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南京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维权边界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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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当前的企业人才竞争中,股权激励已成为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员工离职时,围绕股权激励产生的本金返还、利息支付等纠纷,究竟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常常让劳动者感到困惑。本文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定性问题,并为您梳理此类案件的维权路径与实操要点。

一、案情回溯:高管的股权激励之殇

2017年12月29日,郭纪年入职南京白云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郭纪年年薪为30万元,白云公司每月发放20588元,年终一次性发放52944元。

入职前,即2017年1月1日,郭纪年与白云公司设立的持股平台——南京云达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达公司”)签订了《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郭纪年通过云达公司间接持有白云公司股权,并支付了股权认购款25万元及溢价款1842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若郭纪年提出辞职或被辞退,云达公司有权立即回购其所有股权。

2020年,因白云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郭纪年于4月13日提出离职,5月14日办结离职手续。随后,郭纪年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白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入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终止审查,郭纪年遂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1. 白云公司支付郭纪年工资19270.80元;
  2. 白云公司支付郭纪年经济补偿金62500元;
  3. 驳回郭纪年关于股权激励本金26842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审裁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股权激励争议被挡在劳动仲裁门外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郭纪年与云达公司签订的《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云达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郭纪年向云达公司支付股权认购款,是基于入伙投资行为,而非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因此,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关键点解读

  • 签约主体:股权激励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员工与持股平台(云达公司),而非员工与用人单位(白云公司);
  • 法律关系:员工通过入伙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属于投资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中的薪酬给付;
  • 救济途径:此类纠纷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劳动仲裁。

三、深度解析:股权激励纠纷为何不属于劳动争议?

1. 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定位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长期激励安排,其实现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持股,即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二是间接持股,即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无论哪种方式,员工一旦完成出资,即取得了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与公司之间形成了股权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 平等性: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 投资性:员工出资认购股权,本质上是投资行为,而非劳动对价;
  • 风险性:投资有风险,股权价值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这与劳动报酬的确定性有本质区别。

2. 与劳动报酬的核心区别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履行而获得的对价,具有补偿性、固定性和保障性。而股权激励收益则属于资本收益,其数额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正如本案中白云公司抗辩所称,即使股权激励计划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实施,也不能改变股权激励本身作为投资行为的法律属性。劳动关系是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但并非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充分理由

3.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近年来,关于股权激励纠纷的定性,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

  •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股权激励协议产生的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
  • 员工与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之间因入伙、退伙、份额转让等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处理;
  • 仅有极少数地区(如上海)在特定条件下将股权激励收益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这也取决于协议的具体约定。

实务提示:如果您正面临股权激励纠纷,首先应当查看协议的签约主体是谁。如果协议是与持股平台签订,那么您大概率需要走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劳动仲裁程序。

四、以案说法:本案对劳动者的三点启示

启示一:入职时看清“协议主体”,别把投资当工资

郭纪年入职白云公司是2017年12月29日,但他与云达公司签订《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的时间却是2017年1月1日,早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这充分说明,股权激励协议的签订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员工在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是“投资者”还是“劳动者”,不同的法律身份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

启示二:离职时关注“回购条款”,别等离职后再主张

本案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了云达公司的回购权,但郭纪年在离职时并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及费用结算手续。员工离职时,应当主动与公司或持股平台沟通股权回购事宜,最好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明确回购价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启示三:发生争议时选对“维权跑道”,别在仲裁上耽误时间

郭纪年因股权激励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终止审查后,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一审法院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了处理,但股权激励部分被驳回。如果郭纪年从一开始就选择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股权激励权益,或许能够更快获得救济。

维权路径建议

  • 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 劳动仲裁前置,然后提起诉讼;
  • 涉及股权激励本金、利息、回购价款等 →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实操指南:股权激励纠纷维权全流程

第一步:明确请求权基础

仔细阅读《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合伙协议》等文件,明确您的主张是基于合同约定(如回购条款、利息条款),还是基于法律规定(如《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结算)。

第二步:确定管辖法院

股权激励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如果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本案中,郭纪年如另行起诉云达公司,应向云达公司住所地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收集关键证据

  • 《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 股权认购款、溢价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
  • 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文件、员工手册;
  • 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
  • 与公司或持股平台关于股权回购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第四步:注意诉讼时效

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股权回购的请求权时效,通常自离职之日或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算。请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六、风险预警: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警惕的五个“坑”

  1. 协议主体陷阱:签约主体是公司还是持股平台?平台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决定了您后续维权的对象和路径。

  2. 回购条款模糊:协议中关于回购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支付期限的约定是否清晰?如约定不明,极易引发争议。

  3. 利息承诺落空:许多公司在招揽员工入股时口头承诺“保底收益”,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口头承诺难以举证。

  4. 税务风险遗漏: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获得股权或退出时可能面临税务负担,须提前咨询专业人士。

  5. 信息披露不足:员工在入股前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审慎决策。

七、结语

本案作为南京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再次明确了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分享公司成长的红利,也需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在签署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在发生纠纷后,应当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住:劳动仲裁管不了股权纠纷,民事诉讼才是正途。当您拿着劳动合同和股权激励协议准备维权时,请先看清楚——您主张的是“工资”还是“股权”?这决定了您的维权“跑道”是否正确。

附:股权激励劳动争议相关常见问答

问:我在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让我出资认购股权激励份额,现在离职了,公司不退本金,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南京地区司法实践,股权激励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您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如果股权激励协议是和公司签的,而不是和持股平台签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即便协议是和公司签的,仍需结合协议内容和性质判断。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股权,属于投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劳动争议。但如果协议明确约定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且与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直接挂钩,少数地区可能将其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南京地区目前仍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

问:我是南京市六合区的员工,公司注册地在鼓楼区,股权激励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股权激励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您可以选择向被告(公司或持股平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公司在鼓楼区,可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协议约定由六合区法院管辖,则按约定执行。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了“离职后公司有权以原价回购股权”,但我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已经增值,我可以拒绝按原价转让吗?

答: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回购价格和回购条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审阅回购条款,必要时请律师把关。

问:我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投入了30万元,现在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回购,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查看协议中关于回购的触发条件和公司义务的约定。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您可以持协议、付款凭证、离职证明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司处于破产边缘,建议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股权激励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权回购纠纷,一般从离职之日或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建议您在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问:我在秦淮区的一家初创公司工作,公司口头承诺员工入股后每年有8%的保底分红,现在公司亏损,可以要求公司按承诺分红吗?

答:如果口头承诺没有写入书面协议,且公司未作出正式的书面承诺文件,举证难度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有风险,保底分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关系”。您可尝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按借贷关系返还本金及利息。

问:劳动合同解除后,股权激励份额还属于我吗?公司能否强制要求我转让?

答: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离职通常属于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如果协议明确约定离职时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指定第三方,该约定有效。您应当按协议约定办理转让手续。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您作为股东或合伙人,有权继续持有份额。

问:我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能否在劳动仲裁中一并主张股权激励的损失?

答:根据本案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仅处理劳动关系项下的争议。股权激励损失赔偿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在劳动仲裁中一并处理。您需要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就股权激励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股权激励纠纷,我接下来该怎么做?

答:如果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终止审查的决定,您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股权激励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区分不同诉求的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股权激励纠纷直接起诉。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或分红条款,该约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您无权主张。

问: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出资,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征收个税?

答: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等相关规定,员工股权激励所得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具体税务处理需结合激励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

问:我在浦口区一家企业工作,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公司让我将款项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现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我怎么维权?

答:这种情况风险较大。首先审查协议签约主体是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如果是公司签约但款项打入个人账户,您需要收集委托付款的证明。如果协议签约主体是个人,则属于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建议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同时报警处理可能涉及的诈骗嫌疑。

问:股权激励纠纷案件需要请律师吗?还是自己起诉就可以?

答:股权激励纠纷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个领域,法律关系和证据链较为复杂。如果争议金额较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帮助您确定正确的被告主体、诉讼请求和管辖法院,避免程序错误导致驳回起诉。

问:我是南京栖霞区的员工,离职后公司一直拖延不办股权回购手续,我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答: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按约定主张。如果没有约定,您可以主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即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建议先发函催告,保留好沟通记录,再提起诉讼。

问:股权回购的价款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净资产还是评估值?

答:主要看协议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了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原始出资额加固定利息、按净资产评估值、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等),按约定执行。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可以申请司法审计或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实践中,多数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按原始出资额回购,这对员工往往不利。

问:我现在还在职,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持股平台的份额可能大幅贬值,我可以提前退出吗?

答:需要查看协议中关于退伙或股权转让的条件。如果协议约定了锁定期和退出条件,在锁定期内一般不能随意退出。如果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欺诈行为,您可以主张解除协议。建议在决定退出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利弊。

问:股权激励纠纷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判决怎么办?

答: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您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对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离职时公司要求我签署放弃股权回购权利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答:如果该承诺书是您自愿签署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是在公司胁迫或欺诈下签署的,您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条款内容,必要时咨询律师。

问:我是南京雨花台区的员工,公司在我离职后单方面修改股权激励协议,增加回购条件,合法吗?

答:协议修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修改不对您发生法律效力。您应当保存好原始协议和修改通知,如果公司依据修改后的条款强行处理您的股权,您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问: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上市了,我的股权能否变现?

答:公司上市后,持股平台通常会转化为有限合伙,您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转让合伙份额或公司上市后减持的方式变现。但需注意锁定期、减持比例等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争议管辖可能涉及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问:在南京江宁区工作,公司是外地注册的,股权激励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对于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公司在外地,可以到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需要在起诉前分析合同履行地在哪里,例如付款地、股权登记地等。如果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

问:股权激励和年终奖有什么区别?公司能否以已发放股权激励为由拒发年终奖?

答: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发放依据是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结果。而股权激励属于投资性收益,两者性质不同。公司不能以已发放股权激励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除非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有明确约定。

问:员工离职后,持股平台拒不返还出资款,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答: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能延长。加上二审时间,一个完整的诉讼周期可能需要一年左右。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程序还需另外计算时间。

问:我在南京溧水区工作,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必须购买股权激励份额,否则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购买股权激励份额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但需注意区分“自愿认购”和“强制认购”的界限。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离职后我还能去竞争对手公司吗?

答: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同,其效力需要结合条款内容、补偿金支付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协议约定了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条款可能有效。如果没有约定补偿金,您可以在离职后主张补偿,同时仍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离职,公司能否没收股权或要求赔偿?

答:如果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提前离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高,您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问:我在南京高淳区工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激励纠纷已经过了一审,对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的格式和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委托律师起草。二审是终审,改判的难度较大,需要提供新证据或证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问:普通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相较于高管,在权益保护上有何不同?

答:法律上没有区分普通员工和高管的股权激励权益保护标准。但在实务中,高管的谈判地位较强,可能在协议中争取到更有利的回购条件。普通员工往往是“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更需要仔细审阅协议条款。建议普通员工在签署协议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问:公司经营困难申请破产,员工的股权激励本金还能拿回来吗?

答:股权激励份额属于股权投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权益在清偿顺序中排在普通债权人之后,通常难以全额收回。但如果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股东可以主张相应责任。另外,如果股权激励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可主张债权。

问:劳务派遣员工能否参与用工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

答: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不能直接参与用工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如果股权激励协议对参与主体没有特别限制,派遣员工也可以以投资者身份参与。需注意协议中关于“员工”的定义是否包含派遣员工。

问:员工离职后,持股平台是否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答:作为有限合伙人,员工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但合伙协议中可能对查阅权作了限制。如果持股平台拒绝披露信息,您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知情权。

问:在南京建邺区工作,公司是香港注册的,境内关联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

答:此类案件可能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看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约主体、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如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能需向香港或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议咨询跨境争议解决专业律师。

问:公司回购股权后,迟迟不支付回购款,我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利息吗?

答:如果协议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您可以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起诉时应当将利息列为诉讼请求,并明确计算基数和起止时间。

问:员工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能否继承?员工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主张股权权益?

答: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股权和合伙份额属于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但股权激励协议中可能约定了“员工死亡后由公司或原股东回购”的条款,该约定有效。继承人应当查看协议约定,及时主张权利。

问: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起诉时能否同时起诉两个公司?

答:如果关联公司在股权激励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混同行为,或共同参与了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可以将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否则,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签约主体。建议在起诉前梳理清楚各方在交易中的角色和关系。

问:在南京玄武区的劳动争议仲裁中,能否将股权激励款项作为“劳动报酬”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本案判决所体现的裁判规则,股权激励款项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构成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为准。因此,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股权激励款项。

问:公司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员工离职时放弃未解锁部分的股权,是否有效?

答:股权激励通常设置锁定期和归属条件,未满足归属条件的股权份额在离职时作废或由公司收回,这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见安排,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其效力。员工在参与激励计划时,应当了解锁定期安排,评估离职可能造成的损失。

问:股权激励纠纷胜诉后,诉讼费如何承担?

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比例。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员工股权激励协议被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后,利息如何计算?

答:如果法院认定股权激励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则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员工可主张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问:在南京市区范围内,哪些法院可以受理股权激励纠纷?

答:股权激励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法院及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均可受理此类案件。具体管辖法院需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协议约定确定。

问:公司以股权激励替代工资,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把剩余部分折算成股权,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公司以股权激励替代工资的做法可能违反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工资之外的额外激励,但不能替代法定工资。您可以就未足额支付工资部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问:股权激励纠纷中,员工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您需要证明:1.与被告之间存在股权激励协议关系;2.已按约支付了认购款;3.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4.被告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或支付款项;5.您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协议、转账凭证、离职证明、催告函等。

问:我是南京的一名HR,公司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何设计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答: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1.明确股权激励的性质和定位,在协议中写入“本协议不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等条款;2.选择正规的持股平台并规范协议签署流程;3.清晰约定回购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和付款期限;4.对员工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和信息披露;5.建立离职协商机制,在员工离职时及时处理股权回购事宜。

本文所涉案例来源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民事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人名已作技术处理。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