不免债 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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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债权“落空”?本文结合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例,揭示债权人如何通过遗产保管责任与抵押权行使实现债权,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6年,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发放贷款213万元,并以侯某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后侯某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甲、吴某乙、郑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银行诉请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争议焦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仍需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能否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现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侯某的遗产。因此,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不负有以所得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的责任,即本院对某银行光华支行对吴某甲、吴某乙、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同时,法院确认抵押权的效力:

“本案中,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登记在侯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室(含跃层)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予以核准登记,故抵押权已依法设定。故某银行光华支行主张在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吴某甲承担还款责任;三继承人“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

三、法律分析:放弃继承的效力与债权人救济路径

1. 放弃继承的效力:债务责任免除,但保管义务仍在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127条,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但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作为遗产的实际控制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并应配合债权人依法处理遗产。

2. 抵押权是物权,不受继承人放弃行为影响

抵押权经登记设立后,具有物权追及效力。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均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法院处置抵押房产,无需依赖继承人的清偿承诺。

3. 债权人可要求“遗产保管人”以遗产清偿债务

本案判决明确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以所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路径:即使无人“继承”,仍有“保管人”可被诉请配合清偿。

四、给债权人的实务建议与操作步骤

1. 第一时间核查债权凭证与抵押登记

债务人死亡后,立即调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记录、抵押登记证明等,确认债权本金、利息及抵押权状态。

2. 明确继承人范围及放弃继承情况

通过公安户籍信息、公证文书等核实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并要求其提供是否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若已放弃,则要求其以遗产保管人身份配合。

3. 诉讼策略:列为被告,同时主张主债务与抵押权

将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即使其放弃继承,也应在“保管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双轨并行。

4. 执行阶段:申请处置抵押物

取得胜诉判决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若继承人拒绝配合移交遗产,可申请法院强制查封、评估、拍卖抵押房产,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5. 必要时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若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管理遗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等担任遗产管理人,避免遗产“悬空”。

结语

本案启示:继承人“放弃继承”不等于“债务清零”,而是转化为“遗产保管责任”。债权人应善用抵押物权,主动推进遗产清偿程序。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