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预扣利息不计入本金的法律认定
陈开云律师
2026[六盘水]借款合同纠纷|预扣利息的“砍头息”是否应计入本金?——以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为视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焦点往往不止于“还钱”本身。2026年,六盘水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类高频争议引发了广泛关注:出借人在放款当日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服务费”,该部分款项是否应视为《民法典》所禁止的“砍头息”?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本文将从一则典型案例切入,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倾向,对该问题展开专业解析。
一、案例导入:一张借条背后的本金之争
2025年,六盘水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5%。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但转账后半小时内,王某应李某要求,当即以现金方式向李某支付了“首期利息”7.5万元。后因王某逾期未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剩余利息。
庭审中,王某主张: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仅为42.5万元,7.5万元系李某预先扣除的利息,依法不应计入本金。李某则辩称:该笔款项是双方自愿约定的“服务费”,与借款本金无关。
二、法律分析:何为“砍头息”?法律如何定性?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禁止“砍头息”。该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借款人真实获得足额借款的权利,防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
(二)“砍头息”的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砍头息”的审查思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 款项支付的时间与方式:若出借人在放款当日或极短时间内,以利息、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款项,且该款项与借款金额存在明显比例关系,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
- 资金流向的闭合性:出借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账户后,款项随即回流至出借人或其指定账户的,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走账”虚假放贷的情形。
- 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使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自愿支付服务费”,若该服务费与利息合计后实际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LPR四倍),法院仍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穿透审查。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0万元,形式上完成了出借义务。但王某在收款后半小时内即向李某现金支付了7.5万元,且该金额恰好等于合同约定的一年期利息总和。虽然李某辩称系“服务费”,但该费用与借款金额、利率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支付时间亦发生在放款当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该笔7.5万元款项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42.5万元(50万元-7.5万元),王某应按照42.5万元的本金计算并偿还利息。
三、实务启示:规避“砍头息”条款的几种常见手段与裁判态度
在六盘水地区及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为规避“砍头息”的认定,部分出借人采取了以下变通方式,但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 要求借款人支付“顾问费”“咨询费”至第三方公司:法院会审查第三方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若无法举证,则认定为变相利息。
- 以“保证金”名义在放款时扣除:法院认为该保证金实际减轻了出借人风险,本质仍是提前收回部分本金,应扣减本金。
- 通过关联账户“走账”制造全额收款假象: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后,若发现资金最终流回出借人关联账户,将直接穿透认定实际借款数额。
- 签订阴阳合同:备案合同载明金额高于实际支付金额,此类行为不仅面临民事上的本金扣减,还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对于借款人而言,面对“砍头息”条款,应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证据,积极主张按实际收到款项作为本金。对于出借人而言,应摒弃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约定利息,避免因“砍头息”行为导致本金认定被削减,甚至引发诉讼不利后果。2026年的六盘水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变相“砍头息”的审查日趋严格,唯有诚信借贷,方能行稳致远。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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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砍头息”? A:“砍头息”指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或与利息性质类似的费用,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合同约定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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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遇到“砍头息”,借款人如何主张权利? A:借款人应保存放款凭证、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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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合同写的是“服务费”,法院会认定为“砍头息”吗? A:法院会审查服务的真实性和费用的合理性。若无真实服务内容或费用明显过高,且支付时间、金额与借款利息存在对应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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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砍头息”对出借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A: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法院将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导致出借人部分债权无法获得支持,同时还可能面临利息超过法定上限不被保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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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借款利息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A: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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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借款本金包含“砍头息”,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关于本金争议,借款人可在诉讼中直接提出抗辩,不受额外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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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出借人通过现金方式预先收取利息,借款人如何举证? A:借款人可以提供收款当日的银行流水、取款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资金在极短时间内以现金形式回流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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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合同约定的利息加上“服务费”超出LPR四倍,如何处理? A: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法院会将所有名义上的费用与利息合并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出LPR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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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之间的借贷也适用“砍头息”规则吗? A:适用。企业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同样受《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约束,预扣利息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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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一审判决关于“砍头息”认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A:可以。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针对本金认定、利息计算等事实与法律问题提出异议。
关联律师:陈开云,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