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失的认定与启示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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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设计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二审判决书为样本,结合法院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设计责任的裁判说理,梳理设计过失的认定路径,并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举证与应对思路。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失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进行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动扶梯无法按图安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构成设计过错,要求赔偿损失29万余元;某乙公司则认为设计已经电梯厂家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存在过失。

两级法院均未支持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这一裁判结论的得出,并非仅凭“图审合格”单一生效,而是基于完整证据链的综合判断。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失”的三个关键层次

(一)设计依据来自合同约定与设备厂家技术参数

任何设计都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本案中,双方在前期协调会中明确约定,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沟通。法院查明:

“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并出具会议纪要: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这一约定意味着,某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电梯厂家的技术条件进行设计,而非自行设定参数。法院进一步查明: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也就是说,设计单位未设计“基坑”或“洞口”,并非其疏忽,而是遵循了设备厂家的明确指令。这为认定“无过失”打牢了事实基础。

(二)厂家确认与施工图审查合格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果仅有沟通过程,尚不足以证明最终图纸的合理性。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进行了沟通,还将完成后的设计交厂家确认,并最终通过施工图审查。二审判决书原文载明: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这一审查合格书虽是针对施工图整体,但在法院眼里,它与厂家确认记录相互印证,共同说明设计成果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特定设备安装要求。对于主张设计过失的一方而言,若仅以“没有预留洞口”为由,而忽视上述证据,则难获支持。

(三)对“基坑”与“洞口”作实质解释,避免文字游戏

某甲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专业术语中“基坑”仅存在一层,扶梯在二层以上应称为“预留洞口”,因此厂家说“不需要基坑”不等于“不需要洞口”。对此,二审法院进行了实质解释: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说理极具实务价值。它提醒我们:在合同纠纷中,对技术术语的理解不能脱离交易背景。若一方试图通过术语差异制造“设计错误”,而双方沟通过程中表达的意思一致,法院会基于实质行为和真实意图作出判断。

三、处理设计合同纠纷的四个实操步骤

基于上述判例逻辑,无论是设计单位应对索赔,还是发包人主张权利,均可按以下步骤准备:

  1. 固定设计义务来源。 首先查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文、设计任务书、会议纪要、技术协议等,确定设计人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配合义务。本案中,会议纪要中“与设备厂家沟通”的表述,成为判断义务边界的重要依据。

  2. 完整梳理沟通过程。 收集设计人与设备厂家、发包人之间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议记录。重点看设备厂家是否作出明确指令或确认。本案中,厂家多次通过微信表达“不需要基坑”以及确认图纸,直接决定了责任归属。

  3. 核查图纸审查文书与审查范围。 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子项表,确认审查范围是否包含争议设计。注意:图审合格不能当然免除所有责任,但可以佐证设计符合强制性规范;若争议点属于厂家技术配合内容,则需要审查厂家的确认文件。

  4. 分析变更原因与设计过错的因果关系。 如果发生设计变更,要区分是原始设计错误,还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合理调整。本案中,变更系因电梯厂家技术要求与原始设计条件一致后产生的施工配合问题,而非设计质量不合格。不能仅凭“发生了变更”反推“设计有过错”。

四、启示与进一步建议

本案给设计合同双方都带来了明确警示:

  • 设计单位应重视设计过程记录,尤其与设备厂家之间的技术确认文件,应书面化、留痕化;完成设计后,尽量取得厂家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官方文书。
  • 发包人在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各专项设计深度,避免将设备厂家的配合义务转嫁给设计单位;对于设计变更,应首先分析变更原因,再决定由谁承担责任。
  • 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证据链+因果关系”展开论证,而非仅凭结果反推过错。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于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而在于哪一方能拿出更完整的证据,还原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本案终审判决虽已落槌,但对于仍在履约中的建设各方,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