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认罪认罚下独立辩护权之争
朱宁律师
2026[成都]刑事辩护观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最后一公里”之争
引言: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背后的辩护困境
2026年,成都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告人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然而,进入审判阶段后,李某委托的辩护律师经阅卷发现,李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虽高达300万元,但经核实其中仅40万元系诈骗犯罪所得,且李某对上游犯罪“明知”的程度存疑——其可能仅构成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存在无罪空间。
辩护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独立的无罪辩护意见,并申请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当庭提出异议:“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不应再作无罪辩护,否则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这一场景,正是当下刑事辩护实务中最为激烈的争议焦点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能否背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独立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争议核心: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能否“反着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适用率已超过85%。制度设计初衷在于“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实务中,一个尖锐的矛盾日益凸显:
当被告人为获取从宽处罚而选择认罪认罚,但其辩护律师通过专业分析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甚至根本不构成犯罪时,辩护律师是否仍应受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约束?
这一争议背后,涉及三组深层次的紧张关系:
- 被告人处分权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冲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与实体正义的博弈
-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的两难
法理与实务的深度剖析
(一)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一:认罪认罚不可逆,辩护律师应恪守被告人的意思表示
该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本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委托,其辩护意见不能超越被告人的自我决定。若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将导致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法院既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失去事实基础。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观点二:独立辩护权系法定权利,不受被告人认罪意思表示限制
该观点认为,《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传声筒”,其辩护权独立源于法律授权。即被告人为趋利避害而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不构成犯罪时,仍应坚持独立辩护。
(二)司法实践的演进路径
2025年以来,四川地区包括成都在内的多个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呈现出一条趋于精细化的裁判规则:
其一,区分“认罪认罚”与“事实认定”。 若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般不视为撤回认罪认罚;若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性、证据链完整性提出根本性质疑,则实质上否定了认罪认罚的基础。
其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成都部分法院在辩论阶段允许辩护律师全面发表无罪意见,但在最终量刑时,则会区分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与辩护人独立辩护的效力——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仍予认定,而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若不被采纳,不影响被告人原有的从宽待遇。
其三,设立程序转化机制。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下,法院可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回归实质化庭审,确保事实查明的可靠性。
(三)本案示范:结果与启示
回到李某案。法庭经充分审理后认为:
-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概括性明知”,即知道可能存在违法用途,但对上游具体犯罪类型及金额并不明知;
- 涉案银行卡流水300万元中仅40万元查实为诈骗所得,其余260万元无法证实与犯罪有关;
- 李某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未实施刷脸、取现、转账等配合行为,其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宣告无罪。公诉机关未抗诉。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辩护律师坚持独立辩护,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依然通过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的公正结果。 这正是刑事辩护制度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结语:制度设计的终极追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异化为“认罪即定罪”的流水线。在效率与公正的博弈中,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守住司法底线的“最后一公里”。
2026年的成都,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深入推进,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正在被重新审视。可以预见,未来的规则将更加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是辩护权的终点,而是实质化辩护的起点。
相关QA
Q1: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还能反悔吗? A:可以。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有权撤回认罪认罚。撤回后,原具结书失效,但检察机关此前基于认罪认罚作出的从宽量刑建议也将不再适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Q2: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会不会导致被告人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优惠? A:实践中可能存在风险。若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实质上否定了指控事实,部分法院可能认为认罪认罚基础不存,从而不再适用从宽处罚。但根据成都地区的最新司法实践,若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态度始终未变,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本人给予适当从宽考量。
Q3:值班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 A: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主要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见证签署具结书、提供程序性咨询,不享有完整的阅卷权和出庭辩护权;委托辩护律师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利,包括全面阅卷、自行调查取证、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等。
Q4: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权是否受限? A:不受限。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有权全面阅卷,无论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中,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无罪或罪轻证据,是打破“认罪认罚一言堂”的最重要途径。
Q5: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认为无罪,被告人应当听谁的? A:最终决定权在被告人本人。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充分释明法律风险和证据状况,由被告人权衡后作出选择。但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依法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Q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意味着庭审走过场? A: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对于定罪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定罪证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并依法回应。
Q7: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强制性吗? A:不具有强制性。法院对量刑建议有独立裁量权。但实践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比例超过90%。若辩护律师能提供新的量刑情节或证据,法院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作出不同于量刑建议的判决。
Q8: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还能对证据提出非法排除申请吗? A:可以。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程序性辩护权利。若辩护律师发现证据系刑讯逼供、非法收集所得,仍可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权利不因认罪认罚而丧失。
Q9:在成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情况如何? A:2026年,成都已全面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Q10:如果认罪认罚后又想上诉,辩护律师可以支持吗? A:可以。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不属于上诉权丧失的情形。但需注意,检察机关可能以“量刑建议系基于认罪认罚作出,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提起抗诉。辩护律师应结合案件具体分析上诉的利弊,谨慎决策。
关联律师:朱宁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483677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