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赤峰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追偿困境与实务破局

高娃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2026[赤峰]侵权责任纠纷:高空抛物坠物致害,“可能加害人”的追偿困境与实务破局

引子:一场发生在赤峰街头的“飞来横祸”

2026年,内蒙古赤峰市某住宅小区内,业主王某在楼下散步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瓷砖碎片击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该单元楼共18层、每层4户,事发区域无监控覆盖,且多数住户家中无人或拒绝配合,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王某遂将2层以上全部住户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是否该赔”,而是**《民法典》第1254条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的边界如何认定**。本文将围绕该争议,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新动向,展开专业解析。

一、法律适用:从“连坐”到“补偿”的立法逻辑演变

《民法典》第1254条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作出重大修正:

  1.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规范,首次将高空抛物定性为违法行为;
  2. 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查明真凶作为优先目标;
  3. 保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规则,但增设其事后追偿权。

立法者之所以在无法查明真凶时仍保留“嫌疑楼栋”补偿规则,核心法理依据有二:

(1)损失分担的公平原则。 相较于由孤立的受害人独自承受全部损失,让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特定范围主体共同分担损失,更具社会衡平性。

(2)证据距离的远近考量。 住户相对于受害人而言,更接近证据源头(窗户朝向、装修情况等),有条件也有能力提供排除自身加害可能性的证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何为“可能加害”?

在赤峰案中,被告方提出了三类典型抗辩理由:

| 抗辩类型 | 具体理由 | 裁判实践态度 | |---------|---------|-------------| | 物理排除型 | 我家住2层,楼层低、窗户朝向不对、物理上无法抛掷至事发地 | 通常支持排除 | | 时间排除型 | 事发时段全家在外旅游/上班,室内无人 | 需严格证据支撑,如购票记录、水电数据等 | | 客观不能型 | 房屋长期空置未入住、未装修 | 需物业证明或水电读数佐证 |

2026年司法口径趋向: 对“可能加害”的认定趋于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审判指导中强调,“可能加害”必须具备时空上的现实可能性,而非纯粹的空间方位推测。换言之,仅凭“住在这栋楼”不能当然成为“可能加害人”,还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物品坠落位置与楼栋、户型方位的空间对应关系;
  • 当事业主是否存在房屋对外出租、近期装修等特殊情形;
  • 小区风力、风向等气象条件对抛物轨迹的影响。

三、举证责任的纷争:住户自证清白的标准之辩

目前争论较大的问题在于:住户需要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免除补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主张:

主张一:高度盖然性标准。 住户需证明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极低或不存在。例如,提供事发时段不在场的视频、车票等证据。

主张二:优势证据标准。 只要住户证明自身加害可能性小于其他住户,即可豁免。这一标准较为宽松,但容易导致“人人自证但人人免责”的窘境。

主张三:形式审查标准。 仅审查住户能否证明房屋无人居住或窗户朝向不具备抛掷可能。该标准操作简便,但存在“真凶藏匿”的漏洞。

实务趋势: 2026年多地法院倾向于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综合认定”思路——不要求住户提供完美的不在场证明,但要求其就物理空间、日常居住状态等基础事实进行合理解释。对于长期空置房屋且物业有报备记录的,一般予以排除。

四、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边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在赤峰案中,物业公司辩称:“我们已安装监控,但事发区域为设计盲区;我们已张贴禁止高空抛物宣传海报,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在裁判中需明确两点:

第一,监控盲区是否为物业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物业公司负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的义务。这里的“必要”应结合小区建设时的行业标准、监控设备的合理布点、事发区域的通行频次等综合判断。若物业在已有规划中遗漏了对高发区域的覆盖,则构成过错。

第二,宣传告知义务的履行程度。 单纯的张贴告示是否足够?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物业应配备主动巡查、异常预警、线索留存等机制。仅停留在“贴标语”层面,难以认定为已达“必要”标准。

五、“追偿难”问题:补偿人的救济困境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已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真正侵权人追偿。然而实践中这一权利实现极为困难:

  1. 调查僵局: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未果后,民事追偿程序中的证据调取往往受阻;
  2. 真凶隐匿:即使找到具体住户,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偿判决形同白纸;
  3. 成本过高:每户预缴数千元补偿款,但追偿诉讼需耗费数年时间和较高的律师费用。

2026年实务建议: 在法院主持下,可探索“补偿款提存+后续追偿收益按比例返还”机制,即让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住户在真凶查明后,有权从执行款中按比例优先受偿。不过该机制仍处于个别法院试点阶段。

六、对本案的裁判预测与维权指引

结合2026年裁判风向,赤峰案可能出现以下走向:

  • 位于抛物线轨迹相反方向、或事发时确有充分证据不在场的住户,可被排除“可能加害人”范围;
  • 2-3层低楼层住户若能证明窗户结构致坠落物不可能飞出,也可排除;
  • 物业公司因监控盲区问题,可能承担10%-20%的补充赔偿责任;
  • 剩余住户按户平均分担补偿款,但对已查明存在出租情形的业主,可适当提高其分摊比例(因其对房屋内人员具有管理责任)。

给业主的三点实操建议:

  1. 若遭遇此类诉讼,切莫消极应诉。应积极向物业调取水电用量、智能门锁记录、车辆出入记录等客观证据;
  2. 及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侦查阶段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材料;
  3. 对于补偿款的分摊,可主张按“实际居住状况”而非“建筑面积”进行区分计算,以体现公平。

结语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争议焦点,本质上是受害人权益保障、住户行为自由与物业安全管理三者之间的衡平问题。2026年的司法实践正从“宽泛连坐”向“精细化甄别”演进。“可能加害人”不再是一个模糊的身份标签,而应在证据与法理的双重筛选中逐渐清晰。

对每一位业主而言,既是潜在的受害人,也是潜在的“可能加害人”——增进证据意识、参与安全共建,才是真正有效的“自保”。

【10组高频法律问答】

Q1:小区没有监控,警方调查不出结果,被起诉的住户都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吗? A1:不一定。法院会结合“楼层+户型朝向+事发时间+物品类型”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加害人”。若您的房屋物理上无法抛掷至事发地(如朝向相反),或事发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且有充分证明,可申请排除。

Q2:住户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就可以免责吗? A2:这属于“时间排除”抗辩。如果证据充分(如异地消费记录、高铁票、公司考勤、智能门锁记录等),法院通常予以采纳。但仅有证人证言而缺乏客观佐证的,证明力相对不足。

Q3:将房屋出租后,租客高空抛物,业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A3:原则上由实际侵权人(租客)承担责任。若无法查明具体租客,业主作为房屋使用管理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可能加害人”。若有证据证明抛物行为发生于出租期间且业主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可依法向租客追偿。

Q4: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 A4: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三重义务:①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②进行禁止抛物宣传警示;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若因监控缺失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人,物业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通常为10%-30%)。

Q5:一楼住户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吗? A5:通常不需要。一楼不属于“可能加害”的空间范围,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楼存在向楼上抛掷的情形(现实中极为罕见)。

Q6:如果被判决承担补偿责任,对个人征信有影响吗? A6:该补偿属于民事赔偿性质,非行政处罚。仅涉及生效判决的履行问题。若拒不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则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征信及高消费行为。

Q7:补偿金额如何确定?按户均摊还是按面积分摊? A7:实务中多数法院采用“按户平均分摊”的方式,因为抛物行为的概率与面积无必然关联。但个别案件会结合房屋实际居住状态进行微调(如空置房适当降低)。目前尚无统一的全国标准,各地法院享有裁量空间。

Q8:业主垫付补偿款后找到了真凶,追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8: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在得知线索后尽快固定证据并启动追偿程序。

Q9: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会涉嫌刑事犯罪吗? A9:会的。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者(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多次抛掷等)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从一重罪处罚。

Q10:若抛掷物系装修工人施工时掉落,责任如何划分? A10:应首先由实施掉落的装修工人及其雇主(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房主若对装修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如雇佣无资质人员),需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物业若发现违规施工未制止,也可能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关联律师:高娃,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