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追索工程款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大量工程由自然人(俗称“包工头”)实际组织施工。由于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这类施工合同常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已结算的工程款还能被“反悔”吗?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又隐藏着哪些风险?本文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结合司法实践,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案情回溯:从消防工程分包到以房抵工程款
2020年5月10日,黄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验收。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并在第八条约定“甲方在XX三产综合楼提供XX号2套房源给乙方,作为乙方工程款的保障;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该2套房源按甲方对外售卖价格抵扣乙方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进度款401659.20元(20082.96㎡×20元/㎡),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盖章。后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双方先后签订《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产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
然而,综合楼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后,被告拒绝交付房产。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二、法院判决:合同虽无效,结算仍有效,工程款必须付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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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认定: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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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结算,且后续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进一步印证了结算事实,故工程款441825.12元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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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浮15%的抗辩:被告主张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应在结算中扣除。法院认定,双方在结算中未要求下浮15%,视为双方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被告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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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质保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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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三、深度解析:该类案件当事人必须关注的六大核心痛点
(一)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签的施工合同,是否等于白干了?
这是实际施工人最焦虑的问题。司法实践给出了明确答案:合同无效≠不用付钱。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了“折价补偿”原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双方已经完成结算,承包人就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黄某虽无资质,但法院基于结算事实支持了其全部工程款诉求,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关键细节:结算文件(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认定工程量和价款的核心证据。本案中,该表经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结算后发包人反悔,能否以“合同无效”或“未下浮15%”为由拒绝付款?
不能。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中,被告辩称“合同里下浮的15%没有扣除”,法院认为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时未要求下浮,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抗辩不成立。
实务启示: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拿到发包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就相当于拿到了“护身符”。只要结算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到底靠不靠谱?
这是本案中最具警示意义的痛点。双方签了《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但房子没交付,黄某最终选择的仍是以货币方式追索工程款,而非要求交付房屋。
法律风险提示:
- 以房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在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支付工程款),亦可请求履行新债务(交付房屋)。
- 若涉事房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权利瑕疵,实际施工人可能“房钱两空”。
-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最好明确约定“若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发包方仍应支付原工程款及违约金”,并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以锁定房源。
(四)停工后如何固定证据,避免“人走楼空”?
本案中,因被告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务必做好以下动作:
- 停工报告:书面说明停工原因、已完工程量、在场人员机械情况,并要求发包方签字确认。
- 工程量确认: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如预埋管)及时拍照、录像,并申请监理或发包方确认。
- 结算文件:停工后尽快与发包方办理结算,将已完工程量和价款固定下来。
- 催款函:对于拖欠的进度款,应以书面函件(EMS邮寄并保留底单)催告,中断诉讼时效。
(五)利息怎么算?从哪天起算?
这是当事人极易忽略的隐性损失。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起算时间: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
本案中,法院以结算确认日(2021年8月10日)后一个月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2021年9月10日),质保金则自保修期届满(2022年8月10日)后7天(2022年8月17日)起算,分段计算利息。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务必精确计算起算时间,切勿放弃合法利息。
(六)律师费、保全费到底能不能让败诉方承担?
很多人以为律师费只能自己掏腰包。然而,本案判决明确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8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24元,依据是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操作提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上述条款。若合同没有约定,则律师费通常不予支持,只能自行承担。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也可依约由违约方承担。
四、给实际施工人的十点法律建议
- 资质问题是底线,但不必过度恐慌:即使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完成结算,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
- 注重合同签订细节: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方式、付款节点、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承担、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 保留施工痕迹: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都是维权的“硬通货”。
- 进度款申请要“签字盖章” :每次申请进度款,都务必要求发包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不要满足于口头承诺。
- 停工不等于“白干” :停工后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确认已完工程量,并签署书面结算文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参与。
- 警惕以房抵工程款的“画饼” :若接受以房抵债,一定要核实房产是否被查封、抵押,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并在协议中保留原债权。
- 不要忽略质保金:质保金虽占总价比例不高(通常3%-5%),但也是真金白银。保修期届满后及时催告返还,并注意约定利率。
- 诉讼时效不能“躺平” :建设工程价款追索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款之日起算,切勿因“不好意思”或“再等等”而丧失胜诉权。
- 善用财产保全:起诉前或起诉后及时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压缩对方拖延空间,倒逼调解或履行。
- 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从谈判、发函到诉讼,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证据瑕疵而败诉。
五、结语
本案裁判要旨清晰地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既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白干活”,也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白占便宜”。 法律始终秉持公平原则,折价补偿、诚信结算、违约担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南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大量实际施工人而言,无论是消防、水电、土建还是装修工程,都应从本案中汲取经验和教训——规范签约、过程留痕、及时结算、果敢维权。唯有如此,才能将手中的“汗水钱”稳稳攥住。
注:本文所涉当事人黄某、卢某均为化名处理,判决书文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答(25组)
问1:我是包工头,没有资质和公司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公司说合同无效不给钱,我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答:能要。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发包方更应按结算支付。你有结算单就可以起诉。
问2:我在南宁市江南区承包了一个消防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想到法院起诉,应该准备哪些证据? 答:至少准备以下几类证据:①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②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或结算文件、③施工日志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④现场照片及视频、⑤微信聊天记录、⑥催款函及邮寄凭证、⑦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证据越完整,胜诉率越高。
问3:发包方说合同约定了总价下浮15%,结算时没有扣除,要我退还多付的钱,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双方在结算文件中没有扣除下浮15%,视为对该条款的变更。既然结算已签字盖章,就应按结算金额支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支持了这一观点,发包方事后反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问4:我是青秀区一个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早完工了但没签竣工验收单,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起诉。虽然没有竣工验收单,但如果你能提交结算文件、发包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或入住使用证明,法院可以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建议尽快整理证据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5:发包方说要拿两套房子抵我工程款,签了合作建房合同,但一直不交房,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你可以选择继续主张原工程款债权,不依赖以房抵债;其次,如果选择要房,需核实房产是否被抵押查封,尽快办理预告登记;再次,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能交付房屋的,发包方仍应支付原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中,黄某因对方不交房,转而成功追索了货币工程款。
问6:工程停工了,我没有办结算就撤场了,现在发包方不认账,我还能补救吗? 答:要赶紧补救。立即向发包方发书面催告函,要求确认已完工程量并办理结算。如果对方不配合,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并保存鉴定报告。时间拖得越久,举证难度越大,诉讼时效风险也越高。
问7:我是在南宁市兴宁区做水电安装的,工程款拖了两年,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诉讼时效怎么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中途有催收行为(发函、微信催收、对方承诺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如果已超过三年且无中断证据,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立即咨询律师,尽快起诉。
问8: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吗? 答: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按LPR计算。但违约金条款可能因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时可主张赔偿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建议在诉请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更稳妥。
问9:我是南宁市邕宁区一个小施工队包工头,和发包方没有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答:能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需确保证据真实性:如对方微信身份明确、聊天内容能反映工程内容、工程量及价款约定等。建议同时对关键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明力。
问10: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拿到吗? 答:可以申报债权。你需要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有18个月的行使期限,切勿逾期。如果发包方已进入破产程序,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报。
问11:在南宁市良庆区做消防工程,发包方总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我该怎么办? 答:要求发包方提供具体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或验收不合格报告。如果对方无法举证,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质量状况。同时注意,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发包方,你只需证明完成施工并提交结算即可。必要时可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由法院一并处理质量争议。
问12:我干完活后只签了工程量确认单,没有签总价结算单,法院会怎么认定工程款? 答:工程量确认单是认定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总价结算单,法院可委托司法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建议尽量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材料采购凭证。本案中,黄某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既有工程量又有单价,法院直接据此认定结算金额。
问13:发包方是南宁市武鸣区的房地产公司,我起诉后他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吗? 答:可以提出,但工期拖延不影响你的实体权利。根据民诉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通常不被支持。若对方恶意拖延,你可向法院申请驳回其异议并尽快进入审理程序。
问14:我和发包方签的合同,工程款按建筑面积乘以固定单价计算,但我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合同上写的大,能多要钱吗? 答:如果合同中明确“以实际完成竣工的面积计算”,则实际施工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按实结算。关键在于你能提供测绘报告或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面积确认文件。否则,法院可能按合同约定面积认定,超额主张难以支持。
问15:我想保全发包方的银行账户,但担心保全错了要赔偿,怎么办? 答: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费通常几百元),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如果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此支付了824元保全保险费,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风险几乎为零。
问16:我委托律师打官司,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 答: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的明确约定,法院会支持律师费诉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需自行承担。因此,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该条款。同时应保留律师费发票和付款凭证,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问17:在南宁市横州市做土建工程,发包方欠我五十多万,我起诉胜诉后对方名下没财产,怎么办? 答: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对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如银行新开户、车辆、房产等),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实践中,持续关注对方经营状况,定期查询财产线索十分重要。
问18:我是实际施工人,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总包方,总包方把钱拿走了不给分包方,我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吗? 答: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注意,你只能在自己施工部分的范围内主张权利,不能越权。起诉时最好将总包方和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
问19:工程合同里约定“不开发票不付款”,我没有开发票,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开具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法院可能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即发包方付款的同时你开具发票。本案中合同约定“不需开具发票”,法院未将发票作为拒付理由。
问20:我是在南宁市隆安县做水利工程的,工程款一直拖着,金额不大(5万左右),起诉划得来吗? 答:起诉成本并不高。5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仅10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审理周期短。如果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条款,律师费也可由对方承担。建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申请网上立案,便捷高效。
问21:发包方把我告了,说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我作为包工头如何应对? 答:首先,核实对方是否在保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否附有具体的质量检测报告;其次,审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包方供材不合格或变更设计等情况;再次,可申请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定质量缺陷是否由施工原因造成。无论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对方需先支付已完工程款,再另案处理质量问题。
问2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缴纳的履纳金10万元还能退吗? 答:能退。履约保证金条款独立于施工合同,合同无效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如果发包方逾期退还,还可按合同约定主张利息或违约金。本案中,合同约定履约金10万元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无息退还,逾期按月息2%计息。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可将履约金一并纳入诉讼请求。
问23:我是南宁市上林县的项目经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和总包合同不一致,发生纠纷按哪个算? 答:原则上以对外签订的总包合同为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内部承包协议仅在公司和内部承包人之间具有效力,不能对抗发包方。如果发包方与项目负责人个人签订结算单或付款承诺,公司事后又否认的,司法实践通常会根据表见代理规则认定该结算有效。
问24:工程款支付条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但验收因发包方原因拖延两年,我能起诉要求付款吗? 答:可以起诉并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发包方拖延验收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你可主张工程款已到期。同时建议发函催告竣工验收,保留证据。
问25:我想委托广西本地的律师代理建设工程纠纷,为什么建议找南宁本地的专业律师? 答: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大量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和司法鉴定程序,本地律师对南宁市各城区法院的裁判尺度、鉴定机构、法官审理思路更为熟悉,能准确把握起诉策略和调解节奏。本案中,原告委托的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干新、韦吉喆即为南宁本地专业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部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专业、尽责的代理律师,是胜诉的重要保障。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