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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购调整致购房资格丧失,买方能否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郭振斌

郭振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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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限购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资格丧失,买方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引言

在房地产交易中,政策变动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2026年,随着青岛地区楼市调控政策的动态调整,因限购、限贷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资格突变,进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当买受人因政策调整丧失购房资格时,其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处理?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能否要求返还?出卖人是否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本文将结合一则典型司法案例,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旨在为青岛地区的房屋交易双方提供风险防范指引与法律适用参考。

案情聚焦:政策突变引发的“退房”风波

2026年3月,青岛市民王某(买受人)与李某(出卖人)经中介居间,签订了一份《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总价300万元购买李某位于市南区的一套住宅。合同签订当日,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约定于2026年5月底前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然而,2026年4月中旬,青岛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楼市调控新政,将市南区的购房资格要求由“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提高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王某社保缴纳记录仅为1年半,新政出台后,其瞬间丧失了在本市市南区的购房资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王某随即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李某则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因自身社保年限不足导致无法购房,属于自身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条款,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其有权没收该20万元定金,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政策变化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因限购政策升级导致买受人丧失购房资格,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若构成,定金应如何处理?

一、 政策变化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属于商业风险?

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因宏观调控出台的限购、限贷等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通常不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政策变动虽具有突发性,但并非完全不能克服,其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基础,而非直接的物理性障碍。

更契合的法律定性是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1. 情势变更原则(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适用性分析:本案中,限购政策突然升级,直接改变了王某与李某之间交易的基础条件。王某并非基于自身过错(如拒付房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由于外部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使其在法律上被禁止购买该房屋。若强行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全款),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将彻底落空;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则其将因非自身过错的行为而遭受巨额损失,这显然构成“明显不公平”。
  2.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表述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亦被广泛使用,尤其在房屋买卖相关条款中。它指的是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既不是买受人的过错,也不是出卖人的过错,而是源于外部客观情况的变化。限购政策即属于此类事由。

二、 司法裁判倾向与法理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判例中确立了明确导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出台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裁判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平衡。交易双方在缔约时基于当时的政策环境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政策的不可预见性打破了这一平衡。此时,若将全部风险归由买受人承担,有违公平。因此,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种情况构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免责事由,允许双方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本案定论:合同解除与定金返还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回到本案:

  1. 合同解除:王某因政策原因丧失购房资格,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王某和李某任何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王某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定金处理:由于合同解除并非因王某违约所致,定金罚则(即出卖人有权没收定金)的适用前提丧失。李某占有该定金已丧失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于法有据。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签约前尽调:作为买受人,在签约前务必充分了解本地购房政策(限购、限贷、社保/个税缴纳要求),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购房,双方互不担责,定金无息返还”的条款。
  2. 证据留存:一旦遭遇政策变动,应及时保存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原文、自己的社保/个税证明、向出卖人发出的书面协商通知及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
  3. 及时止损:在政策变动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时,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防止被对方主张存在过错。

结语

青岛此次限购政策的调整,对于像王某这样遭遇“政策突变”的购房者而言,无疑是一场艰难的考验。不过法律也为这类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司法裁判不仅保护交易安全,更注重维护实质公平。当合同履行受阻于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外部政策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从合同义务中解脱,并通过返还定金等方式恢复原状。这就是法律在面对社会变迁时,对每一个民事主体权益的温情与权衡。


相关QA

Q1: 因限购政策导致失去购房资格,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当然免责? A: 不完全等同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通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个案审查,不能当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Q2: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定金不退”,该条款是否有效? A: 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有效。但若无法贷款的根本原因是国家限贷政策变化(而非买方个人资质问题),买方仍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若单纯是买方征信、收入不达标等自身原因,则条款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Q3: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过户,买方可否要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 A: 不能。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政策变化,不适用违约责任。双方均无过错,出卖人无需赔偿买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Q4: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出卖人不肯返还定金,买方该如何维权? A: 买方可以凭政策文件、解除通知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通常会支持买方诉求,判令出卖人返还定金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Q5: 合同履行期间,若政策只是调整了社保年限,但买方通过补缴社保可以满足条件,法院是否支持解除合同? A: 法院会审查补缴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若短期内无法补缴或补缴行为本身不合法,仍可能认定合同无法履行;若可以合法快速满足条件,可能认为合同仍可履行,不轻易支持解除。

Q6: 因限购政策解除合同,中介费是否还需要支付? A: 不需要。中介服务合同目的(促成买卖交易)已无法实现,中介公司未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无权收取报酬。但若中介已提供了部分服务(如居间带看、合同审核),可能有权收取一定劳务费,但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确定。

Q7: 出卖人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没收定金,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A: 不可以。在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若出卖人坚持没收定金,买受人可诉请要求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出卖人的主张。

Q8: 买方已支付部分房款而非定金,遭遇政策变化时,房款如何处理? A: 处理方式与定金相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应参照同期银行LPR或按合同约定计算。

Q9: 该政策变化发生在2026年,法律适用上是否有新变化? A: 司法裁判基本原则稳定,即因国家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具体案件仍需参照最新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青岛地方政策文件进行判断,但核心的公平原则不会变。

Q10: 为预防此类纠纷,在合同中应增加哪些“保护性条款”? A: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加入“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内容包含: (1) 若因限购、限贷等政策调整导致乙方(买方)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或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后,甲方(卖方)应在3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的全部定金及购房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此类条款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关联律师:郭振斌,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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