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破产债权确认中民间借贷利息认定规则解析
程瑞英律师
2026[阳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民间借贷利息债权认定规则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公平受偿的核心环节。围绕“民间借贷利息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实务中常因法律适用与事实审查的交叉而引发激烈对抗。本文以2026年阳泉地区某破产清算案为背景,聚焦“破产受理后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应被确认为普通债权”这一具体法律场景,展开专业分析。
一、争议场景还原
某煤炭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李某申报一笔民间借贷债权,本金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破产申请受理日为2024年6月1日。李某申报债权时,将利息计算至申报日(2024年8月),主张本金及利息共计112万元。管理人经审查后,仅确认本金100万元为普通债权,对2024年6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4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不予确认。
李某不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其核心主张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利息约定未超过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上限,管理人不应单方面截断利息计算时间。而管理人抗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受理日后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二、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为两层:其一,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是否具有债权属性?其二,若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一)“停止计息”规则的法律性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立法本意在于:破产程序旨在概括清理债权债务,若允许破产受理后的利息继续累积,将产生两方面矛盾——一是无法确定破产债权总额,导致分配方案无法制定;二是对初始破产财产形成不当稀释,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因此,法律以“受理日”为界,之后产生的利息被排除在破产债权范围之外。
需特别指出,该规则并非否定债权的实体存在,而是从“破产程序内受偿资格”角度进行限制。利息债权在实体法上依然存在,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该部分债权已丧失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受偿的程序资格。
(二)超出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认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年利率24%未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2022年1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当时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但即使该利率合法,管理人未确认2024年6月1日后的利息,依据的是“计息期间”而非“利率标准”的否定。二者逻辑层面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三)债权人能否另行主张停止计息后的利息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未获确认的利息向债务人(若为自然人)或股东(若法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另行主张。但需注意:破产程序具有终局性,一旦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获确认的债权即视为消灭,除非存在欺诈等法定撤销情形。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注销,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该笔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管理人审查要点
在阳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管理人的审查标准。裁判逻辑为:
- 审查借款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本金数额;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确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破产受理日前一日;
- 将受理日后的利息认定为“除斥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
- 对债权人提出的“违约金”“罚息”等主张,若本质为逾期利息,同样适用停止计息规则。
管理人在审查此类债权时,应重点核查: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利率是否超出法定上限、利息计算期间是否准确。同时,应制作书面审查意见书,载明不予确认的法律依据与计算方式,确保债权人程序知情权。
四、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而言,在申报民间借贷债权时,务必准确计算利息至“破产受理前一自然日”,避免因申报金额虚高而引发管理人或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同时,应保留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原始证据,以备债权确认之诉中举证。
对管理人而言,应充分释明“停止计息”规则的强制性特征,避免债权人因不理解程序规则而陷入不必要的诉累。
以下为相关QA
Q1:破产债权申报时,利息应计算至哪一天? 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前一自然日。
Q2: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能否申报为破产债权? A:不能。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合法债权,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Q3: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内主张? A:不能。受理后的利息属于除斥债权,被法律排除在破产债权范围之外,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Q4:若管理人未确认全部有利息债权,债权人有何救济途径? A: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在收到债权核查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Q5: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A:属于。破产受理前已实际产生的逾期利息,依法可以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但应注意利率上限问题。
Q6:如何计算“停止计息”的利息截止日? A:例如破产申请受理日为2026年6月1日,则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含当日)。
Q7: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债权人需对债权的存在、数额及合法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管理人或异议债权人若主张债权不存在或金额有误,应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Q8:保证债权是否受“停止计息”规则的约束? A:保证债权同样适用。破产受理后停止计息属于对债权本身的法定限制,不因保证人身份而改变。
Q9: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破产债权确认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吗? A:不。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专属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Q10:管理人拒绝确认利息债权时,是否必须出具书面通知? A:是的。管理人应当将不予确认的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期限。
关联律师: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