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3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厘清边界,避免维权走弯路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将股权激励收益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主张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相关争议。然而,司法实践对此有明确界定:股权激励争议未必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文结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判决书,聚焦“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这一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股权激励收益能否在劳动争议中一并处理?
本案中,劳动者郭某(判决书原文为“郭纪年”)在职期间参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判决书原文“白云公司”)的员工股权计划,支付股权认购款25万元及溢价款,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郭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未予处理。郭某不服上诉,主张股权激励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薪酬组成部分,应作为劳动争议审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划定了重要边界。
二、深层剖析:为何股权激励争议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
1.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有明确限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股权激励并未被明确列入其中。
2. 合同主体错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直接股权约定
本案关键事实是:郭某与某公司虽存在劳动关系,但股权激励协议签订主体是郭某与第三人某有限合伙(判决书原文“云达公司”),而非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判决书查明:“2017年1月1日,郭纪年与云达公司签订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该有限合伙是持股平台,用人单位仅借助其实现员工间接持股。因此,股权激励法律关系发生在员工与持股平台之间,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3. 权利性质不同:股权激励是投资行为而非劳动报酬
虽然股权激励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劳动者需实际支付对价认购份额,并承担投资风险,本质上是民事投资行为。判决书显示,郭某支付的股权认购款及利息均转入第三人账户,且持股期间“白云公司未对股东分红”,这表明其收益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而非固定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报酬的稳定性、对价性特征。
三、实务建议:劳动者应如何正确主张股权激励权益?
若发生类似纠纷,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 审查协议签署主体:确认股权激励协议是与用人单位签订,还是与持股平台、股东个人签订。若协议相对方不是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争议起诉将面临被驳回风险。
- 选择正确维权路径:若协议相对方为其他主体,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等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劳动仲裁。本案中法院虽未处理,但未剥夺当事人另案起诉的权利。
- 保留关键证据: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原文、协议书、付款凭证、离职时的回购条款约定等。这些证据是另案诉讼的基础。
- 注意诉讼时效:股权激励相关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切勿因劳动争议程序拖延而超期。
- 审慎评估关联性:如股权激励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组成部分,或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协议方承诺支付,则可尝试在劳动争议中一并主张,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二者构成同一个权利义务关系。
四、延展与引导:从个案看劳动用工合规新趋势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但若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法律争议。本判决提示风险防控要点:
- 对劳动者: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前,务必明确签约主体、退出机制、回购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切勿误以为一切与公司有关的经济利益都属于劳动报酬,否则可能多走程序、增加讼累。
- 对用人单位:若设置持股平台,应在协议中清晰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或诉讼管辖,并明确回购义务主体,避免因主体混同引发纠纷。同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提示股权激励的独立性,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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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1民终100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