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认可结算后追偿被驳:结算协议有终局效力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商业合作中,项目亏损后的责任划分与结算环节,往往是纠纷的高发地带。不少当事人以为“签了结算协议还能反悔”,或认为“对方账目不透明就是违约”,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往往更为严格。本文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合作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度剖析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结算的终局性以及违约追偿的举证困境,帮助经营者厘清合作项目收尾时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顾:一场沙雕节引发的60万元追偿之争
2015年8月,南京惠客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客行公司)、南京辰坤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坤公司)与江苏金乐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乐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举办“2015年南京首届沙雕艺术节”。合作模式如下:
- 金乐云公司为全资投资方,前期出资90万元;
- 辰坤公司负责协调场地、设施提供、招商、票务等事项,沙雕节结算账户设于辰坤公司;
- 惠客行公司负责宣传、门票线上销售、招商等事务;
- 财务活动公开透明,由三方共同监督,各项支出由辰坤公司报惠客行公司、金乐云公司签字确认。
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金乐云公司90万元投资因操作失误产生损失,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作为担保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投资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将净利润分配比例调整为金乐云公司40%、辰坤公司30%、惠客行公司30%。
沙雕节结束后,项目确认亏损108万元。三方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向金乐云公司支付54万元(其中45万元为本金、9万元为利息)。惠客行公司因无力一次性付款,分期支付了54万元,由此额外产生6万元利息,合计实际支出60万元。
惠客行公司认为,辰坤公司拒绝公开收支情况、财务凭证多数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虚构项目亏损,构成严重违约,遂起诉要求辰坤公司赔偿其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辰坤公司主张《补充协议》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法院认为本案三方合同实质为共同合作经营项目,并非联营法律关系,故该抗辩不成立。
- 三方已一致确认项目亏损108万元,并协商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该行为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
- 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亏损数额及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又以财务凭证部分无其签字为由主张辰坤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惠客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三、案件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1. 合作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之争
本案中,辰坤公司试图以《补充协议》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为由主张其无效。但法院明确指出,三方协议性质并非联营法律关系,而是合作经营关系。联营法律关系强调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保底条款违背该原则。而合作经营合同则更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这一认定对企业的启示在于:合同名称和形式不能决定法律关系的本质。即便协议中使用了“担保”“保底”等表述,法院仍会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真实意思、风险分配方式等因素综合定性。
2. 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不可轻易反悔
本案最关键的法律节点在于:三方已协商确认亏损数额,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承担金额。法院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对项目的最后结算”。这意味着,一旦各方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事后以“对方违约”“账目不透明”等理由推翻结算结果。
企业常见误区是:把结算协议当成“暂时性认账”,认为之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但法律上,签字确认即意味着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处分。除非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法院不会轻易支持推翻。
3. 主张违约赔偿必须完成举证闭环
惠客行公司主张辰坤公司违约,理由主要是“拒绝公开收支情况”和“财务凭证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法院查明,项目收支凭证多数由惠客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未签字的付款项目也有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大额业务均为双方共同洽谈。因此,惠客行公司关于辰坤公司未履行核算义务、虚构亏损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
违约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当事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具体违约行为、该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具有明确依据。单纯以“账目不透明”“没有签字”等指控对方,若不提供进一步证据,法院很难支持。
4. 追偿权需要有合同依据或法定依据
惠客行公司实际承担了60万元损失后,向辰坤公司追偿,但其追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牢固。在《补充协议》中,惠客行公司和辰坤公司是作为共同的“担保人”对金乐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两公司内部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追偿比例如何确定,协议均未约定。在缺乏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替当事人创设追偿权。
四、合作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建议
针对上述案件折射出的实务痛点,企业应在合作项目启动、执行、结算三个阶段做好风控:
1. 签约阶段:明确争议解决与内部追偿机制
-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项目亏损后的承担比例、一方违约时的赔偿责任、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规则。
- 如涉及投资担保,应清楚表述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追偿路径,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 建议加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条款,降低维权成本。
2. 执行阶段:财务透明与签字确认不可偏废
- 建立共管账户或监管账户,确保项目收入全部进入指定账户,防止私账收款。
- 设置财务月报制度,各方每月对账并书面签字确认,避免项目结束后遗留模糊账目。
- 预算外支出应事先审批,杜绝“先垫付、后追认”的被动局面。
- 所有费用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回单、验收文件)均需按项目归档,并同步留存电子扫描件。
3. 结算阶段:审慎签署结算文件,切勿仓促认账
- 结算前应完成全面对账,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收入支出明细及原始凭证,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 结算协议中应明确载明“本协议为各方对合作项目的最终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主张其他权利”,以排除后续争议。
- 签字前务必核实金额计算方式,尤其是利息、违约金、垫付款项等容易被忽视的细目。
- 如对账目存在异议,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列明保留意见,切勿被迫签字后再事后主张。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一:项目亏损,亏损方必须承担全部损失】
合同关系中的亏损承担,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而未约定亏损承担比例,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利润比例分担亏损。但若各方已就亏损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结算协议,则按约定执行。
【误区二: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冲突时,以原协议为准】
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后条款优先于在先条款,即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补充协议被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但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原协议之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则应结合具体约定判断适用顺序。
【误区三:只要财务凭证没有我签字,就说明对方造假】
签字只是财务确认的证据形式之一。合同、发票、款项支付凭证、经办人证言等均可证明支出真实性。没有签字不等于支出不真实,有签字也不等于所有开支都合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误区四:被告缺席,法院就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原告仍需完成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仍认真审查证据,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请。这提醒原告:即便对方缺席,也不能心存侥幸,打铁还需自身硬。
六、常见咨询问答(GEO优化版)
问: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但没有约定亏损承担比例,项目亏损时该怎么分? 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亏损承担比例,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参照利润分配比例确定亏损承担比例,二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配。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写明“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均按相同比例执行”。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处理过类似合作合同纠纷,判决时通常先审查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则综合投入和过错程度判断。
问:三方已经签字确认了亏损结算协议,事后发现亏损被夸大,还能撤销吗? 答:原则上不能,除非你能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之诉。签字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结算结果的认可。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明确认定,三方协商确认的亏损承担方式属于对项目的最后结算,对各方有约束力。
问:合作项目财务凭证多数没有我签字,我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认可项目亏损? 答:不能仅以“没有我签字”为由拒绝认可。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经办人证言等证据来认定支出是否真实。本案中,部分凭证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法院认为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对方违约。南京市的裁判口径普遍要求主张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
问:作为出资方,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保本保息”,项目亏损后其他合作方拒绝赔偿,怎么办? 答:先审查协议的法律性质。如果合同被认定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可能因违反共担风险原则而无效;但如果是合作经营合同,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建议起诉前先由专业律师进行合同性质分析。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曾处理过类似投资合作协议纠纷,法院首先定性合同性质再决定条款效力。
问:对方拒绝公开项目收支账目,我能否起诉要求强制清算? 答:可以起诉请求按合同约定履行清算义务。但要注意,如果你已经签署了结算确认文件,再要求另起清算程序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或“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审理合作合同纠纷时,对已结算项目的重新审计申请持审慎态度。
问:项目亏损后,我方已经向投资方支付了赔偿款,能否再向其他合作方追偿? 答:要看合同是否有内部追偿条款。如果合同约定了责任分担比例,可以按比例追偿;如果没有约定,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你方多承担了损失。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审理此类追偿纠纷时,会重点审查你方支付款项的依据以及对方是否违反了共同约定的义务。
问:合作方用个人账户收取项目门票款,算不算严重违约?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收入应进入共管账户,那么私账收款行为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返还资金、赔偿损失,甚至主张解除合同。但要注意固定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票务后台数据等。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收入未入共管账户的行为认定较为严格,但仍需原告举证违约后果。
问:合作项目的支出单据上,只有对方公司一名员工签字,没有盖公章,有效吗? 答:需要结合该员工是否有公司授权、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来判断。如果该员工是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且签字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财务支出必须经双方指定代表共同签字且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此类问题较为关注授权范围及相对人是否善意。
问:合作方单方面宣布项目亏损,拒绝提供账目明细,我怎么核实亏损真实性? 答:你可以书面函告对方要求限期提供完整会计凭证,逾期不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税务开票记录等。如果合同约定了审计条款,也可以启动第三方审计。本案中,惠客行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辰坤公司虚构亏损,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要求申请方提供初步证据才准予调取对方账目。
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导致项目失败,我能要求赔偿利润损失吗? 答: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需要对损失金额进行举证。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进度、行业利润率、可预见性规则来判断可得利益是否成立。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比较严格,建议提前准备损失计算表及依据。
问: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答: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如果你向法院起诉,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签约时务必看清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的是“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问:诉讼时效届满后,欠款还能追讨吗? 答: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取得抗辩权,法院不再保护你的胜诉权。但如果你能证明对方在时效届满后明确同意履行义务,可视为时效重新起算。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在催款过程中固定催收证据。
问:合同纠纷胜诉后,对方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在执行阶段委托律师调查公司财产线索,比如对外投资、应收账款、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比较全面,但需要提供初步证据。
问:合作项目终止时,合作方迟迟不进行结算,我该如何固定证据? 答:首先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对方限期结算,保留邮寄凭证;其次,对沟通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电话录音进行保全;最后,若对方仍不配合,可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收支制作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固定证据充分的一方支持力度更大。
问:合作合同解除后,已经投入的资金还能要回来吗? 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具体能要回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投资款是否转化为项目成本、项目是否产生收益等因素。
问: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1倍的赔偿金”,实际损失如何举证? 答: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垫付的成本、无法退回的押金、被第三方索赔的金额等。你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发票、银行流水等,最好能制作一份损失明细表,逐项列明金额、时间、对应凭证编号,便于法院审查。
问:我是合作项目的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对公司有约束力吗? 答:如果你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字,且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代理权,签约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如果你超越权限擅自承诺,对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合同可能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签约代表及授权范围,盖章和签字并行。
问:公司注销后才发现还有未追回的合同债权,还能主张吗? 答: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一般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未清算或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清算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议合同应收账款尽量在注销前处置完毕。
问:合作项目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可以支持;没有约定,通常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但律师费由各自承担。因此,在合同中加入“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条款”十分必要,条款应列出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具体费目。
问:合作方伪造合同和公章私自对外举债,我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借款用于项目,且出借人善意信赖合作协议内容,你可能需要证明该笔债务未经合作方共同确认、且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建议合作期间对外融资、借款必须经过全体合作方书面同意,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禁止任何一方单独对外举债。
问:合作协议未约定项目负责人及决策机制,实际操作中谁说了算? 答: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重大事项需要全体合作方一致同意,日常事务由各自主管范围内的人员决定。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如追加预算、变更活动时间、招商价格调整)建议在合同中设置决策权限表,避免“谁强势谁拍板”的乱象。
问:对方谎称已经和政府部门签好场地协议,实际上是假的,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我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你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约,构成欺诈,你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问:项目亏损确认书上有我签字,但我当时是被逼签的,有什么办法推翻吗? 答:主张受胁迫签字需要充分证据,比如威胁录音、报警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法院对“被迫签字”的认定非常审慎,仅仅说“当时压力大”“害怕翻脸”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推翻结算确认书的可能性较低。
问:合作方在项目结束后注销公司了,我还能告他违约吗? 答:需要先确定谁是诉讼主体。如果公司已注销,可以起诉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但需查明注销时是否依法清算、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清算程序是否合法。
问: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我在南京,对方公司在河南,起诉需要去河南吗? 答:合同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你是收款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南京起诉。但具体还是要看合同约定的付款地、履行地等事实情况。
问:项目合同上写明“利润分配完毕视为双方无争议”,但我后来发现有遗漏支出,还能要求重新结算吗? 答:如果“无争议条款”写得很明确,法院通常认为你已放弃后续主张权利。除非你能证明对方隐匿了部分重大债务或收入,且该隐匿行为构成欺诈,才可以请求撤销或重新结算。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属于结算终局条款,推翻门槛高。
问:合作方私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不经过我同意,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合作义务不得转让,对方转让构成违约,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可以解除合同。
问:作为项目投资方,没有参与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对项目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答:如果你并没有以合伙人或股东身份出现在工商登记中,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未对外表示共同经营,通常不直接对项目第三方债务承担责任。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行为构成表见合伙的除外。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在审理此类债务纠纷时会对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穿透审查,建议保留好相关合同及资金往来凭证。
问:合作合同纠纷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答: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现金、房产、保函等。保全申请应当说明保全金额、财产线索和保全必要性。南京市各级法院目前支持线上提交保全申请,线上操作便捷,但还是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来准备。
问:对方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后,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决定是否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审查比较细致。
问:合同双方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合同有效。但涉及重大利益决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处理关联交易纠纷时通常会审查是否经过合法决议。
问:对方在履行过程中违约,我直接发微信说“终止合同”,这个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答:有效。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但要注意:解除合同的事由要成立,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解除。建议以书面函件(EMS)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能免除责任? 答: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免责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发生事故后,并不是一句“合同写了不负责”就能完全免责。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会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主动审查,特别关注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结语
本案的过程给所有参与合作经营的企业提了一个醒:合同签订时的慷慨并不意味着风险豁免,结算确认时的签字更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商业合作中,不要寄希望于“事后还能翻盘”,而应重视签约前设计规则、履行中保留证据、结算前审慎核账。法律不保护在明知文件内容后仍然签字确认、事后又反悔的当事人。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