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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贺守富

贺守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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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哈尔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提前解除始终是争议最集中、法律适用最难的问题之一。发包方往往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而承包方则主张“按实结算”。本文结合一起2026年哈尔滨地区的典型判例,聚焦“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已完工程价款结算规则”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深度拆解。

一、典型法律场景引入

2024年,哈尔滨某开发商(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建一栋地下2层、地上17层的住宅楼,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款为8000万元。合同履行至主体结构封顶(地上17层全部完工),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发包人抗辩称: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未完工即未达到支付条件,应按“已完工部分与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总价进行折算,仅认可支付约4500万元。承包人则主张,应按司法鉴定确定的已完工程实际造价(约6000万元)进行结算。

二、裁判规则与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的结算依据究竟是以“按比例折算”为准,还是以“实际造价鉴定”为准?

(一)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倾向

早期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固定总价。这种方式操作简单,但最大弊端在于:固定总价中包含了大量的措施费、临建费、管理费及利润,这些费用在工程前期投入巨大,并非与工程量呈线性关系。对于刚进场完成基础施工的承包人而言,按比例折算极不公平。

(二)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认定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虽然在合同解除且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本案中主体结构已验收合格),该条文在无效时适用,但其法理同样为合同解除时的折价补偿提供了逻辑基础。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精神,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并结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鉴定总价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权衡,既要避免承包人超额获利,也要避免发包人不当得利。

(三)本案裁判要旨

哈尔滨地区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实际造价为5800万元(其中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意见,但结合实际:

  1. 未完工部分的利润应在已完造价中扣除
  2. 已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已实际全额投入且无法分割,判令全额计入
  3. 结合发包人多次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的事实,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5800万元

法院明确指出:固定总价款并非按照形象的“比例尺”面积换算,而应视为一个对价整体;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压低承包人的劳动报酬。

三、实务合规指引

针对发包人的风险警示:

  • 切勿以为“固定总价”即“一口价”包死,在未完工状态下,司法鉴定将大概率突破按比例折算的预期。
  • 发包人应重视过程中的签证管理,避免设计变更未及时书面确认造成认定困难。

针对承包人的维权建议:

  • 工程中途停工后,务必第一时间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拍摄影像、申请公证、双方确认界面)。
  • 锁定“非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证据,以主张利润损失及预期收益。

关联QA

1. 问:固定总价合同刚开工即被解约,能否要求按实际成本结算? 答:可以主张。法院通常会启动造价鉴定,对已投入成本(含材料、人工、机械、临建摊销)进行鉴定并结算,不会机械按比例折算。

2. 问:承包人主张的“预期利润”在结算中能否得到支持? 答: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预期利润损失,但需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参照定额或投标报价中的利润率计算。

3. 问: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能否成为拒不结算的理由? 答:不能。若工程已停工且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承包人可以主张“视为条件成就”,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4. 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包干范围内的措施费如何计算? 答:司法实践中,对已完成主体部分对应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与施工进度强关联的措施费须按比例扣除;但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一次性投入费用通常全额支持。

5. 问:双方约定的“中途解约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条款有效吗? 答:若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显失公平,法院可能判定有效;但如果该条款免除发包人主要义务、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6. 问:哈尔滨地区的冬季停工时间能否计入工期顺延? 答:如合同专用条款未明确约定冬季停工是否顺延,按照黑龙江省地方裁判口径,一般将法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停工期视为工期顺延期间,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 问: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价款如何调整? 答:司法鉴定结论会考虑修复费用。若发包人反诉质量修复,法院可支持发包人主张的修复造价在总价款中予以抵扣。

8. 问:未结算完毕前,施工单位能否就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8个月内行使(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9. 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答:在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提供完善的签证、结算文件证明工程量。

10. 问:工程停工后,现场材料款及租赁费损失由谁承担? 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现场材料保管费、周转材料租赁费等实际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若恶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关联律师: 贺守富 所属律所: 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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