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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退款不退货”是否构成盗窃罪之辨析

谷喜

谷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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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淮安]盗窃罪争议焦点分析:网络购物“退款不退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一种新型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在网购后申请“仅退款”成功,平台将货款退回,但消费者并未实际退回商品。部分商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消费者构成盗窃罪。然而,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中的盗窃、诈骗,实践中争议极大。2026年,淮安某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退款不退货”案件,暴露出盗窃罪构成要件中“占有转移”与“处分意思”认定的核心分歧。

二、案例引入

2025年底,淮安市民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价值4999元的笔记本电脑。收到货后,张某以“商品开箱后有划痕”为由申请“仅退款”,并上传了来源不明的照片。平台根据“极速退款”规则,未要求张某寄回商品即先行退款。商家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联系张某要求退货,张某先是拖延,随后将商家拉黑。商家遂向淮安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通过虚构事实(划痕照片)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货款,构成诈骗罪;
  •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申请退款时并未取得商品所有权,其“退款不退货”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商家占有的商品秘密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

三、争议焦点分析:财物占有状态与交付意思的错位

盗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违背占有人意志,以平和手段转移财物占有”。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买家已经实际占有商品,但商家(或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货款时,商品是否发生了“占有转移”?

(一)“占有”在网购场景下的特殊形态

在传统盗窃罪理论中,占有是指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网购交易中,商品自交付给快递员时起,风险与占有即转移至买家。但在“仅退款”规则下,商家并未放弃对价款的债权,也未同意买方可无偿保有商品。买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在未退还商品的情况下拿回货款,实质上造成了“商品仍由买家事实占有,而货款也由买家控制”的双重占有状态。

有观点认为,此时商品并未被“窃取”——因为商品已经在买家手里,谈不上“转移占有”。这恰恰是认识误区。 在占有理论中,存在“观念占有”与“占有委托”的区分。当买家申请仅退款时,其负有附随义务(即应退货),商家对商品保留着“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买家对商品的占有从“合法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如果买家拒不退还,其行为是对商家所有权的直接侵害,但由于商家并未失去对商品的占有(商品并未被转移),故不构成盗窃罪中的“取得行为”。

(二)处分意思与三角构造:为何诈骗罪更贴切?

从“处分行为”角度分析:平台在“仅退款”规则下,基于买家的虚假陈述,错误地处分了商家的货款(将货款划转给买家)。这属于三角诈骗的构造——受骗人是平台,被害人是商家。买家并未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商品,而是通过欺骗手段使第三方处分了财产性利益(货款)。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最终应回归到财产减损的实质。商家损失的并非商品本身(因为商品价值仍在,只是无法收回),而是货款——即商家对买家的债权。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客体。盗窃罪的对象通常限于狭义财物,对于财产性利益,除非有明确司法解释(如盗窃股权、欠条等),一般不适用。

(三)为何司法实践易混淆?

部分办案人员将“秘密性”简单理解为“背着商家使用商品”,误以为买家拒不退货、拉黑商家属于“秘密窃取”。但盗窃罪要求的“秘密窃取”必须是对财物本身的转移行为——例如,趁商家不备,将放在柜台上的商品拿走。在“退款不退货”中,商品并未发生位移,发生变化的是“权利归属”,即商家对货款的请求权因虚假退款而消灭。这种行为模式更符合“欺骗他人处分财产”的诈骗结构,而非“抵制他人财物的盗窃结构”。

四、结语

2026年淮安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虚构划痕申请仅退款的行为,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商家货款,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说理明确指出:“退款不退货”系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不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本质特征。 该案对于电商纠纷的刑民界限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司法者切勿因“盗”字滥用而扩张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同时,也警示消费者,看似占便宜的“仅退款”可能触碰刑事红线。


十组相关法律问答

Q1:网购“仅退款”成功后商家要求退货,买家拒不退还,一定构成犯罪吗? A1:不必然。如果金额较小(如几百元),通常属于民事违约或不当得利,商家可提起民事诉讼。只有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以上),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时,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Q2:买家在申请“仅退款”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只是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是否就不构成诈骗? A2:未必。如果买家明知自己不符合“仅退款”条件(如商品无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利用平台对买家倾向性保护的政策骗取退款,属于“默示欺骗”,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

Q3:为什么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不是“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吗? A3:盗窃罪的核心是“转移占有”,即财物从被害人手中转移到行为人手中。而“退款不退货”中,商品自始在买家手中,没有发生位移,改变的只是货款支付状态。因此不符合盗窃行为的本质。

Q4:若买家在收到商品后,将商品藏起来并谎称“没收到”,是否构成盗窃? A4:这种情况属于欺骗快递公司或平台,让其误以为商品丢失,从而处分货款,同样应定诈骗而非盗窃。但若买家真的秘密取走了他人包裹(如快递员放错货件),那才可能构成盗窃。

Q5:商家直接损失的是电脑还是4999元?这影响罪名成立吗? A5:商家损失的是4999元货款债权。虽然商品理论上还能追回,但在买家拒不退还的情况下,商家丧失了对货款的支配。诈骗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因此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既遂认定标准。

Q6:平台在“仅退款”中扮演什么角色?平台是否有责任? A6:平台是受骗人(处分人),不是被害人。平台根据规则错误地划转货款,属于“三角诈骗”中的受骗者。平台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商家),除非平台与买家恶意合谋。

Q7:如果涉案金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商家还能怎么维权? A7:商家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货款或赔偿损失,也可向平台投诉,申请“仅退款”保险理赔。另外,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买家恶意退款行为,若涉及滥用平台规则,系统风控会限制其账号。

Q8:买家事后补退商品,是否还能免除刑事责任? A8:退赃退赔是酌定从宽情节,但不必然免罪。如果诈骗犯罪已经既遂,事后归还商品或货款,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可能争取不起诉或缓刑,但一般不改变罪名成立。

Q9:如何判断买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A9:主要看客观行为和事后态度。例如: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是否在退款后立即拉黑卖家、是否有多次恶意退款记录、是否将商品变卖等。如果仅是因质量问题而申请退款且愿意退货,则明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Q10:如果你是商家,遇到“退款不退货”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还是起诉? A10:建议先保留证据(聊天记录、退款记录、商品物流信息),向平台投诉。如果金额较大且对方明显恶意,可报警并刑事报案,由公安立案侦查。若警方不予立案,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程序可能更快挽回损失,但需要证据充分。


关联律师: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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