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天津电梯装不上谁之过?图审合格非免责依据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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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图纸经图审合格、建设单位未提异议,是否必然代表设计单位已尽到合同义务?当设计缺陷在施工过程中暴露并引发返工损失,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天津三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是施工的“龙头”和依据。然而,当图纸与设备安装现场“水土不服”时,施工单位停工、拆改、返工,损失由谁承担?设计单位是否需要为图纸上的每一个细节负责到底?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度剖析设计单位义务边界、施工图审查性质等实务争议,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一、案情回溯:扶梯装不上,责任在谁?

2022年12月,天津市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北京某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按40元/㎡据实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由于设计过错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设计单位应根据事故鉴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图纸,图纸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然而,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二层及以上楼板未预留扶梯洞口和支撑梁,导致扶梯到场后无法安装。为此,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拆除部分结构、增设钢梁和洞口,产生额外费用。

某甲公司认为,这是设计单位未尽到设计义务所致,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95279元及利息。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乙公司反诉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建设单位索赔?

(一)图纸已通过图审合格,能否直接推定设计无过错?

某甲公司上诉提出,施工图审查范围仅限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扶梯安装预留洞口不属于图审范围,因此图审合格不能证明设计没有缺陷。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有其合理性,但法院仍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思路如下:

  1. 设计单位已按约定与电梯厂家充分沟通——会议纪要载明“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沟通”,而微信记录证实某乙公司确实多次与电梯厂家联系,厂家明确回复“扶梯不须基坑设计”。无论叫“基坑”还是“洞口”,双方沟通内容所指的技术对象具有同一性。
  2. 电梯厂家对图纸予以确认——设计完成后,某乙公司将图纸发送给电梯厂家,厂家回复认可,某乙公司才提交图审。
  3. 建设单位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某甲公司作为合同发包方,在收到图纸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直到施工中才发现问题。
  4. 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案涉设计文件经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出具合格书,进一步佐证设计文件的合规性。

(二)“设计过错”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但这里的“负责”并非无限责任。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裁判逻辑值得关注:认定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要看其是否尽到了与行业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履行了设计职责,不能仅以施工中出现了设计变更就倒推设计存在过错。

设计变更并不必然意味着原始设计存在缺陷。建设工程实践中,设计变更是常态化的动态调整过程,可能源于建设单位需求调整、场地条件变化、设备选型变化或施工条件限制等多种因素,不能因为发生了设计变更就认定原设计“不合格”

(三)建设单位主张损失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295279元中,有两项关键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 电梯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关于“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的陈述,与此前微信沟通记录中“不须基坑设计”的内容相悖,法院以证据内容自相矛盾为由不予采信。
  •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系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委托作出,法院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这给当事人敲响警钟:主张损失赔偿,不仅要有损失发生的证据,还要有损失系对方过错所致的证据,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关键证据间存在矛盾,法院将优先采信形成时间更早、能够反映当时真实沟通情况的证据。

三、给建设单位的实务建议:如何防范设计风险?

本案虽以建设单位败诉告终,但其中的风险点极具典型意义。结合多年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在此给建设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 设计任务书必须详尽明确,会议纪要不能代替书面需求

本案中,会议纪要载明“与设备厂家具体沟通”,但未形成明确的、作为设计依据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中明确载明设备品牌、型号、关键技术参数、预埋预留要求,让设计单位“有据可依”。

2. 图纸接收审查阶段务必建立书面确认机制

建设单位收到图纸后,应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查图纸是否满足功能需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超过合理期限未提异议,法院将视为对图纸的认可,这在本案判决中有明确体现。

3. 与设备厂家协同确认形成闭环,避免“各说各话”

本案中,由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与设计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了设计单位已尽到沟通义务。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启动阶段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厂家四方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者经各方确认的技术协议,对设备安装条件、预留预埋、土建配合等内容逐项确认。

4. 发生问题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推诿

一旦施工中发现图纸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现场签证等形式固定问题成因和经过,同时保留原始沟通记录。本案中建设单位虽提供了电梯厂家的情况说明,但因其与微信记录矛盾而未被采信,教训深刻。

四、给设计单位的风险防范启示

1. 全过程留痕,从合同到送审每个环节都保存记录

本案中某乙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与电梯厂家的微信沟通记录完整、连贯,能够证明设计单位已按照厂家要求进行设计并获厂家确认。建议设计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对所有的技术沟通、交底、确认均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包括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正式函件等,并妥善归档保存。

2. 设备厂家确认意见应体现在设计文件中

如果设计内容涉及设备安装条件,建议将设备厂家的技术确认函或配合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的附件留存,或者在图审送审时请设备厂家出具书面的技术配合确认文件,从源头减少争议。

3. 设计变更时书面告知费用和工期影响

本案中,某乙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时,在变更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费用由甲方承担”,这一细节成为二审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的重要佐证。设计单位在遇到建设单位主动提出的变更要求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原因、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方式,防止事后被追责。

五、关于施工图审查的几个认识误区

  • 误区一:图审合格就等于设计完美无缺。 图审侧重于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并不代表对图纸的全部内容进行质量背书。
  • 误区二:设计变更必然说明原设计存在过错。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误区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专业能力上处于同一水平。 建设单位没有能力审查图纸,不能等同于设计单位可以免责;但“没有能力审查”同样不能成为事后无限追责的理由,最终还是要回归设计单位是否尽到合同义务和行业注意义务这一核心标准。

六、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图纸合格”和“设计无过错”的边界容易让当事人产生误解。本案裁判明确了综合判断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是否按约履行了设计义务、是否与设备单位充分沟通、是否获得图审合格、建设单位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等。

设计图纸是工程建设的“法律”,但它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建设单位的需求、设备厂家的技术参数、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以及现场的实际条件紧密相连。各方在合同履行中都应积极沟通、书面留痕、及时反馈,才能将设计风险化解在施工之前,避免“纸面设计”与“现场施工”脱节引发的争议与损失。

本文基于(2025)津03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法律分析,当事人名称已作匿名化处理,案例事实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

1. 问: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项目中,设计图纸已经通过图审合格,建设单位还能以设计存在缺陷为由索赔吗? 答:图审合格是设计合规的重要证据,但不必然等于设计无过错。法院会综合设计单位是否按约履行义务、是否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提出异议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设计单位已尽到合同义务和行业注意义务,即使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也难以认定存在过错。

2. 问:设计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发现图纸有问题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建设单位在收到图纸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可能视为对图纸的认可。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对图纸提出异议,是法院认定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3. 问:天津市北辰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单位需配合设备厂家进行技术沟通,但未形成书面确认文件,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书面确认文件是证明沟通过程和内容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微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建议在项目启动后尽快补签技术协议或会议纪要,明确设备安装条件、预留预埋等技术参数。

4. 问: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微信沟通中厂家说“不需要基坑”,但实际安装时发现需要预留洞口,责任怎么认定? 答:法院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认为“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指向性同一,如果设计单位按照厂家要求设计并获得了厂家确认,则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建议在沟通中尽量使用标准术语,避免因表述不准确产生争议。

5. 问:天津市西青区某厂房项目因设计变更产生了额外费用,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设计单位承担? 答:关键在于设计变更的原因。如果是建设单位自身需求调整或设备选型变化导致的变更,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是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的变更,设计单位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要结合设计是否通过图审、设计单位是否尽到沟通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6. 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否能够作为设计文件合格的直接证据? 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设计合规的重要证明,但图审范围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非对设计文件全部内容的全面审查。在诉讼中,法院通常将其作为综合判断设计质量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

7. 问: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住宅项目,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中发现电梯无法安装,建设单位应如何维权? 答:建议建设单位立即固定证据,包括:向设计单位发出书面工作联系单、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记录、与电梯厂家确认问题原因、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往来函件。同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厂家四方会议,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以明确问题成因和责任归属。

8.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天津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建设单位主张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一般从损失确定之日(如返工费用实际发生日或鉴定意见出具日)起算。

9. 问:天津市津南区某学校项目,设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双方对面积计算方式有争议怎么办? 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确定建筑面积。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法院以图审合格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这一做法可供参考。

10. 问: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应参加上级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调整”,如果审查意见未涉及电梯设计,是否意味着电梯设计已经合格? 答:不能简单这样理解。审查意见具有特定的审查范围,未提及不代表已全面审查。判断设计是否合格仍要回归到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需要,以及设计单位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11. 问:天津市东丽区某商业项目,设计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造价如何确定? 答:首先看合同对设计变更后费用调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设计变更系设计单位过错所致,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如果是建设单位主动变更,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12. 问:设计单位以“按图施工”为由拒绝承担电梯无法安装的责任,是否合理? 答:合理的抗辩应当建立在“图纸本身不存在设计缺陷”的基础之上。法院会审查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业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根据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设计、是否与设备厂家进行充分沟通、图纸是否通过图审等。如果设计单位能证明这些,则“按图施工”的抗辩是有效的。

13. 问:天津市武清区某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在未取得设备资料的情况下先行出图,后期因设备参数不匹配发生变更,后果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建设单位为赶工期要求设计单位先出图并提供了书面指令或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设计单位也应尽到专业提示义务,提示建设单位先行取得设备资料有利于减少后期变更。建议双方在项目初期即明确各自义务和时间节点。

14.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天津法院是否认可?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只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可以从采信。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法院正是依据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设计单位已尽到沟通义务。建议保存原始载体(手机),不要删除聊天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

15. 问:天津市宝坻区某项目设计合同履行中,设计单位交付了图纸但未进行设计交底,能否认定违约? 答:设计交底是设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交底义务,设计单位未履行则构成违约。但如果建设单位从未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交底且项目已经竣工,法院可能认为设计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设计交底的瑕疵不至于构成根本违约。

16. 问:建设单位在图纸审查时没有发现问题,施工后才能发现电梯无法安装,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自身是否有责任? 答:这是一个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法院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认为,建设单位接收图纸后未提出异议,是认定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的考量因素之一。建设单位虽然在专业能力上弱于设计单位,但在收到图纸后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发现明显的设计缺失应及时提出。

17. 问:天津市和平区某办公楼项目,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指定的电梯厂家提供的参数设计,但厂家参数有误导致施工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答:如果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指定的厂家参数设计,而厂家参数存在错误,设计单位可以主张免责。但设计单位如果明知参数明显不合理仍然照搬,则可能存在过错。建议设计单位对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在文件中注明参数来源和责任边界。

18. 问:设计费因为面积增加发生调整,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增加部分,设计单位在天津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答:合同约定“设计费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实际面积支付设计费。本案中法院以图审合格书记载的建筑面积(8516.80㎡)认定设计费为340672元,建设单位已支付255000元,还应支付剩余85672元及逾期利息。可见按实结算的约定在天津法院会得到严格执行。

19. 问:天津市蓟州区某文旅项目电梯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求另行收取设计费,建设单位不同意,该怎么办? 答:看变更原因。如果是建设单位主动提出的变更需求,设计单位当然有权另行收费;如果是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导致的变更,则不应另行收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设计是否另行计费及计费标准。

20.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在天津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常见?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涉及设计规范、施工技术等专业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对案件结果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21. 问:天津市宁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多少天?向哪个法院上诉? 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如果设计未达到该年限要求,责任如何认定? 答:该约定属于设计质量的重要指标。如果因设计原因导致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实务中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

23. 问:天津市河东区某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建设单位能否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答:首先要看设计变更的原因。如果变更系建设单位自身需求变化所致,则不能归责于设计单位;如果系设计图纸存在明显的错漏碰缺,则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对每次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书面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明确责任归属。

24. 问:设计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谁预交?鉴定意见对裁判有何影响? 答:申请鉴定的一方需要预交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未被法院采信,导致其索赔请求未获支持。委托鉴定时应注意鉴定范围与案件争议焦点的一致性。

25. 问:天津市静海区某物流园项目,设计单位出图后发现规划调整,需要重新设计,增加的工作量如何计费? 答:属于建设单位原因或政策调整导致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有权就增加的工作量主张补充设计费。建议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府部门审批意见或规划条件调整导致的设计修改,设计费据实增加;因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修改,设计费不再增加。

26. 问: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需要对审查遗漏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答: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是行政审查职能,其审查意见属于行政审批环节的参考文件,一般不直接对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设计单位不能以图审通过为由完全免责,最终仍应由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7. 问:天津市河西区某精装项目,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尾款,设计单位起诉,建设单位以设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先对设计质量是否确实存在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设计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且通过了图审,施工中也未出现与设计相关的质量问题,则建设单位拒付的理由一般不成立。本案中,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存在缺陷但证据不足,法院支持了设计单位的反诉请求。

28.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天津地区的案件是否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天津地区,如果工程位于宁河区、滨海新区等区域,由相应的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标的或特定类型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法院管辖。

29. 问:上诉人主张一审确定案由错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由确定主要影响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路径。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在该案由下进行审理,没有因一审对案由表述的瑕疵而改判或发回重审。可见案由虽有误差但未影响实体处理时,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仅因案由问题改判。

30. 问:天津市红桥区某项目设计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答:合同签订后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1. 问:电梯设备供应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其早前微信确认的回复内容相矛盾,法院采信哪一份证据? 答: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法院优先采信了与设计过程同步形成的微信记录,而未采信供应商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理由是微信记录形成于设计过程中,能反映当时真实的沟通情况,而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存在为诉讼服务的可能。这一采信规则对证据管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32. 问:设计变更通知书上写了“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否认同意过,这个能作为证据吗? 答:如果变更通知书上有甲方的签字或盖章,或者通过书面方式由甲方确认过,则是有效证据。本案中,设计单位在某甲公司发出的变更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费用自己承担”,二审法院在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时给予了充分考量。建议各方在变更文件上均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33. 问:天津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图纸交付但未进行设计交底,法院会如何认定? 答:要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设计交底的时限和方式。如果设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交底,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本案中法院更关注的是设计文件本身的质量以及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沟通情况,设计交底问题未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

34. 问:某甲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有何限制? 答: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但限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本案中,某甲公司二审提交了图纸、现场照片、电梯供货合同、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认定,但最终因不能证明核心主张而未被采纳。

35. 问:天津市塘沽区某仓储项目发生设计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想起诉设计单位,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答:需要准备的核心证据包括: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图审合格书、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签证、造价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和录像等。关键是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一不可。

36.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商业秘密? 答: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审查决定。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展示这些资料,建议当事人及时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

37. 问:设计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签订的设计合同可能无效。但并非所有项目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如果项目未达到法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则未招标不影响合同效力。建议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先确认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形。

38. 问:天津市河东区某住宅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图纸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导致项目停工,责任如何认定? 答: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义务,不是设计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在合法取得设计所需基础资料后按约完成设计,不因建设单位未能取得规划许可承担责任。但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条件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39. 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方式很简单: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乘以LPR利率(年利率),再乘以欠款天数除以365。本案中设计费逾期利息即按此方式计算。

40. 问:天津市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费是否可以向败诉方主张? 答: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主张,没有约定的一般不支持。建议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向违约方主张。

41. 问:设计单位能否同时主张设计费和逾期付款利息? 答:可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设计单位已完成合同义务,建设单位逾期付款的,设计单位有权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案中法院即支持了设计费85672元及自竣工验收后一个月起算的利息。

42. 问: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图纸质量差,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设计合同并拒绝支付设计费? 答:未经法定程序或催告程序擅自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如果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先书面通知设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才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设计费是否支付,需结合设计单位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来认定。

43. 问:天津市河北区某装饰装修项目设计争议,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拆除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要区分设计变更是由设计错误引起,还是由建设单位需求调整引起。前者由设计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后者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在(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设计变更并非因设计单位过错引起,拆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44.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审理周期多长? 答:一审简易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具体审理周期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等因素。本案从一审到二审结案历时约一年左右。

45. 问: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房项目,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图,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如何计算损失? 答:延误损失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机械租赁费、贷款利息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建议建设单位在主张延误损失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而不是笼统地主张一个“延误损失”数额。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标准的,优先按约定执行。

46. 问: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如果仍然不服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再审程序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47. 问:设计纠纷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设计过错”?是否需要有专业鉴定意见? 答:过错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专业鉴定可以辅助查明技术问题,但并非必须。本案中,法院没有委托技术鉴定,而是通过微信记录、图审合格书、合同约定等证据综合认定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是否需要鉴定取决于案件的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48. 问:天津市南开区某商业改造项目,合同约定设计费按“实际方案报规面积”结算,但双方对“报规面积”理解不同,怎么办? 答:首先看合同中对“报规面积”是否有明确定义,如果没有,参考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本案中法院以图审合格书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可以作为参考。

49. 问:天津地区的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是否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答: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并赔偿损失,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0.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设计需要修改,能否直接找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而非原设计单位? 答:不宜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重大变更设计,特别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内容。原设计单位对整体结构安全性负责,第三方对局部设计可能不了解设计意图,容易产生衔接问题。建议优先联系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同时明确变更费用承担主体。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