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南京工程款该找谁要?合同相对性认定是关键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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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从一份判决书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被拖欠是施工方,尤其是中小型施工队和包工头最头疼的问题。而比“拖欠”更棘手的,是“找谁要钱”——当发包方、股东方、关联公司、项目组人员身份交织在一起时,施工方往往陷入“告错人、钱难要”的困境。本文通过剖析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结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以及损失赔偿举证等实务痛点,为广大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与警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 角色 | 当事人 | 备注 | |------|--------|------| | 原告 | 佘虎(1949年出生,汉族) | 实际施工人 | | 被告一 | 南京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公司”) | 原合同签订方 | | 被告二 | 南京医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健康公司”) | 实际受益方/工程成果占有方 |

(二)案件由来

2008年11月18日,佘虎与南京医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佘虎拆除南京压缩机小行厂区东南角的建筑物,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佘虎所有,以此作为拆除对价。佘虎完成了大部分拆除工作后,南京医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剩余食堂改造、食堂厨房锅炉房及食堂冷库等建筑未拆除。

此外,在合同之外,佘虎又为“祺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医健康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佘虎出具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南京医健康公司员工吉*助对施工实施予以了签字认可。

原告佘*虎诉讼请求:

  1. 判令南京医*公司支付工程款41878.41元、赔偿损失53200元,合计95078.41元;
  2. 判令南京医*健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核心问题:

  1. 谁与原告发生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即付款主体应当是谁?
  2. 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应否得到支持? ——即工程款的数额如何认定?

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作出如下认定链条:

第一,原告与南京医*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仅为“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不包含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所对应的施工内容是围墙、大门改造,这已超出原协议的范围,不属于该协议项下的工程。

第二,从原告上次起诉的笔录看,与原告实际联系的人员是吉助,而吉助认可其为南京医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健康公司安排的。

第三,原告施工的成果最终归南京医*健康公司使用或所有。

结论: 本案中就该部分工程款对应的付款主体应为南京医健康公司,而非南京医公司。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工程价款的认定

关于41878.41元工程款: 原告提交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被告南京医*健康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否认,且认可施工成果在其控制范围内。因此,法院对该笔工程款予以认可。

关于53200元损失补偿款: 该款项仅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内容,未获得被告的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医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佘虎工程款41878.41元。

二、驳回原告佘*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177元,由原告佘虎负担1177元,被告南京医健康公司负担1000元。

四、案件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到底该告谁?

本案中,原告最初将签订协议的南京医公司列为被告,同时将实际受益方南京医健康公司列为连带责任方。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表明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裁判规则:

合同相对性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础原则。 即使实际施工成果被第三方使用,只要施工内容是依据施工方的指示安排进行的,施工方就应当向安排施工的一方主张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20年《民法典》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对于本案这种介于拆除合同与施工合同之间、又非典型的转包分包关系,法院仍注重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过程、人员安排关系等实质性因素来判断真正的合同相对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证据价值——签证与结算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证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该计价表上有被告员工吉*助的签字认可。这一细节对施工方具有重要意义:

  1.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计价表等文件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2. 签字人员的身份认定至关重要——如果签字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员工,将对主张权利方向产生重大影响;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签证管理制度,做到“干一项、签一项、确认一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三)损失赔偿主张的证据困境——为什么53200元没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53200元的损失补偿款,但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

  • 该金额仅停留在“双方协商”层面,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发生;
  • 被告对此明确不予认可。

启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关于工期顺延、费用补偿、损失赔偿等事宜,务必通过书面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固定下来。口头协商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四)“谁主张、谁举证”——施工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是施工方部分胜诉的典型案例,但同时也暴露出施工方在证据管理方面的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施工方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作用 | |---------|---------|------| | 合同文件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 | 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 | 履约文件 | 开工报告、技术核定单、工程量确认单 | 确认施工范围和工程量 | | 结算文件 | 结算书、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对账单 | 确定工程价款 | | 沟通记录 | 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短信记录 | 证明协商过程和合意 | | 付款凭证 | 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据 | 证明付款事实和欠款金额 |

五、本案对施工方的实务建议

第一,签订合同前必须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和资信。 实践中,很多施工方在签约时忽视了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签约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真正的发包方“另有其人”。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对方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开发建设资质。

第二,施工过程中要保留完整的履约痕迹。 保留现场施工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监理日志等原始资料,建立完善的施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对涉及工程量变更、增项工程的内容,务必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拿回41878.41元,靠的就是有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所以拿不到53200元损失款,就是因为没有书面证据。

第四,正确选择诉讼被告。 当合同关系存在瑕疵或争议时,建议在起诉时将有关联的多方主体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真正的责任主体。但要注意,诉讼请求应当与证据相匹配,避免因列错被告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和诉讼成本增加。

第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对账、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风险。

六、工相关司法解释要点提示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规定:

  •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七、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盘根错节、涉及多方利益,合同主体认定、工程款结算、损失赔偿举证,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小案件折射大道理”**——无论是大型建筑企业还是中小型施工队,都应当从本案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强化合同管理和证据管理,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更在于实践。 在建设工程领域,把功夫花在事前防范和事中管理上,远比事后诉讼更为经济和有效。


附: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南京江宁区的一个包工头,给一个公司干了活,但合同不是跟这个公司签的,是跟他们的一个项目经理签的,现在不给钱,我应该告谁? 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先确定与您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您可以起诉该公司;否则,您可能需要向签字的个人主张权利。建议您收集该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名片等材料,并向专业律师咨询后再确定被告。本案判决书中,法院正是通过审查实际安排施工的人员身份和施工成果归属来认定合同主体的。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做装修工程,对方公司一直拖着不结算,我手里的工程量清单对方没有签字,还有机会要回钱吗? 答:工程量清单未经对方签认确实会增加举证难度,但并非毫无机会。您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工程量的确认、施工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单据、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如果对方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也可能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建议您先发书面催告函,保留好送达凭证,必要时再考虑诉讼。

问:我是南京浦口区的小施工队,接了一个拆除工程,口头约定的,没签书面合同,现在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您可以通过施工过程记录、证人证言、对方支付部分款项的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和工程款金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问:南京雨花台区的工程,甲方是外地公司,我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您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

问:建设工程做完后,对方拒不验收,也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您可以发函催告,保留催告证据。同时,如果发包人已经使用该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您最好先固定证据后再起诉。

问:我是南京建邺区的,跟一个公司签了施工合同,但他们把工程款直接打给了我的工人,没有打给我,这算不算已经付清了? 答:这取决于您是否授权或追认了该付款方式。如果工人是您安排的,且您事后知情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认。如果您从未同意该付款方式,则需要看您与对方合同中的付款条款约定。建议您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异议,明确要求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并收集工人收到款项的凭证,以判断是否构成有效支付。

问:在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个工地上,甲方要求我们垫资施工,现在完工了,甲方说没钱,让我们等,这该怎么办? 答:垫资施工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但风险较高。您应当先审查合同中关于垫资和付款的条款约定,再结合工程进展发送催款函。如果对方无力支付,您可以考虑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通常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南京高淳区有个项目,甲方把工程发包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又转包给我做,现在公司跑了,我能直接找甲方要钱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转包合同若无效,您需要证明您是实际施工人且工程质量合格。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是多少天?需要向哪个法院递交上诉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判决书是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问:南京溧水区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经常变更设计,导致我成本增加,我能要求增加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您需要有充分的签证和变更记录。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施工成本上升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明确新增工程的范围、数量和价款。如果甲方拒绝签证,您也要保留好书面通知、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证据,以便日后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增加的工程价款。最好的方式是在变更前就书面报甲方确认,不要先施工后补签证。

问:我在南京玄武区有个装修项目,对方是个人房东,现在拖欠工程款,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需要什么条件? 答: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并提交保全申请和担保(通常为保全金额的30%或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错误造成对方损失,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前最好咨询律师评估利弊。

问:南京秦淮区的工地停工了,甲方说是因为环保检查停工,不算他们的责任,工期顺延,但是我们工人等着发工资,这怎么处理? 答:环保检查导致的停工,确实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您需要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停工期间您的窝工损失、设备租赁费用是否有合同约定的补偿方式;第二,甲方是否及时通知并办理了工期顺延签证;第三,如果环保检查是因甲方自身原因(如未办理环评手续)引起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建议您在停工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窝工损失报告并留存证据,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停工天数、损失金额和复工时间。

问: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但甲方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拖欠尾款,我该怎么应对? 答:先看对方提出的是否是真正的质量问题。如果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在法律上视为甲方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对方若主张质量问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鉴定报告。您可以先发送催款函,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尾款,并在函中说明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如果对方仍然拒绝付款,可以起诉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问:我是南京江北新区的材料供应商,给一个工地供了钢材,但施工方一直不付货款,我可以起诉发包方吗? 答:这要看您的供货合同是跟谁签的。如果合同相对方是施工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您应当起诉施工方。但如果施工方是发包方的内部部门或关联公司,且发包方知情并参与了采购过程,您可以考虑将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另外,您可以关注施工方对发包方是否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若存在,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建议您先梳理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再结合具体情况选择诉讼策略。

问:南京建邺区的办公楼装修改造,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一层楼的装修,没有签补充协议,但口头答应了,现在甲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您需要收集与甲方沟通增加工程量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同时,如果增加的工程已经完成且甲方接受使用,可以主张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院会结合您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

问:我公司在南京市溧水区承包了一个道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拆迁,拆迁工作由甲方负责,但甲方迟迟不拆,导致我们停工三个月,能不能索赔? 答:可以索赔,但需要证明停工的原因、天数以及损失金额。对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您应当在停工事实发生后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报告,列明停工原因、停工时间、人员窝工数量、设备租赁费用等,要求甲方予以确认。如果甲方不确认,您需要保留好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照片、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据。在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停工损失进行鉴定。

问:南京江宁区有个项目,甲方把工程款支付到我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税务上会不会有问题?合同上写的是公司账户。 答: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是公司,收到款项却未入公司账户,会涉及税务合规问题。如果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您应当书面要求对方更正。如果对方拒不更正,您需要保留好银行流水和发票,并在税务申报时如实反映收入。如果对方将款支付到个人账户后您未申报纳税,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建议您先咨询专业的财务或税务人员,规范操作。

问:南京鼓楼区的项目,甲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我10%的工程款,但我认为是甲方供材不及时导致的延误,怎么维权? 答:您需要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甲方。比如,材料采购合同、供货时间记录、向甲方催告提供材料的函件等。如果合同约定了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您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没有签证,还可以通过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等证明延误原因。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逾期责任归属。

问:我是南京雨花台区的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签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吗?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就不用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换句话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您仍然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这也是法律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的体现。

问:南京江宁区的工程,甲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甲方破产时,您的工程款债权需要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同时,如果您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建议您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破产程序,依法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程序遗漏导致债权无法受偿。

问:南京浦口区的一个工地上,我干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甲方要求返工,费用要我承担,但我认为是设计图纸有问题导致的,这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需要区分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图纸错误导致施工错误,您可以主张设计变更和费用追加;如果是施工工艺或材料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应由您承担。建议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明确责任归属。同时,收集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监理意见等资料,以备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不足以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问:南京市秦淮区有个项目,甲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我能否拒绝交付工程?可以留置工程吗? 答:建设工程领域不能直接适用留置权的规定。但您可以在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工程,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程已经交付甲方使用,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面临期限和条件限制。建议您在决定拒绝交付前,委托律师发函告知对方,说明若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您将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问:南京雨花台区的工程,我们公司是总包,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现在施工队的工人受伤了,责任谁承担? 答: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对施工队工人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总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包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工伤赔偿纠纷还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建议您积极协调处理,避免行政和司法多重风险叠加。

问:南京玄武区的工程,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是5%,质保期三年,现在甲方说质保期内出现裂缝,要扣质保金,但裂缝是地基沉降引起的,不是我们的施工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答:您需要收集地基沉降与施工质量无关的证据,比如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沉降观测记录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甲方提供质量鉴定报告,证明裂缝与施工质量的因果关系。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不是您的责任,甲方无权扣除质保金。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存在质量缺陷,您需要承担修复费用。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期限,避免模糊条款引发争议。

问:南京栖霞区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暴涨,我能否要求甲方增加合同价款? 答:这属于情势变更或价格调整问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可以调差),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调价。如果没有约定,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定,与甲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证明价格异常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作决策。

问:南京高淳区的工程,甲方要求我先开工,手续后补,结果开工后规划许可被撤销,工程被责令停工,我的损失谁承担? 答:如果甲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导致工程停工,甲方对停工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您应当收集甲方要求先开工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通知等),并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因手续不全可能导致的停工风险。停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交窝工损失和费用明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追究甲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问:南京溧水区的工程,甲方说工程款需要走内部审批流程,让我先开全额发票,但我担心开了发票拿不到钱,怎么办? 答:您的担心不无道理。建议分两步走:首先,要求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工程已完工、工程款金额、付款时间和方式;其次,在收到确认函后,再开具发票。如果甲方拒绝出具确认函,您可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用于甲方内部审批,不代表收款凭证”等字样,并要求甲方在签收发票时签字确认。这样可以避免发票开出后失去追讨依据。

问:我是南京六合区的施工方,工程完工后甲方一直拖延验收,但是已经实际使用了,我能主张竣工验收合格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其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但是,您仍然需要保留好工程完工的证据、通知甲方验收的函件以及甲方实际使用的证据(如照片、物业证明等),以应对可能的争议。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