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执行和解后转移资金能否构成拒执罪?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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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执行案件的“最后一公里”往往最考验智慧与诚信。本文以一起真实刑事判决为样本,聚焦“诉讼中达成和解、解除查封后私自处置房产并移转资金”这一高频争议焦点,深度剖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认定逻辑,为申请执行人固定证据、被执行人规避红线提供可复用的实务指南。


一、案件回顾:一纸调解书引发的刑事追责

2014年,李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张某名下房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李某欠款。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然而,张某在房屋出售得款81万元后,并未向李某支付分文,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经执行立案后,法院查明张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解析: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执行人基于调解协议获得财产处置自由后,将处置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一)前提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与资产范围

判决书查明:“被告人张某与李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原告李惠明的申请查封张某名下位于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李惠明欠款的协议。”

法院在审理中已确认一个关键事实:张某在诉讼阶段明确同意“出售房屋偿还欠款”,这构成对自身履行能力的自认。 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实际取得售房款81万元,此时其具备完全的清偿能力。时间节点上,从调解书生效、房产解封、售房得款、执行立案直至案发,张某始终具备履行条件。

(二)行为认定:以“偿还其他债务”对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

判决书载明:“执行期间,张某将上述涉案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81万元,并将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李惠明无法实现其债权。”

该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

其一,违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调解书明确张某应分期给付李某30万元,首期10万元应于2014年10月2日前履行。张某非但未履行,反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本质上是对特定债务的恶意逃废。

其二,规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张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张某未如实申报、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明确指出:“经审查,现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这表明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而非暂时履行困难。

(三)情节认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是否当然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判决书特别强调:“致使李惠明无法实现其债权”并“现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这一“双重后果”——债权人债权落空+被执行人财产真空——正是“情节严重”的核心判断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量刑时还参考了一个细节:张某曾于2015年1月2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思悔改。该情节虽未作为定罪依据,但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最终判处实刑一年,未适用缓刑。


三、实务指引:三维度规避拒执罪风险

(一)对申请执行人:三类证据决定“拒执罪”能否成立

结合本案,申请执行人若想推动刑事追责程序,应重点固定以下三类证据:

1. 资金流向证据。 本案中,法院调取了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监理处证明等文件,还原了81万元售房款的流转轨迹。申请执行人应在知悉被执行人处置财产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银行流水。

2. 资产状况证据。 判决书中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南京市工商管理局查询表”“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查询表”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现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法院进行全面财产查询,包括不动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

3. 主观恶意证据。 本案张某在诉讼中曾同意卖房还款,事后却背信弃义,这一前后反差是认定“主观故意”的有力材料。此外,前期司法拘留记录、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均可佐证被执行人“明知”执行义务而拒不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三条红线不可触碰

本案是一剂清醒剂。被执行人在面对生效法律文书时,务必警惕以下三类高危操作:

红线一:私自处置被查封财产。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系经法院解封后才得以出售,表面合规,实则利用调解获取“解封”空间后暗度陈仓。实务中,擅自变卖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拒执罪,还可能触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红线二:选择性清偿债务。 张某将81万元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本案债权人落空。这一“选择性清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是拒执罪的高发情形。即便所偿债务真实存在,亦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优先履行义务。

红线三: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消极应对。 法院已查明张某在售房后短期内将大额资金“消化殆尽”,名下无任何财产。如此“蒸发式”处置,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若确无履行能力,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方案,而非被动等待强制措施。

(三)对代理律师: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辩护切入点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也提供了反面教训。如果张某在售房后主动向法院报告资金流向,或留存证据证明资金确因正当原因无法用于清偿,或许能在“主观故意”层面获得抗辩空间。但张某在归案后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能提供任何合理说明资金去向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其“至本案判决时仍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从重处罚。


四、延展与启示:执行并非“一纸空文”

本案判决清晰地传递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15年,彼时拒执罪的适用标准尚在探索之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将拒执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虚假诉讼方式阻碍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情形。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审结拒执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执行联动机制日趋完善。

对于陷入执行僵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本案提供的路径值得参考:民事执行并非终点,刑事追责是重要的补强手段。 当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资产、虚假和解等行为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而拒执罪则是守护这“最后一公里”的法律利剑。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对这一制度保持足够的敬畏。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