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分析
贺守富律师
2026[哈尔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边界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施工主体)能否绕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尤其在2026年的司法政策导向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正被不断细化与收紧。本文以哈尔滨地区司法实践为背景,就该焦点展开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应当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显著争议:一是“发包人”的范围是否包括层层转包中的“总承包人”?二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三是实际施工人滥用诉权、规避管辖或恶意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规制?哈尔滨地区近年多起案件判决表明,法院已从“宽松突破”转向“审慎限定”,强调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必须严格限定于真实施工事实与发包人欠付事实的双重查明基础之上。
二、实务中的三大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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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发包人”层面突破,不无限追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某商业综合楼施工纠纷中认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向总承包人之外的其他中间转包人层层追索。若实际施工人的直接上手是挂靠单位,则不能依据该条款直接起诉发包人,只能依据合同起诉挂靠单位。 -
发包人欠付数额必须明确且举证责任在实际施工人
司法实践要求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发包人尚有未付工程款。若无法查清欠付数额,法院往往判决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请。2026年哈尔滨部分区法院已开始适用“举证不能则驳回”的严格标准。 -
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原则上不适用突破规则
实际施工人若为挂靠关系,其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是转包或违法分包,而非借用资质。黑龙江高院在多份再审裁定中明确,挂靠人应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三、结语与建议
2026年的司法趋势表明,实际施工人制度正在从“保护弱势群体”向“防止诉权滥用”修正。对于哈尔滨地区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保留施工记录、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等原始证据,并准确界定自身法律关系性质。只有在证据扎实且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否则,盲目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A1: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完成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及农民工个人。
Q2: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2: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需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欠付数额明确。挂靠情形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Q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3: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资料、付款凭证、欠款确认书等证据,否则可能被驳回。
Q4:若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其主张权利吗?
A4:不能。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已付清则无责任基础,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
Q5: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也需遵守该管辖规则。
Q6: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
A6:可以,但需分别主张。对转包人按合同关系主张;对发包人按欠付工程款的补充责任主张。法院可合并审理。
Q7:诉讼时效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A7: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时效经过。
Q8: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A8:司法实践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依据合同相对人主张。
Q9:借资质挂靠情况下如何追索工程款?
A9:挂靠人应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或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未付款的,可通过代位权诉讼或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Q10:实际施工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A10:建议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协议、留存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定期进行对账并保留书面记录;在诉讼前充分评估发包人欠付证据,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
关联律师:贺守富,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