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欺诈因果不成立,撤销合同难获支持

曾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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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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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认定中的因果关系:从一份二手房纠纷判决看合同撤销之难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争议频发,买受人常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的认定,特别是欺诈行为与购买决策间的因果关系,有着极为审慎的考量标准。本文结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6民终1972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虚假陈述是否构成可撤销的欺诈”,为购房者与中介机构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展现了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思路:并非所有虚假陈述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关键在于该陈述是否对买受人的交易意愿产生了“重大影响”,且是否满足法定的因果关系要件。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一、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司法审查框架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定欺诈,必须严格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1. 行为要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 因果关系要件:该欺诈行为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此处的因果关系是双重且链式的:欺诈行为→错误认识→意思表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二)本案争议焦点: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分歧点在于,中介方“虚假告知房屋系装修公司装修”以及出卖方“隐瞒此前曾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两项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二审法院围绕“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件,进行了层层递进的严密论证。

二、具体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逻辑

(一)关于“隐瞒一房二卖”是否构成欺诈

买受人陈某主张,出卖人刘某某隐瞒了已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王某某的事实,构成欺诈。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

1. 区分“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

法院首先厘清了欺诈的两种形态:

“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积极地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误导信息等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反了其所负义务,必然对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造成严重侵害;对于第二种情形,相对人只是因行为人消极地不提供重要交易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但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原则上应由相对人亲自搜寻对己方有利之交易信息,除非行为人依法律规定、诚信原则等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单纯的“隐瞒”构成欺诈,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

2. 告知义务的来源分析

关于告知义务,法院指出:

“告知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第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第二是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告知义务,第三是基于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均无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存在其他交易的义务。”

3. 本案中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欺诈故意

法院进一步对“一房二卖”的法律内涵进行界定,并否定本案构成该情形:

“刘某某不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一房二卖’是指原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由于房屋附着土地本身具有的稀缺性导致房屋的价值具有升值性,卖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违反诚实信用,采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合同,又由于一物一权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排他性,使其中一个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产权,从而引发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到陈某名下,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结论:由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已成功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某名下,其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实现,且法律并未规定出卖人负有告知“其他未过户交易”的义务,故法院认定此节不构成欺诈。

(二)关于“中介虚假陈述装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具分析价值的争议焦点。

1. 第三人欺诈的适用前提

本案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是中介服务部,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据此指出,适用第三人欺诈,不仅要求第三人有欺诈行为,还要求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且举证责任在主张欺诈的一方。

2. 核心论证:虚假信息与购房决策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并未止步于第三人欺诈的形式要件,而是深入到交易的实质,对因果关系进行了精彩论述:

“现实生活中,决定交易的因素复杂多样,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花费价值高、使用时间长等特点,买受人对财务能力、区域位置、小区环境及物业管理、房屋数据(如面积、楼层、房龄、装修等)、购房目的等因素的认识,综合决定其是否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对某单一因素的错误认识与购房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看该单一要素对交易意愿是否构成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通过分析买受人的主观动机,“穿透”了虚假信息的表面:

“从陈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更注重的是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保障问题,其询问案涉房屋装修主体的目的是确认有无质保,核心是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而不是装修实施主体是否为装修公司。从客观上看,决定工程质量的并不是实施主体是否为‘公司’这一性质本身,装饰装修工程的维修责任并非只有装修公司才能保障,非装修公司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亦负有保修义务。”

结论:买受人核心关切是“质量保障”,而非“装修主体身份”。虽然装修主体的陈述是虚假的,但该虚假信息未对买受人的根本购房意愿产生决定性的重大影响,因此不符合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

“因此,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是否由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对其购房判断和决策构成重大影响,其作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与房屋由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的错误认识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三、专业建议与实务操作步骤

结合本案的司法裁判逻辑,无论是对于购房者还是中介机构,均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对购房者的建议:

  1. 固定缔约动机:在购房及咨询过程中,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方式,明确表达“购买装修质量有保障的房屋”等核心诉求,而不仅是关注“是否为装修公司装修”等单一要素。
  2. 深化核验义务:对于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信息,如装修公司情况、产权状况、有无抵押查封等,不应仅听信口头陈述,应主动要求对方出示装修合同、发票、产权查询记录等书面凭证。
  3.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后,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好沟通记录、维修报价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若要主张解除合同,需评估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
  4. 合理选择诉请:当撤销合同(因欺诈)的证据可能不足时,应审慎评估,可备选主张违约责任(如修理、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以提高维权成功率。正如法院提示,本案一审法院曾向买受人释明是否提起违约责任请求,但买受人坚持撤销合同,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对中介机构的建议:

  1. 严守忠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对于房源信息,尤其是装修情况、产权状况等关键信息,务必核实真实来源,切勿“随意推定”。
  2. 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建立严格的信息核查、复核机制,保证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如装修公司、质保情况)有据可查,避免不实宣传引发纠纷。
  3. 留存工作记录:完整保留向买卖双方宣传、介绍房屋信息的过程记录,以备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清晰还原交易过程,证明自身已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结语与行动指引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买卖合同欺诈争议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法律对“欺诈”的认定是审慎且严格的,并非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都能引发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关键要看该陈述是否实质性影响了缔约决策。在复杂的商事交易中,审慎的尽调义务与清晰的意思表示,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坚实的盾牌。

若您正面临相似的合同纠纷,或对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存在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性梳理,评估诉讼策略的利弊得失。

作者: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川06民终1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