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天津以案说法丨图审合格仍被诉设计瑕疵的认定标准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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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核心提示: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能否当然认定为设计无瑕疵?设计变更是否意味着原设计必然存在过错?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在诉讼中又有何种证据价值?本文通过一则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您深度解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的设计责任边界、图审合格的法律效力以及设计变更的法律性质,帮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厘清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一次“扶梯安装”引发的设计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10日,天津市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单价为4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7500平方米,设计费合计30万元,最终以实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并于2023年3月10日通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2023年5月18日,某甲公司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要求对案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第二版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再次通过施工图审查。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

某甲公司已支付设计费255000元,尚欠设计费85672元。后双方因自动扶梯安装问题产生争议: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安装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迫使施工中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拆除原构筑物、增加钢梁和洞口,由此产生额外费用295279元,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设计单位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损失。二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

  1. 某乙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在电梯设计环节已按照合同约定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确认;
  2. 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某乙公司已尽到设计注意义务;
  3. 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经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了正式《审查合格书》,应当认定设计质量合格;
  4. 虽然某甲公司认为“基坑”与“洞口”在专业上属于不同概念,但结合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不需要基坑”表述与某甲公司主张的“未预留洞口”指向同一位置、同一事项;
  5. 设计变更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反推原设计存在过错,设计变更可能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正常调整。

三、深度解析:本案引发的四大核心法律问题

(一)案由之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主张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将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错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回应: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案由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理方向的定位,更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中,某乙公司的承包范围是整个农贸市场的工程设计,不仅包括扶梯设计,也包括主体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设计,其与某甲公司之间直接成立设计合同关系,属于独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非分包关系。

(二)图审合格是否等于设计无瑕疵?——设计质量认定的关键标准

本案中,两级法院在判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作为核心判断依据。但作为代理人,我们需要客观认识施工图审查的制度属性和功能边界。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可见,施工图审查的对象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而非设计文件的所有技术细节。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采信图审合格作为设计合格的重要依据,关键在于某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与电梯厂家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取得了电梯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换言之,图审合格本身并非唯一依据,而是在案证据链条中与厂家沟通记录、图纸交付后某甲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等事实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对设计质量的有效证明。

(三)设计变更是否意味着原设计存在过错?——设计变更的法律性质

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变更本身即证明某乙公司原设计存在过错。这一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法院并未采纳。设计变更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其原因可能包括:

  • 建设单位使用功能调整;
  • 设备选型变化;
  • 场地的施工条件限制;
  • 设计深化和优化;
  •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正和完善。

设计变更不能当然等同于设计错误,更不能直接推导出设计单位存在过错。 只有在设计单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该违约行为与建设单位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设计单位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沟通记录的证据效力:看似普通的微信记录如何左右案件走向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之一是某乙公司与电梯厂家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在某甲公司提交的电梯供应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其在设计过程中的微信沟通记录存在矛盾时,法院选择了采信微信记录,理由在于微信记录是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连续性、实时性证据,更能反映当时的真实交流情况。

这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与设备厂家之间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确认单等)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设计单位应当规范保存与建设单位、设备厂家、图审机构之间的全部沟通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

四、本案赔偿请求为何未获支持?——从“设计过错”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设计行为存在过错(如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2. 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
  3. 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共计295279元,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的设计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满足赔偿责任的第一项构成要件。具体而言:

  •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并确认技术参数;
  • 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扶梯二、三层不需要基坑;
  • 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
  • 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交底义务。

虽然某甲公司主张电梯安装时发现图纸中未预留“支撑梁和洞口”,但结合微信记录中电梯厂家对图纸的确认情况,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对设计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因此,某甲公司关于设计存在过错并应当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类案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1. 在合同中明确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建议在设计合同中对涉及设备安装的设计环节,明确要求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进行书面确认,并将确认文件作为设计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
  2. 及时审查设计图纸并书面提出异议。 建设单位收到图纸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审查。如果发现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需求之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怠于提出异议,在后续诉讼中可能被视为对设计图纸的认可。
  3. 重大设计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区分变更原因。如果变更系因功能调整或新增需求,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费用承担;如果主张系设计单位过错导致,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保留追偿权利。
  4. 证据固定意识。 重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微信工作群记录等过程性文件的保存,特别是涉及设备厂家技术参数确认等关键环节的沟通记录。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

  1. 加强与设备厂家的书面沟通确认。 设计单位在开展涉及专业设备的设计时,应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工作联系函或加盖公章的确认文件)与设备厂家确认参数和安装条件,避免仅凭口头沟通开展工作。
  2. 妥善保存全过程沟通记录。 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中的沟通记录虽然是有效的证据形式,但若涉及重大技术确认事项,建议追加正式函件或确认单,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3. 重视设计交底环节。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用条款,设计单位负有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义务。设计交底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发现设计问题、避免争议的重要环节。
  4. 明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原因。 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时,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文件中注明变更原因和变更指令来源,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原设计存在过错。

关于诉讼策略的提醒:

  • 图审合格文件是证明设计质量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标准。诉讼中应当同时提交设计过程中与各方的沟通记录、厂家确认文件、设计交底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案由的确定对诉讼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根据争议核心法律关系审慎确定案由,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关注法院对案由的认定。

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核心往往不是技术问题本身,而是责任归属的证明问题。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地表明,在设计单位已按约定与设备厂家沟通、取得厂家确认且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情况下,设计单位的注意义务已经得到合理履行。建设单位主张设计过错并要求赔偿,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形,而不能仅以“设计发生了变更”或“无法按图安装”为由推定设计单位存在过错。

该案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双方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警示意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次沟通、每一份确认文件,都可能成为未来争议解决时的关键证据。唯有做到合同约定清晰、履行过程规范、沟通记录完整,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控制法律风险。


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问答(20组)

Q1: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完全无瑕疵? A: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判断设计质量的重要依据,但不等于绝对免责。审查机构重点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如果设计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专用技术要求或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瑕疵,即使通过图审,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诉讼中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技术规范、各方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

Q2: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一旦变更就是原设计存在过错吗? A:不一定。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的常态,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调整功能需求、设备厂家技术参数变化、施工现场条件限制或者设计优化等。只有能证明设计变更系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才能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Q3: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图纸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A: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收到图纸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对图纸内容的认可。在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将该行为作为设计单位已完成交付义务、图纸未发现明显问题的佐证。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图纸交付后及时组织审查,以书面形式反馈问题,避免“默认认可”。

Q4:在天津宁河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通常认定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若项目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宁河区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地因素可能享有管辖权。涉及合同具体条款或者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准确的管辖法院。

Q5: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微信沟通确认设计方案,这种证据在诉讼中有效吗? A:有效。微信沟通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法院会结合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语境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综合认定。需要特别注意保存原始载体(手机或电脑),以备核实真实性。若涉及重大技术参数的确认,建议以正式函件或确认单形式固定。

Q6:设计费按照“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计算,施工中如增加夹层、设备层是否计算面积? A:要看设计合同中关于计费面积的约定。按照本案合同约定“以实际方案报规面积为准”且“具体设计面积以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如果没有约定设备层、夹层等特殊空间单独计费或不计费,通常应按照规划审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范执行。建议在设计合同中对面积计算规则、特殊空间的计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Q7:建设单位能否以设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设计费尾款? A:如果设计瑕疵与设计费支付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且设计单位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图纸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仅以一般性设计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尾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瑕疵导致建设单位实际损失,可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赔偿。

Q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约定设计费支付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付款? A:若合同未约定,则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设计行业惯例一般是在交付设计成果后按进度支付。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一月内结清尾款”,则属于有效的付款节点约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阶段付款时间和条件。

Q9:设计单位未按约定参加竣工验收,能否以此拒付设计费? A:设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若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时参加并提供配合,而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可能构成违约。但该违约是否构成建设单位拒付设计费的正当理由,取决于违约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一般轻微违约不足以支持全额拒付。

Q10: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什么证据对设计单位最重要? A:关键证据包括: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交付图纸的签收记录、建设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与设备厂家的沟通确认记录(微信、邮件、函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变更原因说明、竣工验收资料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设计单位已按约履行设计义务且不存在过错。

Q11: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单位赔偿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建设单位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设计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2)建设单位遭受了实际损失;(3)损失与设计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对于设计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法院会结合图审合格文件、行业规范、沟通记录等综合认定。建设单位仅以“无法安装”“设计变更”为由主张设计过错,举证难度较大。

Q12:设计单位资质对设计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 A: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如果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可能导致设计合同无效,并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后,设计费的处理会结合设计成果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Q13:图纸经图审合格后又发生设计变更,图审合格书还有效吗? A:图审合格书针对的是原送审版本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后,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畴,需重新报审;合同中要求重新报审的,设计单位应配合完成。但原图审合格书本身未被撤销,其对于原设计版本的证明效力仍然存在。

Q14:西青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该怎么办? A:可以依法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例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要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请求和理由应当围绕一审判决的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展开,并提交相应证据。

Q15:设计费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A: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以本案为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结清设计费尾款”,工程于2023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故付款期限至2023年9月24日届满,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25日起算。若合同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则需要结合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合理宽限期。

Q16:设计单位在诉讼中能否同时主张设计费本金和逾期利息? A:可以。设计费本金属于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逾期利息属于因迟延履行给设计单位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但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Q17:如何认定设计单位“已完成设计交付义务”? A:关键看设计成果是否已交付给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成果是否能够实际使用。具体包括:(1)设计图纸是否按合同约定份数和深度提交;(2)建设单位是否签收;(3)图纸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4)图纸是否已用于施工。如果设计成果已实际用于施工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可认定设计交付义务已完成。

Q18: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过错”如何界定? A:设计过错通常指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违反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未尽到与设计行业水平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建设单位合理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等情形。实践中,可以参照设计行业规范、施工图审查意见、专家证人意见、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背景等综合判断。

Q19:如果电梯设备厂家提供的参数有误导致设计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A: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设计单位按照厂家提供的参数进行了设计,且已尽到合理审查和沟通义务,则因厂家参数错误导致的问题应归属于设备供应商的责任。如果设计单位明知或应知参数不合理仍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提出,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对此,设计单位应保存好与厂家沟通和确认参数的证据。

Q2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有何法律意义? A: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是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能够满足预定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期限承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在设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Q21:设计费结算面积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还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A:以合同约定为准。本案合同约定“具体设计面积以实际方案报规面积为准,最终设计费以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因此法院以图审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的测绘报告数据不一定与规划审批面积一致。建议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计费面积的认定标准。

Q22: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时另行收费,是否合理? A:要看变更的原因和合同约定。如果变更系原设计存在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修正,则属于设计单位自身义务范围,不应另行收费。如果变更系建设单位提出新的功能要求或使用需求,属于原设计范围之外的增量服务,设计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另行协商收取费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变更收费规则。

Q23: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单位赔偿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停工损失? A:停工损失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停工与设计过错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设计图纸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无法施工,建设单位可以主张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但如果停工并非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而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原因,该损失不应由设计单位承担。

Q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如何? A: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鉴定意见并非当然采信,法院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客观性等。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Q25: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记录有法律效力吗? A:有。设计交底记录是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解答技术疑问、明确施工要点的正式文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明设计单位已履行合同义务、已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的重要证据。交底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交底内容,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Q26:农贸市场项目设计与其他民用建筑设计有什么不同? A:农贸市场属于商业服务类建筑,涉及业态包括摊位布局、冷链物流、厨余垃圾处理、通风排烟、消防疏散、无障碍设施等多方面专项设计要求,还需要考虑市场经营时段的人流物流组织等特殊性。这些专项要求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中予以明确,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完成设计即可。


本文为普法宣传文章,所述案例来源为生效裁判文书,裁判结果仅对个案有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涉及具体案情千差万别,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进行针对性法律咨询。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