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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劳务派遣工伤,隐形雇主难逃连带责任

陈晓华

陈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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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谁为“隐形雇主”买单?——2026[临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焦点透视

核心争议: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踢皮球”,工伤保险待遇该找谁赔?派遣协议中的“工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文结合实务案例,拆解责任链条。

案情速览(虚拟案例):

山东临沂某制造企业(用工单位)因旺季用工需求,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王某至临沂厂区从事冲压工作。协议中载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派遣公司为王某在某地(派遣公司注册地)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远低于王某实际工资。2026年初,王某在操作冲压机时右手被严重压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

王某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派遣公司称已缴社保,只同意按社保赔付;用工单位则拿出《派遣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声称概不负责。

一、争议焦点: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与赔偿标准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点:

  1. 派遣协议能否免除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2.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的待遇差额由谁补足?

二、法律分析:协议不能对抗法定强制义务

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写明“工伤概不负责”,就能切断责任。这属于典型的法律常识误区。

1.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可协议免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负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岗位风险告知的义务。若员工在用工单位处因工作受伤,用工单位是实际受益方和现场管理方,必须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法定责任。派遣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仅凭一纸约定无法对抗工伤职工的直接索赔权。

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由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连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派遣公司为降低成本,长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王某缴费,而王某实际月薪为8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派遣公司未履行法定缴费义务直接造成的,理应由派遣公司承担。用工单位未尽到审核派遣单位参保真实性的义务,依法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派遣公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所在单位”特指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该期间工资的,同样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范畴。

4. 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待遇: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分水岭

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延续此口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王某为七级伤残,若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权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若单位未依法缴费,上述基金支付部分转由单位全额承担。

三、维权路径与实务警示

王某维权的正确路径应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临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而非派遣公司注册地,便于就近维权)→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向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将派遣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用工单位列为第二被申请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警示: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企业规避工伤责任的“挡箭牌”。用工单位在筛选派遣公司时,务必审查其社保缴纳记录;派遣公司亦应足额合规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高额的待遇差额赔付及行政处罚将远超其节省的社保成本。对于工伤职工而言,无论派遣单位在何地,均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主张权利,务必完整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击碎“低基数缴费”的不法企图。

四、结语

在2026年的法律实践中,临沂地区法院及仲裁机构对劳务派遣工伤纠纷,始终坚持“劳动者权益优先”的裁判导向。任何企图通过协议安排转嫁工伤风险的行为,在法律面前均是徒劳。工伤职工手握法律利剑,只要证据扎实、维权路径清晰,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相关QA(10组)

Q1: 我在临沂一家公司做派遣工,工作时受伤了,我应该告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A: 可以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共同被告) 提起仲裁或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两者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先行全额支付,他们内部的分担协议对您无效。

Q2: 派遣协议里写了“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具有法律效力吗? A: 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定强制义务,任何民事协议约定均不能排除。

Q3: 公司是按最低工资给我交的工伤保险,但我的实际工资更高,受伤后社保赔付少了,这部分差额由谁承担? A: 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差额赔偿,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缴费工资应基于实际工资。因公司低报缴费基数导致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该损失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受案范围。

Q4: 我是劳务派遣工,在临沂发生工伤,但派遣公司是上海的,我应该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A: 您可以选择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临沂) 的人社部门申请,也可以在派遣单位所在地(上海) 申请。但考虑到您在临沂工作和生活,在临沂申请更便于调查取证和后续维权。

Q5: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该由谁发?按什么标准发? A: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按月支付。标准为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注意,该标准是原工资而非社保缴费工资。若派遣单位拖欠,可一并在仲裁中主张。

Q6: 我七级伤残,如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还能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A: 不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选择继续工作,这两项待遇暂不享受,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即可申请。

Q7: 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到账了,但金额比法定标准少,我怎么维权? A: 您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计算明细。若确认是用人单位低报缴费基数所致,差额部分属于单位过错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您可以就差额部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Q8: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注销或者没钱赔了,我还能找谁? A: 完全可以。直接找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用工单位不能以“我们已经付清派遣费”为由拒绝,其赔偿后可依法向派遣公司追偿。

Q9: 我是用工单位的人事,想合规地使用派遣工,如何避免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A: 防范建议:(1)审查派遣公司资质和社保参保证明,要求其提供足额缴纳的凭证;(2)在派遣协议中明确高额违约金条款;(3)做好入职安全培训和现场防护,留存书面记录;(4)发生工伤后,积极协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切勿推诿。尽到上述审慎义务,虽不能完全免除连带责任,但可减少内部追偿时的损失。

Q10: 工伤维权的时效是多长?我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A: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需要准备:(1)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2)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条(证明实际工资);(3)考勤记录;(4)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证人证言;(5)病历及诊断证明;(6)《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关联律师: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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