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隐瞒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欺诈的司法认定

曾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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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卖方存在隐瞒行为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被欺诈了",继而主张撤销合同、退房退款。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本文结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6民终1972号判决,深入剖析"隐瞒交易历史"与"虚假陈述装修情况"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的法律边界,为购房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交易脉络梳理

2022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569,000元出售给王某某,房屋交付时为清水房状态。王某某付款后,将房屋承包给案外人进行基础装修。2022年4月14日,刘某某公证委托欧某某代为出售案涉房屋。2022年7月10日,欧某某以刘某某名义与陈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780,000元。陈某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后,发现厨房、卫生间漏水,遂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隐瞒其与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由王某某进行装修的事实,以及中介机构虚假告知"房屋由装修公司装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的欺诈?

二、法院裁判要旨: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隐瞒不构成欺诈:告知义务的边界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作为式欺诈限于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形。告知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第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第二是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告知义务,第三是基于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

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均无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存在其他交易的义务。"同时强调:"刘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就案涉房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由王某某进行装饰装修对陈某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影响,刘某某基于诚信原则并不负有其是否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告知义务。"

这一认定揭示了一条重要裁判规则:并非所有"隐瞒"都构成欺诈,只有违反法定、约定或诚信原则产生的告知义务时,消极不告知才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二)"一房二卖"的界定: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衡量标准

针对陈某主张的"一房二卖"问题,二审法院给予了详尽回应:"'一房二卖'是指原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由于房屋附着土地本身具有的稀缺性导致房屋的价值具有升值性,卖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违反诚实信用,采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合同,又由于一物一权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排他性,使其中一个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产权,从而引发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特别指出:"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到陈某名下,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王某某与陈某不存在同时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矛盾。"这一论述明确了"一房二卖"的核心判断标准,不在于卖方签订了几份合同,而在于最终是否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因果关系是关键

关于中介机构虚假告知"房屋由装修公司装修"的行为,法院虽认可该陈述具有虚假性,但否认其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缺失:

"陈某于2022年7月8日向某某某中介了解房屋情况时,对房屋装修的实施主体仅进行了一般询问,未提出必须是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的硬性要求,且在得到'请的有装修公司'的答复后,亦未要求对方提供佐证资料以进一步核实真实性。从陈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更注重的是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保障问题……核心是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而不是装修实施主体是否为装修公司。"

法院还从客观角度论证:"决定工程质量的并不是实施主体是否为'公司'这一性质本身,装饰装修工程的维修责任并非只有装修公司才能保障,非装修公司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亦负有保修义务。"

三、实操建议:购房者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一)购房前的尽职调查清单

本案给购房者最大的启示在于:购房前应当主动核查房屋权利状态,而非依赖卖方或中介的口头承诺。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完成以下核查:

  1. 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房屋权利人、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2. 要求出示原始购房合同或产权来源证明:了解房屋交易历史;
  3. 核实装修施工主体:要求提供装修合同、施工资质、验收报告等书面凭证;
  4. 查验公证委托书原件:核对代理权限范围、有效期,必要时向公证处核实。

(二)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陈某的教训表明,合同约定应当具体化而非原则化。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卖方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卖方书面确认"房屋是否存在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形"及"装修施工主体";
  2. 质量保证条款:明确约定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违约责任;
  3. 欺诈违约责任:约定若卖方隐瞒重要事实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税费、评估费、中介费等)。

四、诉讼策略启示:救济路径的选择

本案中,一审法院曾向陈某释明:"是否提起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备位请求",但陈某"坚持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赔偿利息、契税、个人所得税损失的请求",最终因"前述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细节极具指导意义——当欺诈撤销路径受阻时,违约责任路径往往是更务实的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明确赋予买受人在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权利。若陈某在一审中同时主张违约救济,即便无法退房,也可能获得维修费用、损失赔偿等支持。

结语

本案二审判决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落下帷幕,但其揭示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位市场参与者深思: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当事人应当在交易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欺诈制度旨在矫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而非为交易风险提供无条件的保险。对于购房者而言,审慎的事前调查远比艰难的事后维权更为重要。


作者: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川06民终1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