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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下班买菜遇车祸算工伤吗?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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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襄阳]工伤争议焦点:上下班途中买菜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最常引发争议的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伤害,而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即使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清楚事故真实发生,但围绕“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这三要素,往往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一、场景引入:一次“顺便买菜”引发的工伤认定拉锯战

2026年初,襄阳某制造企业职工张某,傍晚17时30分下班。因家中来客,他驾驶电动车先前往单位附近约1.5公里的菜市场买菜,再返回位于单位反方向约4公里的家中。途中,在一交叉路口被一辆违规变道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其下班后“绕道买菜”,偏离了“回家”的直接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后,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在法院审理中,襄阳两级法院对“合理路线”作出了与行政机关截然不同的理解。

二、核心法律争议: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对“上下班途中”作细化定义。此前的司法实践,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注意第(三)项,这就是本案的“胜负手”。买菜的日常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果是,即便路线稍有偏离,只要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就应认定工伤。

三、深度解析:法院为何最终支持了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对“合理路线”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地图上两点间最短直线距离”,而应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判断。

  1. “买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 下班后买菜,属于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求的必要行为,与工作有间接关联,具有正当性和经常性,不属于明显改变上下班目的的娱乐、社交、购物等无关活动。
  2. “绕行”未超出合理范围。 从单位到菜市场1.5公里,再从菜市场到家4公里,相比从单位直接回家(约3.5公里),多走了2公里。但考虑到菜市场就在单位附近,且是顺路采购,并未严重偏离通勤方向,法院认定该路线属于“合理路线”的合理延伸。
  3. “时间”属于合理时间内。 下班后立即前往菜市场,未进行长时间滞留或从事与生活必需无关的娱乐活动,属于正常下班后的合理时间段。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张某依法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

四、本案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启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如果没有交警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证明,连门都进不了。即便有了这份证明,也要注意保留“因日常生活所需而绕道”的证据,例如手机支付记录、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要一见“上下班途中”就认为不属于工伤。法律保护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正当目的”。与其事后扯皮,不如在员工入职时做好工伤预防培训,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将矛盾化解在行政程序阶段。

五、10组相关工伤QA

Q1: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A:不能。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的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自己走路摔伤、骑车单方事故(除非能证明是道路原因导致且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不能认定工伤。

Q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A:必须同时具备:①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交通事故伤害;③交警部门认定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含无责任和次要责任)。

Q3:下班后去接孩子放学,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A:算。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只要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Q4:下班后和朋友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A:一般不算。与朋友聚餐属于社交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但如果你在回家途中顺路去食堂/快餐店就餐,或为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而短暂绕路,一般仍被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

Q5:“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认定? A: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不属于工伤;认定为“次要责任、无责任”的,属于工伤。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人社部门可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各地实务有差异)。

Q6:发生事故后,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A:劳动者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携带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要因单位不配合而错过1年时效。

Q7: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A: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Q8: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发? A: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情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

Q9: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A: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即可)。如果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还需补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责任证明。

Q10: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各地法院有不同要求)。


关联律师:李波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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