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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砍头息下本金认定:实收原则与举证规则

郑长青

郑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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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三明][民间借贷纠纷]: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如何认定?——从一张"阴阳借条"说起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围绕"本金数额"的争议始终是高频纠纷点。尤其在2026年司法政策持续强调"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即"砍头息")的行为,往往成为庭审中的攻防焦点。本文以一则三明地区的典型案例为引,剖析这一法律问题的裁判逻辑与举证责任分配。

【场景引入】 2025年11月,三明市梅列区某贸易公司老板陈某因资金周转,向朋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林某在转账当日,先以"服务费"名义扣除2万元,再以"首期利息"名义扣除1万元,实际仅向陈某转账97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全额偿还,林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庭审中,陈某抗辩称实际收到借款仅为97万元,主张本金应按97万元计算。林某则坚称扣款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居间费用",与利息无关。

一、法律红线:本金认定的"实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即"实收原则"的立法体现。换言之,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本金金额,只要出借人实际交付的款项低于约定本金,法律即推定该差额为预扣利息或变相费用,借款本金应认定为实际到账金额。

二、司法实践的三明样本分析

三明地区两级法院近三年裁判文书显示,对于"砍头息"认定,法院普遍采取以下审查路径:

  1. 形式审查:比对转账凭证与借条记载金额,存在差额即初步触发审查机制。
  2. 实质审查:若出借人主张差额系"服务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其他名目,法院会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若无法证明,则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直接认定为预扣利息。
  3. 举证责任倒置:出借人需承担"差额款项系其他性质"的举证责任。若出借人仅以"双方口头约定"抗辩,无现金收据、无补充协议、无资金流向佐证,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在本文案例中,林某主张的"居间费用"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服务凭证,且其身份系出借人而非居间中介,法院最终认定2万元为预扣利息、1万元为首期利息,借款本金调整为97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付利息。

三、延伸争议:利随本清与复利计算

若本金认定调整,必然引发利息计算基数的连锁反应。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以调整后的实际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实际出借之日起计算利息。对于已支付的利息,若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则超出部分应冲抵本金或抵扣后续利息。

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出借人而言,务必摒弃"扣头息"的侥幸心理,转账金额应与合同约定本金完全一致。如确实存在居间服务等第三方费用,应通过独立合同、独立支付主体予以处理,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披露,留存完整凭证。对于借款人而言,在收到借款后应第一时间核对金额,如发现差额,应以书面方式(微信、短信等)向出借人提出异议,固定证据。

结语

"砍头息"看似高明的资金安排,在司法审查与举证责任规则下往往不堪一击。2026年的裁判趋势更加强调"穿透式审查",试图以杂费名义规避法律规制的做法,最终不仅无法获得超额利益,反而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相关QA(十组)

Q1:借条写的是10万元,但银行转账只有9万元,本金怎么认定? A1:以实际到账的9万元认定为本金。出借人若主张另1万元系现金交付,需提供取款记录、收据等证据佐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Q2:出借人要求先付3个月利息才放款,合法吗? A2:不合法。预付利息属于"砍头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实际借款本金为放款总额减预付利息后的金额。

Q3: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能不能单独收取? A3:若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或与出借人存在关联关系,该"服务费"极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息。非借贷主体提供的独立居间服务,应另行签订合同。

Q4:借款人已按100万元出具借条,但实际只收到90万元,能否推翻借条的效力? A4:可以。借条属于待证事实,银行转账记录具有更强证明力。借款人可主张借条与实际履行不符,法院会结合转账凭证认定本金。

Q5:起诉时本金是按100万元还是90万元计算? A5:起诉时建议按实际出借的90万元计算本金。若按100万元主张,多出部分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且需承担多余部分的诉讼费用。

Q6:利息已支付完毕的部分能否要求返还? A6:对于超出法律保护上限(LPR四倍)的利息,借款人可主张已支付部分抵扣本金,或要求出借人返还超额利息。

Q7:借了钱没写借条,只有转账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A7:转账记录系基础证据。若出借人主张是借款,且借款人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系其他往来(如货款、还款),法院通常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Q8: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A8: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借款一方个人使用且未用于家庭,另一方无需担责。

Q9: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A9:可以起诉,但若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约定还款日起算。

Q10:借条上没写利息,但口头承诺了高息,能要回来吗? A10:自然人之间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口头承诺若无证据,法院不支持利息主张。


关联律师:郑长青,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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